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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展 小城镇是提高我国 农村 城镇化水平的需要
近十多年来,农村 工业 化和非农化较为分散,农村城镇化与非农化没有同步、协调发展,城镇化严重滞后于非农化和工业化。如江苏的刁铺镇,其1996年非农产业产值占 社会 总产值的93%,非农劳动力占83%,但同期该镇的常住人口却只占总人口的31%,传统意义上的“城镇人口”只占11%,非农化与城镇化的反差极为明显,其他的小城镇都存在类似 问题 。我国城镇化水平还严重滞后于世界发展水平。1996年我国人均GNP600美元,城镇化水平仅为29.37%,而国际上一般情况是,人均GNP400美元时的城镇化水平为49%,500美元时为52.7%。今后只有继续发展小城镇,让小城镇容纳更多的人口,同时改革户籍制度,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城镇化水平。
5.发展小城镇是现阶段启动农村 经济 ,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经过几次大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乡镇 企业 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以及农副产品价格改革,使农民收入成倍增长。而近几年农村经济缺乏明显的增长点,农民收入增长明显趋缓。1996年,江苏农民收入比上年增加22.9%,1997年增加7.9%,今年则很可能持平或略减,这种情况是九十年代所没有出现过的。有学者提出,城市化是解决当前我国经济过剩的出路,我们认为,发展小城镇更是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要切入点。小城镇的发展需求巨大,它不光能带动农村关联产业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重要的增长点,而且由于小城镇建设的投资有一部分能转化为农民工资报酬性收入,直接增加农民的劳务收入。
我国小城镇的发展在八、九十年代已经完成了一轮大规模的低水平的数量扩张,今后一部分小城镇应进入调整功能、适度集中的新阶段,一部分要继续发展。由于我国的小城镇是一级政权机构,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各个小城镇不论大小、区域布局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也不论集聚能力如何,采取的是一种平行发展的模式。每个小城镇都要建设一套基础设施,利用率低,而且占地过多,造成许多小城镇布局不合理,规模过小,形不成合理的城市规模。在小城镇建设上也存在重复建设,必须加以调整。
适当调整小城镇的地区布局,还符合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过去小城镇的发展是靠乡镇企业支撑,现在乡镇企业已普遍改制,今后将是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支撑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发展的动力机制发生了重要变化,既由行政力量为主导转变为以市场、经济导向为主导。小城镇的发展将会发生分化,一部分小城镇将随着区域经济中心的繁荣而继续发展,一部分将由于缺乏发展的动力而萎缩。因此,顺应小城镇今后发展的这一趋势,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小城镇对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能力,适当调整小城镇的地区布局,加强中心镇作用,就显得非常必要。
但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继续发展小城镇的潜力仍然巨大,发展小城镇的 历史 使命并没有完成。今后推动小城镇继续发展的关键,是要对制约小城镇发展的因素进行变革,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推动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现阶段制约小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以及落后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从根本上堵塞了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途径,抑制了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198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镇务工、经商。这是我国户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但实施后效果并不十分显著,主要原因是自理式“农转非”人口没有得到适当的非农者待遇。今后应继续对户籍制度加以改革,完全放开县城和建制镇的户口迁移限制,允许自由进出。此外应逐步放宽中小城市户口迁移限制,要让一部分农民“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借以推进我国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能流动,不利于割断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障碍之一,也弱化了农村劳动力非农化的推力。今后应逐步建立以有偿、有限期、有流动为主要特征的小城镇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规范有序的小城镇土地市场。在非农产业发达、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农村,应本着自愿的原则,采取措施促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应逐步制定和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的 法律 、法规。主要 参考 文献 :
1.费孝通:《论小城镇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吴镕等:“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小城镇的繁荣”,《小城镇新开拓》,1986年版
3.辜胜阻:《非农化与城镇化 研究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郏启新:“发展小城镇的独特道路”,《江苏年鉴·1996年》
5.巨宪华等:“小城镇:农村城市化的现实选择”,《生产力研究》,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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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吴 镕 唐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