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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佃农的中农化(1)网(2)

2015-03-20 01:22
导读:押租制与佃农中农化 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典型的押租制是佃农支付押金获得佃权,“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直俟退
押租制与佃农中农化

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典型的押租制是佃农支付押金获得佃权,“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直俟退佃还银”[36] ,一般议有租佃年限。佃农的佃权既是有偿获得,也就可以有偿转让。押租制的流行,反映了佃权,即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正如民谚所云:“佃户之出资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这是佃农通过货币权,获得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与一般租佃相比,体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押租制在全国各地普遍流行,而以四川、湖南为最。

押租制的佃权是土地经营权,永佃制的田面权,既是土地经营权,又是土地的部分所有权。二者性质根本不同。学术界有时加以混用。产权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等,如果互相分离,取得相对独立地存在,无论在 理论 上和实际上都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不能混淆。

押租制流行既久,逐渐产生了佃户减押、地主加租,即所谓租重押轻;和佃农加押、地主减租,即所谓押重租轻的两种 经济 现象。后者的流行较前者普遍,尤以四川为盛。魏金玉教授对此有精辟 分析 ,他指出,加押减租,“意味着佃户手中抵押得来的佃权,具有了部分地权的因素”,即“意味着佃权侵蚀了地权,开始与部分地权相结合了。原来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也就随之而不完整了”。它的 发展 ,会导致佃农成为小土地所有者,出现“佃农中农化的倾向”{37} 。

我在《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形式》一文 中曾经指出,四川因明末清初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恢复和发展较晚,至乾隆嘉庆间始日有起色。此后出现了佃农积资买田趋势,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民国《南充县志》说,“丧乱之后,巨室旧家悬田待售”,“农家者流,亦时时问价及之,诚异事也”。民国《巴县志》说,“今里中之兴起者,多属佃农”。民国《中江县志》说,“赁耕小户多有渐成殷富者“。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买田主要是通过加押减租、押重租轻的途径。正如咸丰《云阳县志》说,他们”不买实业,当押土地,情愿作佃户,而不肯为田主“。下面将吸取魏金玉教授的思路,以四川为典型,对通过加押减租而导致的佃农中农化现象,作进一步探讨。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加押减租实际上是佃农用货币向地主购买土地,体现了押租制的佃权买卖关系异化为地权买卖关系。佃农的第一次加押减租,就是这种变化的开端。 以后经过多次加押减租,即“压租日重,佃钱日微”[39] 的渐进过程,使土地所有权逐渐向佃农手中转移,最后成为土地所有者。正如清末人说,“压重则租愈少,有年年加压减租,历时既久,所加之压,与买价相去无几者”[40] 。於是地主“所取之押侔于田价,所有之租不过升斗,管业者徒拥虚名,佃业者隐受实惠。苦乐相形,佃强于主”[41] 。因此,我们可以说,加押减租的运行,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式的土地买卖。

押重租轻的比例关系,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加押减租流行的初期,主要是根据地主需要货币的缓急程度,和佃农支付能力的大小程度而决定的,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的学者根据嘉庆道光年间四川押重租轻的近二十个事例分析,押金数额同地租价值之间相差十分悬殊。前者为后者的二十倍,三十倍,五六十倍,八九十倍,乃至高达一百三十倍[42] 。加押与减租之间,实漫无 规律 。

但加押减租行之既久,遂逐渐规范化,在某些地区形成一种适用于当地的标准价。光绪《广安州新志》说,“主户富则寡取,凡石谷之田,取钱千,则岁收租息四斗”。“贫者取钱十千,四斗为息,佃户例不纳租”。又如民国《遂宁县志》说,租地价格,各路不同,该县西北路,“租地以谷者,则凡溢取押租钱一百钏,即须减去租谷五斗”。又如民国《巴县志》说,“租额之多寡,以质金之轻重定之”。质“重者减少田租,加值百元,约减租二石”。

