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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1)(3)

2015-03-24 01:08
导读:四、农民构成和 中国 古代 历史 的特点 对农民构成及其相关事物的 研究 ,使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历史的一些特点,谨述于下: (1)中国古代封建 社会 具有

四、农民构成和 中国 古代 历史 的特点

 

    对农民构成及其相关事物的 研究 ,使我们发现中国古代历史的一些特点,谨述于下:

    (1)中国古代封建 社会 具有两种基本社会矛盾,即封建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地主与佃农的矛盾。

    佃农与地主的矛盾,这是大家都理解的,是封建租佃制,依附制的农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无庸赘述。这里要交代的是另外的那种矛盾关系。

    封建国家与农民的矛盾,基本上是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产生的。矛盾的一方是国家,以皇帝为代表,她制定土地法规、君臣法规、赋役制度等一系列法令,以拥有最高层级的土地所有权,对私人土地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对臣民具有人身支配袱;反之,平民土地所有者在人身上对国家具有强烈的依附关系,土地所有权很不完整,这就使她在承受田亩税负担之外,有着更为严重的徭役义务。于是形成一方面是压迫者、剥削者与另一方面被压迫者、被剥削者的对立。

    后一方面,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富裕农民、地主,而主要成分是自耕农和地主,所以说这种矛盾是自耕农和地主共同对国家的对立斗争。这里要特别留意的是,本文所谓的国家与农民矛盾中的农民,不是传统概念的佃农,而主要是自耕农和地主,内含是不同的,要避免混淆。

    矛盾表现在农民的各种反抗形式,如拖欠钱粮、隐匿户口、逃亡、告官、暴动以至战争;国家为控制农民,强化户口制度、什五制度、教化制度,赋役制度,并借助于宗法制度,不时地进行 政治 改革,采取惩治贪官,整顿吏治,蠲免钱粮,兴修水利,颁布农书,改良耕作技术等措施,实行社会整合,企图化解这种社会基本矛盾。

    研究这种矛盾,有益于认识历史上经常山现的政治改革和史不绝书的农民战争。为什幺封建 时代 的政治家、政论家都倾注精力于民本和安民,都注意农民的动向,针对农民与国家的对立状况,针对财政危机和其它重要社会矛盾,不断提出和实行政治改革,产生董仲舒、师丹、陆贽、余靖、谢方叔、原杰等的土地制度危机论、改革论和招抚流民论,出现王莽的王田法、杨炎的两税法、王安石的农田水利法、张居正的一条辫法。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法等等的改制,关键就在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变更,以及历朝的蠲免钱粮,康熙帝和干隆帝先后实行的普免钱粮政策被视为盛世的一个标志。另一方面,为什幺农民反抗运动的矛头指向政府,要求“均田免粮”[119](不必说赫赫有名的闯王李自成宣布的“不当差,不纳粮”[120],就是鲜为人知的南宋广西李楫暴动也“出榜约不收民税十年”[121]。反对贪官污吏,却又拥护好皇帝,说什幺“官逼民反”;为什幺农民运动规模那幺大,参加者那幺广泛,除了劳动农民之外,有那幺多的地主分子及下层读书人参加,因为平民地主所受政府的赋役负担,比劳动农民还要多,她们被迫的程度更大,她们参加比自耕农更不容易,可见她们的负担的沉重。如果不用这种多层级土地所有制认识论及其相关的农民概念,不用等级观念、很难说得清农民战争爆发的原因、参加成分的复杂性及其后果。

    (2)农民构成的历史实际所反映的中国封建时代的特点。

    按照通常理解的封建社会历史 理论 ,是农奴制占主导地位,自耕农和平民地主无足轻重,而中国历史不然,许多学者论述过中国封建社会历史的特点,如嵇文甫”[122]、童书业[123]、傅衣凌[124]等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早熟、不成熟,具有弹性,这是以西方封建制为典型作的比较,非常有见地。但是,世界的 发展 是多元的,不是一个模式能够容纳的,如果我们再从中国的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从农民构成,从平民地主和自耕农的历史实际出发,解释中国的中世纪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的诸多特点,不必套两方的模式了。中国中世纪农民史与西方封建农奴史不同,承认这个差异,庶几全力寻找中国历史的特点,笔者粗浅地认为:

