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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对解决这一阶段的矛盾不是十分有力和有效。土地承包法承认土地的乡村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民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城市化扩张的名义下,村改居后农民的身份变化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益关系的合法性丧失,在城市化中由于土地资源股份化后形成的新的集体 经济 管理已经不能简单地使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表决制度来决策,土地转换后的集体财产以股份制资产存在形式对于增值和亏损可以说都具有合法性,在这样的条件下用村务公开的形式保护村民的权益,已经很难达到政策设计时的预期效果。
要构建 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要提高执政能力,就要对于近年来 农村 的社会结构和城乡关系的一些质的变化增强敏感性,需要从制度供给及社会结构制度两个方面同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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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樊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