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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1)(2)

2015-03-12 02:32
导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周藤吉之:《宋代的佃户制——与奴隶耕作关联的 问题 》,《 历史 学 研究 》(日)第143号,1948年;《 中国 庄园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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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周藤吉之:《宋代的佃户制——与奴隶耕作关联的 问题 》,《 历史 学 研究 》(日)第143号,1948年;《 中国 庄园的特质》,《历史 教育 》第2卷第6号,1954年。《宋代四川的佃户制——对最近研究的解读》,《唐宋 社会 经济 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
 
    如要举出周藤所说的问题点,一般认为有三点。第一,宋代地主的大土地所有采取庄园这一形式,这点正如宫崎市定所指出的那样,宋代在商品经济相对 发展 的条件下,土地所有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分散的、零碎的状态,难道还能说有庄园制存在吗?第二,周藤虽然强调佃户的奴隶属性,但为什么从中会兴起顽佃抗租运动,佃户的租佃权是如何形成的,其内在必然性却并不令人了然。第三,他虽然指出禁止佃户迁移的一般法在南宋初期已经制定,但仍缺乏相应的史料依据。虽然残留以上那样的问题,一般认为,基于史料的严密实证,其在其他论点上大体是正确的,即佃户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人格人身上,都受到地主的支配,超强制地依附于地主。这样的结论,应该说是值得首肯的。
    富崎市定①指出:“中国的庄园性土地经营,汉代业已成型,盛于南朝而延续至唐。自曹魏开始,土地国有政策形成屯田—课田—均田系列,应该视为出自国家主权者的庄园经营,其兴起迟于私家庄园,却先于私家庄园而崩坏。从唐末开始到五代宋初,中世的私家庄园也趋于没落。历来的史家往往都取均田崩溃庄园代兴的见解,我则颇不以为然。宋代以后兴起的大土地所有,毋宁应该称之为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注2《历史教育》论文48页)唐代三百年间,使课田法下隶属农民的课户个人所有权大为高涨,课户虽有成为自由民的,但其中也有自由民没落而成为强有力者之佃户的,他们继续保有自由民的地位,成为缔结契约关系的佃户。与此同时,在作为占田直接象征的贵族庄园里,部曲、官户、杂户等农奴从事耕作,而部曲就是佃客、庄客、庄户、役客、田客等等的 法律 用语。尽管在唐代,贵族的庄园作为官人永业田而受到认可,但庄园渐次在子孙之间瓜分,分割为小面积的单位。这里,作为皇帝、贵族私有地的庄园制开始崩坏,而转变为宋代以降的近世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方式。再者,关于宋代佃户迁移的自由与否,佃户向地主递交租契(合同文书),若有逃移情状,将视为不法行为而被遣回,因为说到底这是违反契约的,而不能说成是佃户迁移的不自由。之所以必须考虑到这点,就因为这是地主大土地所有的形态。如果是集中的大土地所有,通过土地,在与劳动农民之间容易产生封建的主从关系。而在分散的大土地所有的情况下,依靠土地约束农民而使其隶属,这样的事情显得相当困难。前一土地所有形态,出现在土地有余而劳动力缺乏的宽乡。在这里,就能看到中世的契约关系:佃户如欲移往土地条件更好的地方,就以中世惯例为借口将其遣返。周藤所举的佃户迁移不自由的例子,就是在这种场合。第二种狭乡的场合,就是土地少而劳动力富裕的地方。只要考察史料,就会认识到,由于佃户租赁的土地是分散的、零碎的,因而特地要从不止一个地主那里租借土地,其间并不构成封建的主从关系,而是纯粹的经济关系。这里,佃户彼此之间就兴起了土地的争夺,地主趁人之危,利用这类佃户的弱点,残酷役使他们,这并非法制上的权力,而是资本主义的威力。而且,宋代佃户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分化,佃户中出现了叫做业主的中间经营者,正如田主—业主—佃户(种户)那样,出现了资本与经营的分离。再者,田主的土地所有,为了 目前 的利益,向着利润率最大化的投资而倾其土地所有。这样,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就是纯经济的、资本主义的契约关系,佃户也不过是自由民身份的契约当事人而已。然而,他们生活贫困,不得不从地主那里借钱贷米,从而依附于地主。与此相对照,佃户一旦向地主抗租而发起反抗,政府就站在地主一边加以弹压。佃户这种实际上地位的下降,就那样被法制化,到了南宋,甚至附加刑法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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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日]丹乔二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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