分期付款式的加押减租,为佃农利用地主的货币需要,以最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提供了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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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田价低。在四川,人们可以用买田、当田和加押佃田等方式占有土地。其代价不等,一般是当田“所取较卖为轻,较佃为重”[43] ,以加押佃田代价最低。加押的极限是“侔于田价”,或“与买价相去无几”,实际上通常是低于买价,甚至是大大低于买价。有例为证。

宣统间,永川县有一宗地主肖卫封佃田与尤照临的案卷说,“肖卫封此田出谷百二十挑,约值价钱千一百串。尤照临以稳钱三百串佃耕,每年租谷二十三石。随后加成稳钱五百八十串,年租两斗,与贱价出卖无异”[44] 。在四川,“凡田不以亩,通曰挑,即担也。率五担当一亩,担计谷四斗,斗计米四十斤”[45] 。按此 计算 ,此田出谷百二十挑,即产量为四百八十斗。年租两斗,仅为产量的千分之四。地租实际上已成为一种象征性的装饰物。押租钱五百八十串,仅为田价千一百串的52%。尤照临实际上是以一半的田价买了这宗土地,所以县令在判词中说,“与贱价出卖无异”。

其次是无赋役负担。在封建 社会 中,无论是地主和自耕农,占有田地之后均须向国家交纳田赋,供应徭差。乾隆间,罗江县李调元在《卖田说》一文中对四川赋役情况有所说明。他说,“计十亩之田,不足以食十口之家,又称贷而益之,犹可支也。吾邑地当孔道,征徭俱按粮加派。每十亩征银三分。每分加平三分三厘,则一钱矣。虽国课应完,犹可支也。而官府每遇大役,则按粮令乡保加派,每钱加至一两,犹可支也。每岁加派十次、二十次不等,则叠至十两、二十两矣!凡遇过差,公馆、驿马、酒水、门包、长随、书吏、衙役、夫轿皆于是出,而乡约又借官私派。”所以他的结论是“不如卖田以佃田”。[46] 佃农通过加押减租买地,也是这样一种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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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佃农买田,多由白手起家,资金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加押减租的分期付款方式,佃农可以攒多少钱,就买多少租,既不积压资金,又可随时得利。

对佃农通过加押减租用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沈秉坤在另一份文告中曾加以论述。他说,“大压佃田,扌焉租无几,不出丁粮,不花税契,田主被掯,完粮无力,加压减租,佃农获利”[47]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许多佃农在加押减租,实际上已占有田土之后,仍宁愿保持原有租佃关系不变,形成一种名不符实的特殊租佃关系。

佃农通常用如下两种办法,以完成地权交易,又保持原有租佃关系不变。一是将地租压至极少。如在巴县,同治九年,杨三顺佃种周海林田土,押租一百五十两,同治十一年,加押租银二十两,年议租钱一串。光绪三十一年,彭尊五佃种郑海山田地,押租银三百六十两,“租六升”[48] 。另一种办法是免交地租。如巴县刘国华于嘉庆二十三年佃于荣开“房屋一间,土一份,园土悉行在内”,“出押佃九六色银七两整,其银无利,土无租”。[49] 民国《南川县志》说,押租“有与买价相埒,概不取租者,曰加大押佃,实与典当无异”。民国《巴县志》也说,“甚有质金过重,而地无一粒之获者”。