    其一、多层级土地所有制下私有制和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达。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异于他国,尤其是田地可以买卖,造成庶民土地所有制的盛行,它与多层级的土地所有权相结合,使广大人群与土地所有权联系在一起,成为土地的一“主”,形成自身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个体 经济 ,令人们既依赖土地,又离不开土地,而这与西方农奴固着于土地、离不关主人的原因大不相同。

    其二、多层级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所由产生的终极原因,或者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小土地所有者成为了社会的基础。中国何以形成高度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皇帝拥有最高土地所有权当是基本原因,他掌管土地的分配和使用,生产者与土地的结合,水利的兴修,以维持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设若不集中权力,在分散的小农经济情况下很难把一个象掌管这样广土众民国家统一起来,并进行有效的管理。统治者一深知这个责任,常常努力去做,比如,在“五胡乱华”的混乱形势下,前秦政权也懂得“课百姓区种”[125],兴修泾水水利[126],留心农业生产,原因在于她要维持政权,就要收税,就不得不关注农田水利和农业生产技术。元蒙开始不懂农业,变农田为牧场,后来学得聪明了,设立大司农司、劝农营田司掌管农事,并由司农司编辑农书《农桑辑要》,颁布 农村 。土地,人民,政事三项是政权的要素,皇帝在抓农事的同时,更知道管理农民和土地中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结合的极端重要性,所以用户口的多寡作为官吏的考核标准,所以严格要求人民“地着”,严禁脱漏户口,搜括逃户。皇帝深知依赖农民和从中寻找政治人才的重要,承认半自耕农以上的股民都是良人,佃农、佣工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良人,这就是以农为本的表现。从良人中选拔官吏,从它田产的农户选充衙前、里正、里正、粮长等职役,因良人多而有较为广泛的民众基础。总之,皇帝依赖农民、统治农民;农民接受皇帝的治理(不乏残暴的统治),由要求好皇帝的保护(实际上是常常遭到破灭的幻想)。

    其三、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广泛构成,允许农民具有创造性,为产生掌管古代的灿烂文明作出贡献。农民的构成中含有地主、富裕农民、自耕农、半自耕农,人员众多,又是平民,有自身的独立经济,有必要,也有一定条件推进农业生产并为手 工业 生产和商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掌管古代的灿烂文明,就是在平民农民个体经济基础上创造出来的。

    (3)由土地所有制和农民构成认识古代农村居民的分化及流民、游民 问题 的严重性。

    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使得农村居民的分化容易成为现实。容易出现“富者田迎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状况,出现种种分化现象,不仅是两极的地主和佃农,更造成农民构成的复杂化。

    农村居民分化的社会原因之外,又有古代生产力低下,很难抗拒 自然 灾害的缘故,造成大量人口游离在农业生产之外,先后出现严重的流民、游民问题,从汉代至清代历久不衰,也是政治家注意的事情。

流民的产生是由于土地分配的不合理,政治上的混乱,重大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大的战争,使得农民被迫离乡背井,流浪他方,但是只要战争结,灾害过后,政治走上轨道,缓解土地集中的程度,流民就会返回家园,或就地着籍,重新安定下来。不过,造成农民流移的因素反复出现,所以流民在历史上始终不断。比起流民问题的严重性来,游民问题就更突出了。历史进展到宋代,特别是明清时代,佃农增多,她们与佣工都向平民化方向迈进,与此相适应,农业生产方式起了某种变化,雇工经营较多地出现,地租方式除了传统的实物租,货币地租被采用的增多,经营方式和地租方式的这类变化,是农业经济结构由传统向新方向转变的开始,它使农业生产为出卖而生产的成份增加,与商品经济联系比过去密切,为手工业生产和商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变化,商品经济和手工业生产发展到相当水平,出现新的生产关系的因素,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总体上说,社会经济结构的某种变化,使农村劳动力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成为富余劳力,多余的劳力,游离在农业生产之外,他们因是平民,可以离乡,正好适合城镇商业和手工业的劳力需要,于是有少量的农民变成工商业从业人员,但是它们接受能力极其有限,还令一部分劳动力无处安置,成为游民。所以游民是农业经济结构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变化的产物,当时社会还无法容纳她们,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注释:

