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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云南省多部门与地方参与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项目,简称 YUEP ,是经云南省政府报表国家财政部批准,由云南 社会 科学 院农经所和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泰国清迈大学以及美中环境基金联合向联合国全球环境基金( GEF )申请资助立项、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 )执行的多边国际合作项目。自 2001 年 8 月启动以来, YUEP 项目在澜沧江 / 湄公河流域的南涧县国家级无量山 自然 保护区,试验并成功探索出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在项目区,这种管理自然资源的村民自治组织已组建 35 个,其作用超出了村民委员会。
一、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的反思
传统意义上自然资源管理是以官方(政府)为主导和主体,为此设立了庞大的林业局、保护局等机构,配备了大量的人员与设备,这一管理模式的指导思想蕴涵着不相信村民愿意并具有管理好本社区资源的能力,有的甚至还将村民作为破坏社区资源的主体加以管理,因而管理效果不理想,效率十分低下,许多地方经常发生政府部门官员与当地社区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十世纪 80 年代以来,以世界银行、联合国各组织等国际组织在中国援助的 农村 社区 发展 项目,引入并逐渐推广起参与性理念与 方法 。这一理念与方法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强调并尊重当地人民群众,吸引当地人民群众参与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之中,从而克服了传统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管理社区资源的不足,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是该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社区村民被动地、消极地、甚至是项目诱导所致参与到农村社区发展项目之中,村民的主体意识及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
YUEP 项目办从一开始便努力探索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资源共管模式。这一模式是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经协商结成的一定的组织,按照达成的协议,对社区内自然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方式。这一模式的指导思想,一是承认社区村民及其集体是当地自然资源(除法定属于国家的以外)的主人;二是充分相信村民具有管理好本社区资源的能力。显然这一模式是对现有政府部门一家管理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体制、机制的一种反思和改进,也是对国际组织引入的参与性理念的一种创新。
社区共管是以当地村民为主体、以增加当地村民 经济 收益和改善社区生态环境为宗旨的共管活动,它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根本区别,就在于 理论 指导思想上相信不相信农民愿意管理、能够管理和可以管理。
(一)村民知道自然资源对人类的价值,因而是愿意管理的
社区共管在指导思想上首先相信当地村民是愿意管理本社区自然资源的,这源于他们对自然资源尤其是森林的数千年的长期认识的累积。例如,世界各地几乎所有的村民都知道树木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重要意义。许多民族至今仍保留着原始的树木崇拜,甚至指树为祖:有的白族传说自己的始祖来源于柏木,有的则认为自己的祖先是从黑竹子里诞生出来的;拉祜族的苦聪人,则说他们的祖先是树根变成的。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认为树木是人的庇荫福泽之处,村中树木茂盛,则预示该村繁荣昌盛,得旺得发,人死了,灵魂也要凭借这些高大的树木登天,因此几乎所有的墓地都要种树,尤其喜种长青树。许多民族村寨里的树木被神化为生命的像征、护佑村寨的神灵,认为村寨里如果没有树木,死去的人就不会再活转来,活着的人很快会死去;每年,村寨都会举行对树的祭祀活动,以至于在一切都可以毁坏的动乱年代也很少有人敢动这些“神树神林”;直到今天,外来者进村调查,村寨人都会忠告不得随便动这些“祖树神林”,动了将要灾祸降临,并且往往举出若干事例,讲述某年某人不守树规,砍伐神树,结果造成家败人亡等等。
那么,近代以来的人类乱砍树木、森林锐减、水土流失、环境恶化,是否可以证明村民对森林的价值淡忘了或根本就不知道呢?答案是不能证明。据《经济日报》
(二)村民懂得适合当地的自然资源管理技术
农村社区共管依据国内外特别是中国山区农村自然资源保存现状,认为当地村民懂得他们居住区有哪些资源,这些资源如何加以利用、特别是可持续利用,不但自己利用,也为子孙留下利用的条件。例如,林地与森林是山区的重要资源之一,山区农民都掌握适宜他们居住地的造林技术,而且也善于造林。凡是到过农村特别是山区农村、并不抱偏见的人们都会发现这样的事实:几乎所有村民的房前屋后及村庄内外四周,人们都种了许多品种的不同的树,许多树生长的非常茂盛,有的使人看不到其间的村庄房屋,即使在那些没有树的地区,村民的庭院里总会有一些树。当然,所有这些树的栽种和管护,都是村民们靠自己的知识和技术的结果,既没有花政府及其林业部门的钱,也没有专门接受过所谓的科学的技术指导服务。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现有的大规模植树造林,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是花费巨额投资和大量人力,结果往往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树木消失 问题 。例如,据国际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