经过加押减租之后,如果佃农交纳的地租,与这块土地应当交纳的田赋相当,从理论上说,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佃农手中,佃农已经成为自耕农。有些地方官从保证国家的田赋征收出发,很注意掌握这种界限,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多保留一些地租。光绪间江安县知县沈秉坤的一份判例即可说明。他说,“加稳必须减租,该民租谷又止四石五斗,再减则大粮无从完纳。为 目前 计,固可多得百金;为后来计,则又少去数石,殊非长策。著再凭证饬令贵、兴酌加稳银四十金,准其扣租五斗。该民嗣后不准再行升稳减租”[50] 。这也有利于佃农保持原有的租佃关系。所以民国《云阳县志》说,“佃有余利,久亦买佃作富人,而为佃如故。他农百计营夺,固不可动。数世相安,视同已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下面举一实例。清末民初,合川县曾遂良家有一佃户。曾说他“是雄于资者,手积钱三千万不置产业而耕人田,今尚为我佃户”。这个佃户年事已高,他自述:自从佃田耕种之后,每有余积,其父就“使囤积谷,同治甲子,石谷银十两,得数百金,自此家渐裕。乡里率向借贷,无不允,借后偿以低货,如梁、麦、油、米等项,辄昂贵”。“去岁则大熟,累岁之歉,报以一岁之丰,是岁余千贯,今犹是业。生子七,每婚辄配佃田”[51] 。这个老人一生积资三千余万文铜钱,很可能是通过加押减租方式,为七个儿子各置备一份佃田,使他们成为实际上的自耕农。这一家可说是一个佃农中农化的典型。民国《中江县志》说,“赁耕小户多有渐成殷富者,节俭勤苦,又粮价腾起,实使之然,此世局一大变动也”。这个老人又是这样一个典型。

在清代 历史 档案中,还发现一些大额押租的事例。兹将其中嘉庆朝押租银在一百两以上、押租钱在一百千文以上的事例,列表如下。


清代嘉庆朝四川大额押租示例

年代| 地区|佃户| 押 租|地 租
元年| 射洪县|鲁维纲|钱100千文|钱20千文
元年| 巴县|刘明安|银100两|谷45石
三年| 郫县|李耀斗|银60两钱170千文|谷40石
八年| 犍为县|郭锦洪|银132两|谷2石3斗
十年| 绵州|吴贵元|钱204千文|谷4石
十年| |陈伦拔|银250两|谷12石
十一年| 江安县|余维奉|银800两|谷30石
十二年| 泸州|周帼奇|钱120千文|—
十三年| 眉州| 刘 悰|银100两|—
十四年| 巴县|卢光德|银400两|谷120石
十五年| 巴县|郝乾山|银175两|—
十七年| |蔡成发|银385两|谷5石
十八年| 灌县|苟洪盛|银326两|蔚麦2石
十九年| 仁寿县|刘谷珍|钱1030千文|—
二十年| |谢远禄|钱400千文|钱15千文
二十年| 巴县|田品三|银47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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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 巴县|石廷玺|银160两|—
二十一年| |李大第|银100两|—
二十三年| 达县|杨 中国 |钱108千文|—

资料来源:①中国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所藏清代刑部抄档。
②《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

又根据《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的记载,道光朝数十件租佃案例中,押租银在一百两以上的共33件,其中100两5件,120两4件,130两、138两各1件,140两3件,160两2件,170两1件,200两5件,220两1件,300两4件,350两2件,360两、500两、800两、900两各1件。

嘉庆道光朝已是银贵钱贱的时期,银一百两对农民来说,已不是一个小数目,上述这些大额押租是否都为加押减租后的押租数,已无从知晓。但在四川当时的大环境下,出现这种情况是完全可能的。就是仅为普通押租,也为加押减租提供了资金准备。

如前所述,加押减租这种押租制的创新,实际上已成为地主土地向生产经营者转移的另一种形式,也是佃农中农化的另一条新途径。


结束语

长期以来,在地权分配上,流行着一种地主占有土地比例过大,农民占有土地比例过小的估计。如果把佃农中农化因素考虑在内,也应加以订正。对佃农贫困化也流行着一种过于严重的不恰当估计。应当看到,唐宋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一方面,佃农可以通过上述各种途径,不同程度地实现中农化。另一方面,广大佃农已日益发展为具有完全意义的佃农。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该有除土地以外的全部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如耕牛、种子、农具、住屋、口粮等等,还应有一笔押租金。唐宋以来需要地主提供牛种的佃农在逐渐减少,而完全意义的佃农则逐渐增多。清代定额租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就是这种佃农大量增加的反映。佃农贫困化现象,在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甚至还会严重存在。但是,从唐宋以来,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应无庸置疑。清代佃农通过租佃制度创新获得地权,尤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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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方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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