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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主要由土地增值收益诱致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把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由集体 经济 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这样做除了可以促进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取得土地规模经营收益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现行的 法律 框架内以土地联营、入股的方式直接向地产市场供应土地,实现对国家土地征用的合法规避,将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留归村(组)集体。实际上,一些地区 农村 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之所以成功并得以持续,主要的原因在于这种制度安排帮助农民获取了土地增值收益。可以说,是农地转用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保障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分红的不断增长,维持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稳定 发展 。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定条件下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国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并取得成功的地区往往是 工业 化和城市化程度高、二三产业极其发达、农村人口大量转移的地区。那些农业份额依然较高、面临市场约束和政策管制土地“农转非”困难或者建设用地收益不够高的地区,如果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农民的股份收益增长预期得不能到满足,农民就会要求退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收回自己的土地,这样土地股份合作制就难以持续发展。实际上,即使在南海市,也并非所有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都取得了成功,在全市 1869 个股份合作社中有分红的股份合作社 974 个,只占 52% ;在 191 个村委会一级的股份合作社中有分红的只有 34 个,仅占 17.8% (国务院发展 研究 中心课题组, 2003 )。显然,不具备特定条件的地区尤其是传统农区不可能大面积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从长远来看,在成功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大城市郊区农村,伴随城市扩张和非农化进程,实践中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必将逐步向规范的 现代 企业 演变,最终带动郊区农村融入城乡一体化化的 社会 经济体中。
第三,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项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的制度安排。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设立来看,对土地实物和其他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和股份量化,在农村地区本身是一项成本很高的工作。从制度安排的目标来看,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既要为农村社区的成员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又要为农村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筹集资金,还要实现自身的赢利和积累。制度安排所追求的多重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运行成本相对较高。
总之,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制度安排,也不是一项经济而又稳定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成为我国农地制度改进的基本模式。从普遍的要求来看,我国农地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在于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
(二)启示
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具有其特定条件和局限性,但是,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实践所昭示的事实却具有极其深刻的现实启示意义。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从一个角度说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地转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及其区域差异日益显现,如何在城乡之间公平分配这种土地增值收益,已经成为政府在土地政策改革和相关法律调整中必须予以正视和妥善处理的重要议题。在城市居民已经获得自有住房而可以获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增值收益的今天,必须改革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立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以保障农民集体性地参与分享农地转用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免受不公正对待。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同时说明,我国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特别是一些大规模建设拓展地区的农村,完全可以走一条与一般农区不同的、由城市带动并与城市社会经济直接对接的主动型的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的具体 内容 可以概括为:发展与城市经济相配套的房地产业、加工业、观光 旅游 业、流通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产业、特色农业等,使农村产业直接与城市经济对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规范的企业化组织转变,如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花卉园艺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流通服务企业、物流配送企业等;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在保障农民个人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农户的分散决策直接向集中化决策转变,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生态绿化区和城市特色农业园区等;在发展非农产业的基础上,农村社会保障由低层次的土地实物保障向企业化、社区化以至社会化的货币保障转变;户籍登记,由城乡分割管理向城乡一体化管理转变;社区管理由村委员会管理下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向城市街道居委员会管理下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转变。而要实现这种模式的发展,需要充分尊重农民享有的土地发展权,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让农民参与分享土地资产性收益特别是土地增值收益;需要给予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让农民以企业化的方式组织起来,从事房地产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转换和升级;需要配套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登记制度,向统一国民待遇的一体化管理转变;需要统筹协调解决农地转用、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农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社会保障、户籍登记、社区管理等重大现实 问题 。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还说明,在推进“三农”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让农民以适当的方式组织起来,提高其集体行动能力,让农民自己认知、表达并保障自己的利益,才能保证不被集体性地剥夺,才能保证其平等地参与分享改革、发展带来的收益。
参考 文献 :
刘守英:“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原因及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国研报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探索中完善”,《 中国 经济时报》
刘季芸:“南海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促进了土地资本化”,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 理论 与实践》,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0 年。
朱守银等:“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研究”,《中国农村经济》 2002 年第 6 期;
史金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回顾与展望”,《中国农村经济》 2000 年第 1 期;
上海农村土地流转研究课题组:“上海市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的研究”,《上海综合经济》 2001 年第 7 期;
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与农村土地问题”,《中国农村观察》 2002 第 3 期;
王小映;“土地股份合作制要慎行”,《经济学消息报》
牛若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前提和根据”,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0 年;
黄桂田等:“企业与市场:相关关系及其性质”,《经济研究》 2002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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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0 年。
据报道,成都市 目前 已开始试行股田制,见《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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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王小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