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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 社会 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正在我国广大 农村 推行的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使亿万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了保障,为我国的民主 政治 发展 积累了宝贵经验。今年是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十周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刚刚闭幕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再次肯定,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强调这项工作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为了帮助读者认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现状,本报记者赴民政部了解了有关情况。
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1983年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在县、乡(镇)政府以下设置的一级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活动历经十个春秋。这期间,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三次换届选举。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完成第四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今年一大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进行或已经部署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农村村委会选举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据统计,截至1997年底,全国农村已有村委会905804个,村委会干部3788041名。
村委会选举的 法律 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已对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继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对本行政区域的村委会选举 问题 做出了进一步规定。福建、江苏、辽宁、贵州、湖南、河北、宁夏、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还先后颁布了村委会选举办法。不少地(市)、县(市)、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指导村委会选举的具体办法。 目前 ,在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方面,已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指导原则到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制度框架。
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水平全面提高。绝大多数地方的选举工作基本做到了以省为单位统一部署、统一规范选举程序、统一届期、统一选举统计报表。换届选举期间,从省到乡逐级成立了指导工作机构,培训了大批各种层次的选举工作人员。普遍对选民进行了选举 教育 。有的还以县为单位统一村委会选举日。
农民的选举权利得到普遍尊重和保护。农民群众对选举村委会非常关注,各地的参选率一般在90%以上。为公正、公开、公平地产生村委会初步候选人,各地不断改进提名办法,经过党的基层组织提名、村民小组提名、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提名、村民联名提名、村民自荐等多种提名方式的反复实践,逐渐形成了以村民提名为主的提名方式。其中“海选”,即不内定和指定候选人,由每一个选民根据候选人条件,选举候选人,是村民提名方式的重要形式。许多省份对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村民实行“函投”,以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利。为防止干扰选民自主表达意愿,在1994年以后的选举中,选举点普遍设立了秘密划票间,选民依次进入,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体现了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近几年的选举中,许多地方由全体选民参加预选,有的是由村民代表参加预选,按初步候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这些都增加了产生正式候选人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许多地方都通过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尤其是两名村主任候选人要向村民公布冶村方案,允许村民当场提问,也允许候选人之间相互提问,以利于选民差额挑选。投票结束后,一般都是即日当众开箱、检票、唱票、计票、公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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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李 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