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丁村田契研究(1)网(5)
2015-03-24 01:08
导读:五 丁村典当契约仅发现5张,可分为三种类型,兹分别举例如下。 例一: 立典地文口丁佳音,今将自己瓜圪塔南边地约五亩,出契典与丁溪贤名下耕种,
五
丁村典当契约仅发现5张,可分为三种类型,兹分别举例如下。
例一:
立典地文口丁佳音,今将自己瓜圪塔南边地约五亩,出契典与丁溪贤名下耕种,同中言明作时值典价银一百两整,当日银地两清,恐口无凭,立契存照。每年粮差银五钱,杂费一概在内口依贤九九平兑
同 中 人 丁维赓 魏相魁
道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立
典地契人 丁佳音(押)立
例二:
立典地文契人毛世恒,因粮差不给,今将转典前院毛海鹤地一段,计数一亩,情愿转典与毛元成耕种,同中说合作典价元银四两一钱,三年为满,有银取赎,无银常年耕种,此系白地,青苗在地,不准取赎,恐口无凭,立典契存证。
同治八年十月十三日 立
典契人 毛世恒(押)
每年步脚纹银一钱二分,一应杂差在内
同中人 毛元勋 毛春阳 田玉书
例三:
立典契人丁毛氏同胞弟茂桐, 因为粮差画卯,糊口不给,央中说合,愿将自己羊圈地路北上下一连三坪,计数十三亩,又鞍子坡路北坡地一坪,计数七亩,央中说合,情愿出典于丁先登名下耕耘,当日面受典价纹银五十两正,一典三年为满, 曰后有银取赎,无银不记年限耕种,恐口无凭,立典契存证。
每年步脚纹良银二两,一应杂差在内
同治八年十二月十三月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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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契人 丁毛氏胞弟茂桐(押)
同中人 丁新稍 侯金策
上面第一例,是将自有土地典与他人耕种,而接受典地之人不是别人,正是好与名士往来之举人丁溪贤,“丁老爷” 自然 不会下地耕田,所以这块田是或租佃出去,或雇佣长工耕种。第二例所述是典了前院毛海鹤地的毛世恒,因粮差不给,又将地转典与毛元成耕种,从契约上看典价银是一次性结算,但土地可以多人次转典,亦是“田骨”与“田皮”分离的一种表现。第三例在契约后还有一段批文。兹抄录如下:
此地愿租于丁毛氏耕耘,每年除良纹银七两正,一年一清,如短租银,原地归回。
此地十年六月收回,短租纹银十两零五钱。
由上面批文可见,这块地出典后,仍由出典人租佃耕种,但不到3年的取赎年限,就因为短少租银,把这块地全部归了原接受典地人丁先登。这过程正是封建 社会 自耕农下降为佃农的一个典型事例。
六
通过对清代丁村田契的初步整理,以下仅就清代的土地买卖、典当 问题 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对土地买卖实行官契制,是清政府试图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各州县严格实施,对滥印白契者,官吏即行参处,百姓即按漏税论处,但事实上仍是有大量白契在民间通行,以丁村田契来说,白契就占了全部契约的89%。以上说明清政府并不能完全控制土地的买卖活动,土地的买卖也不以政府的承认为必要条件,而是由买卖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至于白契的行文格式,则是模仿官契,在契约中写明“永远为业”、“日后如有一切违碍,卖主一面承当”等字样。
2、在西欧的中世纪,土地买卖是瓦解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在 中国 ,直至清朝这一点也不明显。从丁村田契看,土地出卖者大多是自耕农,小土地出租者,他们迫于赋役、生活和天灾人祸,最后只得将土地出卖,沦为佃农。另方面,地主则乘机一块块扒进土地,再利用土地残酷剥削农民。可见,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由于商品 经济 发展 程度不够,只是地主曰益扩大田产,农民失去地权而受苦受难的过程,其结果是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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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丁村田契并结合丁氏家谱看,有一些人是经商致富后,再购买土地,即“以末致富,以本守业”,然后再通过科举、捐职等途径跨人官僚集团。可见,这种商人、地主、官僚的三位一体,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一个特点。虽然这个阶级中的某个人、某家族有兴衰,但只是成员的变换,而且他们还可以通过经商致富,“重振家业”,前述丁比彭家就是如此。这个阶级人物的三位一体化,使他们在维持其阶级地位上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4、在私有制基础的商品经济中,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 影响 。清季,丁村土地价格的急剧下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它并不是耕地面积增多和人们投入到土地上的劳动(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使其产生新的使用价值的结果,而是清代农业生产凋敝、社会经济已濒临于山穷水尽地步的反映。
注:
① 清代丁村契约均系丁村文化工作站陶富海同志提供。
②⑥ 光绪《大清会典》卷755。
③⑤⑩ 杨国桢《试论清代闽北民间的土地买卖》,《中国史 研究 》1981年第1期。
④ 朱文通《清代直隶“契尾”略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1期。
⑦ 光绪《太平县志》卷7,赋役。
⑧ 光绪《太平县志》序。
⑨ 光绪《太平县志》卷14,杂记。
⑾ 光绪《太平县志》卷11,人物。
⑿ 光绪《太平县志》卷10,选举。
⒀⑩ 《曾忠襄公书札》卷13,复阎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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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张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