[1]  《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2]  《南京大学学报》1959年第一期。

[3]  《中华文史谕丛》第三辑。

[4]  南开大学历史系等编:《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5]  同4。

[6]  吴廷璆等编:《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

[7]  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

[8]  诸说见《中国古代史研究概述》第12篇之2《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举要·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讨论中的分歧》,齐鲁书社1983年版。

[9]  《诗经》,《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63页。

[10]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标校本,第一册第245页;以下所引“24史”资料,皆据中华书局标校本,不再一一注出。

[11]  陆贽:《陆宣公奏议》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上海会文堂印本。

[12]  《潜阳琅玡王氏三修宗谱》卷1《家箴》。

[13]  《洪氏宗谱》,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0页。

[14]  《汉书》卷72《贡禹传》,第10册第3070页。

[15]  《汉书》卷72《鲍宣传》,第10册第3089页。

[16]  参阅《莱芜集》,第378页;本节有数处 参考 该书写作,下不再注明。

[17]  《汉书》卷99小《王莽傅》,第12册第4111页;第24卷上《食货志》,第4册第1144页。

[18]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第1144页。

[19]  《金史》卷47《食货志》,第4册第1045页。

[20]  《皇朝经世文编》卷35孙嘉淦:《八旗公产疏》,道光刊本。

[21]  《清实録·世祖实録》,顺治二年二月丁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三册第129页。

[22]  《皇清奏议》卷2卫周胤:《请呈治平三大要》,1936年罗振玉刻本。

[23]  《明史》卷77《食货志》,第7册第1888页—第1889页。

[24]  《明经世文编》卷88林俊:《传术敕谕查勘畿内田地疏》,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一册第791页。

[25]  《金史》卷47《食货志》,第4册第1045页。

[26]  《宋史》卷468《杨戬傅》,第39册第13664页。

[27]  《宋史》卷474《贾似道传》,第39册第13782页。

[28]  刘基:《诚意们文集》卷6《前江淮转运盐使宋公政绩记》, 台湾 商务印书馆《四库全书》本第1225册第222页。

[29]  《明史》卷77《食货志》,第7册第1879页。

[30]  张方平:《乐全集》卷6《论率钱募役事》,台湾商务印书馆《四库全书》本第1104册第276页。

[31]  《明史》卷77《食货志》,第4册第1881页。

[32]  《三国志》卷1《武帝纪》,第1册第14页;卷16《任峻传》第2册第489~第490页。

[33]  《新唐书》卷57《食货志》,第5册第1393页。

[34]  杜佑:《通典》卷2《食货·田制》,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35]  《梁书》卷17《太宗王皇后传》,第1册第159页。

[36]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第6册第5928页。

[37]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卷69,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册第6348页。

[38]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3、卷94。

[39]  参阅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清代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三联书店1961年版。又,拙文《清代的押租制与租佃关系的局部变化》(载《南开学报》1980年第1期)亦有所论述。

[40]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第1117页。

[41]  《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0页。

[42]  《十三经注疏》本,下册第2417页。

[43]  《唐六典》卷3《户部尚书》,广池千九郎训点,广池学园事业部1973年本,第31页。

[44]  同42。

[45]  《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10册第3272页。

[46]  《春秋在傅注·襄公九年》,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册第966页。

[47]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第1124页。

[48]  《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7册第2230~第2232页。

[49]  《商君书》第15篇《徕民》,中华书局《诸子集成》本第26页。

[50]  《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第1126页。

[51]  同50。[52]  同50书,第1132页。

[53]  同50书,第1137页。

[54]  同50书,第1143页。

[55]  《中国田赋史》第二编第4章,第83页。

[56]  中国 科学 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中华书局1961年版。

[57]  《册府元龟》卷105《帝王部·惠民》,第2册第1257页。

[58]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第10册第3217册。

[59]  《旧唐书》卷48《食货志》,第6册第2086页。

[60]  《新唐书》卷52《食货志》,第5册第1351页。

[61]  《唐会要》卷85《逃户》。

[62]  《全唐诗》卷42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册第4704页。

[63]  同62书,第4666页。

[64]  《清实録·康熙朝》卷215,43年正月辛酉条,中华书局版第6册第178页。

[65]  同50书,第1137页。

[66]  《汉书》卷《元帝纪》,第一册第281页、第287页。

[67]  同37。

[68]  《后汉书》卷54《杨震传》,第7册第1760页。

[69]  唐长孺:《唐代的客户》,转引自《隋唐五代史研究概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70]  《宋会要辑稿·食货》卷1,第5册第4813页。