以村民为主体的农村社区共管却不同:第一,它不需要政府花钱和抽调大量人力组织造林,村民自己出钱就把树栽好了;第二,由于各家各户村民家庭对自己栽种的树种选择都是在自己经验之内,其结果是所有的树种都是当地适生的;第三,由于各家各户村民家庭营造树种的偏好不同,其结果是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多样化树种,自觉不自觉地和有效地克服了树种单一性而引发的病虫害蔓延等问题。
中国村民创造的植树造林技术,就其成熟性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农田防护林,即在坡地、江岸、田间地头、路旁栽种预防水土流失和牲畜践踏的经济树种,既起到保水、固土、防风、篱笆等功效,还为村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二是粮林间作,即在田间栽种旱冬瓜等既能固氮保肥、又能不断砍伐枝条以作薪柴的速生树种;三是封山育林,即在立地条件适宜、多雨等山区留下母树,严禁毁林开荒、放牧、烧火、采集等人为侵扰与干预,让母树种子自然繁育。此外,即使是至今仍习惯于“刀耕火种”、“轮歇耕作”的民族村民,也都知道保留母树和树的根部,以备来年发芽长出新树。
(三)村民具有管护的有效办法
社区共管在承认也肯定现有政府机构管护自然资源的作用的同时,充分相信当地村民具有管护的有效办法,而且也能够管护好属于他们自己的自然资源。这一思想观点来源于活生生的实践。在中国南方的山区村社中保留得较好的现有森林包括村民共有的水源林、风景林、神林等,都是依据祖辈传袭下来的习惯法或乡规民约,由村社中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村长、民族头人、宗教首领主持下的村民会议行使管理权力,全体村民自觉地遵守。如果发现偷伐践踏他人林木,视多寡分别处予赔礼、罚款、罚出义务工、罚等额或超额栽培等,有的地方还有体罚甚至处死的极严厉规定。山西省一些保留完整林地的地方,也是村民沿用从明朝时制定的书面契约进行的管理,而不是那些政府林业部门活动过的地方。在云南省一些划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地方,村社及农户都自发地组织人员管护山林,有的是由各农户定期(一般为一月)轮流管护,有的是各农户分摊出钱请责任心强的村民巡逻,有的是民兵负责。
近年来中国屡屡发生的森林被盗伐事件,这是不是可以归结为村民品德不好、应该严加防范呢?不能。实际情况是,偷砍盗伐者也有一些是村民,但主要是当地官员,因为只有这些社区中的强势人群才敢于蔑视 法律 法规,以身试法。因此,把当地村民作为偷砍盗伐的主体而加以谴责,并由此认定当地村民不愿意和不会管护森林,是犯了以偏概全、以少误多的错误。
(四)社区共管把当地村民从自然资源中获取生态和经济收益放在重要地位
社区共管强调当地村民需要而且也能够从自然资源中获取他们家庭生产生活的收益。例如,在政府政策允许下砍伐商业木材、从森林采集非木材林产品出售等;而且,当地村民也都喜欢并栽种适宜当地立地条件、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生态效益的树种。从 哲学 的观点看,当地村民所喜欢栽种的树种,主观上是满足自己家庭生产生活需求,追求的是经济效益;但是,只要他们栽树并管护好这些树林,那么客观上就产生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是两种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村民主体性并不否认政府机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林业 科技 人员的作用
社区共管以当地社区的村民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否认政府机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林业科技人员在社区共管中的作用。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机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应该加强。政府机关的作用,要从现行的代替社区村民决策和规划、直接组织实施、收取重税重费等行动中解脱出来,真正行使政府机关应该行使的职能。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要从目前仅仅保护特别是自己保护的作法,在动员村民参与保护的同时,转变为参与当地社区资源共管,并为当地社区村民发展社区经济献计献策和提供帮助服务,从而融入社区共管中,最终才能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落在实处。林业科技人员要改革现行的代替社区村民在办公室里规划、垄断种苗供应、“大锅饭”式使用林业科技 研究 与推广费等作法,按照社区共管的需求,下大力搞好对社区村民的各项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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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赵俊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