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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选举制度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紧密结合。为保证村委会千部在日常事务的办理过程中真正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进行,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主机制,这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通过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行民主管理,通过民主评议村干部、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如果少数村干部当选后办事不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将其罢免。
十年来, 农村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的推行及其不断完善,使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的去留,真正按照绝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决定。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能够带领群众致富的人被选进村委会班子,优化了干部结构,促进了农村 社会 稳定和 经济 发展 。与此同时,亿万农民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实践中,不断接受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教育 ,民主法制观念在广大农村日益深入人心。
村委会选举工作存在的 问题 亟待解决。在农村9亿农民中推行直接民主选举村委会干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大举措。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经济、文化发展还很不平衡,村委会选举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村委会选举的地 方法 规还存在不少空白点,有的地方对选举骨干培训水平不高,有的村委会选举操作程序不规范,选举质量不高,农民群众仍不满意。
从农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民政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看, 目前 影响 面广、纠正难度大、农民群众最不满意的是,选举组织指导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特别是少数乡镇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和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既不征得农民群众的同意,又无上级机关的批准,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不进行村委会选举,致使农民群众无法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蔑视国家 法律 权威,不组织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会成员。三是乡村选举工作机构或其领导成员,在选举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四是乡镇党委、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的村委会成员,侵犯农民的罢免权。
农民群众不满上述违法行为,他们不断上访,而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对这些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选举违法与少数乡村干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密切相关,背景错综复杂,查处难度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文化水平低、不重视 学习 ,思想认识、工作方法陈旧,民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律不健全,客观上给纠正违法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这些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相信随着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亿万农村群众直接选举的民主权利会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基层民主 政治 建设将会迈出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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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李 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