[71]  《大元国朝圣政典章》卷57《刑部·禁典雇》,第19册第12页。

[72]  《名实録·太祖朝》卷73,洪武5年5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第2册第1352页。

[7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00《吏部·礼律仪制》,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2册第284页。

[74]  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山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75]  《后汉书》卷24《马援传》,第3册第828页。

[76]  《晋书》卷93《王恂传》,第8册第2412页。

[77]  同76。

[78]  《晋书》卷26《食货志》,第3册第791页。

[79]  《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674页。

[80]  同79。

[81]  《新唐书》卷52《食货志》第5册第1357页。

[82]  《宋史》卷304《刘师道传》,第29册第10064页。

[83]  同71。

[84]  《大元国朝圣政典章》卷42《刑部·主户打死佃客》,第15册第25页。

[85]  万历《秀水县志·舆地》卷之一《风俗》。

[86]  嘉庆《松江府上》卷5《风俗》,引正德府志。

[87]  《史记》卷48《陈涉世家》,第6册第1949页。

[88]  《汉书》各自本传。

[89]  曾敏行:《独醒杂志》卷7,《四库全书》本第1039册第564页。

[90]  《桂林方氏宗谱》卷7《方庚传》,翦伯赞、郑天挺主编:《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第5册第234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91]  《说梦》卷2《拐匪破案》。

[92]  《明律集解附例》卷20《刑律门殴·奴婢殴家长》,1908年版本。

[9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810《刑部·刑律斗殴》,第9册第844页。

[94]  《读例存疑》卷36《刑律斗殴·奴婢殴家长》,光绪31年京师刻本。

[95]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22《奴婢殴家长》,商务印书馆版第4册第509页。

[96]  同94。

[97]  收入《郑天挺纪念论文集》,第56页~第57页。

[98]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第6册第1648页。

[99]  《晋书》卷39《刁逵传》,第6册第1845页。

[100]  《清实録·世祖朝》卷58,8年7月丙子条,第3册第458页。

[101]  《沉氏农书》,见《学海类编余集》。

[102]  《租核·减租琐议》。

[103]  拙文:《清代地主阶级述论·地主雇工经营简况示例表》,载《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104]  《碑传集》卷144,沉德潜:《张孝子士仁传》,光绪江苏书局校刻本。

[105]  《履园丛话》卷7《种田》,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85页。

[106]  同97书,第55页、第67页。

[107]  同2。[108]  同60。

[109]  详见拙义《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行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第85页。

[110]  杨国宜:《宋代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生活》,见《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比较研究论文集》第181页,第188页、第198页。

[111]  《莱芜集》,第363页。

[112]  同109书,第86页。

[113]  《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第397页。

[114]  《宋史》卷173《食货志》,第13册第4163页。

[115]  同50书,第142页。

[116]  《通典》卷2《食货·田制》,第16页。

[117]  《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户多存仁心》。

[118]  《履园丛话》卷4《协济》,上册第110页。

[119]  查继佐:《罪唯録》传卷31《李自成传》。

[120]  谈迁:《国榷》卷100,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第6册第6017页。

[121]  朱熹:《朱子语类》卷133《盗贼》,《四库全书》本第702册第693页。

[122]  《中国古代的早熟性》,载《新建设》1951年第4卷第1期。

[123]  《中国封建制的开端及其特征》、载《文史哲》1951年第一卷第2期。

[124]  《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村社制和农奴制残余》,载《厦门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论明清社会的发展和迟滞》,载《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4期。

[125]  《晋书》卷113《苻坚载记》,第9册第2895页。

[126]  同125书,第28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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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冯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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