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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改革后湖北省 农村 私人借贷的形式、利息与借贷信用
(一)土地改革后湖北省农村的借贷形式与利息
解放前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形式复杂,高利贷剥削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盘剥广大农民的重要手段。解放后,从湖北省农村的调查情况看,土地改革后到实行统购统销之前,农村私人借贷以粮食为主,借钱也折成粮食,形式较解放前简单。在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农村私人借贷转向以借钱为主,据对湖北省5个乡的调查,货币借贷在粮食统购统销以前只占借贷总额的2.63%,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之后占借贷总额的75.25%[18]借贷形式与利息一般有以下几种:
1.无息借贷。多系互助组内和亲朋邻居挪借周转,借粮不多,流行极为普遍。如公安中和乡无息借贷占借贷总数的58.6%[7];钟祥延年乡无息借贷占放债户总数的21.28%[19]。宜城龙兴乡亲戚好友周转三五个月无息借贷的占2.2%,有顾虑户没要息的占17.81%[20]。不是欠债户不付息,主要是放债户怕说是高利贷,因此一般是借时不谈息,但借户还债时,仍按二三分付息,或用请客送礼、帮工等变相形式作报酬。
2.年息二分、三分、四分、五分(春借秋还也是如此)的借贷。公安中和乡二三分利息占借贷总数的26.6%,年利四五分的占借贷总数的14.6%;钟祥延年乡年息二分的占放债户的53.19%,年息三分的占2.13%,年息四分的占6.38%,年息五分的占4.26%;宜城龙兴乡五分息的占58.39%,三四分息的占15%。
3.年息五分以上的借贷。这种借贷形式是少数。公安中和乡仅占借贷总数的0.16%;宜城龙兴乡六分到八分息的占5.52%,1倍息的占1.66%,这些多是老弱无劳力的户所放的,以此为部分生活来源。
4.仍有青黄不接时,借谷折钱,秋征还谷,认涨不认跌。
5.“新谷钱”、“新花钱”(俗称望期、青苗债)。公安中和乡发生在青黄不接时,以低价放款折谷,一般低于当时市价的50%,秋征还谷利66%~70%以上。
6.借粮还粮。一般在春荒、夏荒的时候,农民缺乏口粮,借粗粮还细粮,借原粮还成品等,利率隐蔽在借贷物的形式变化中,最低月利12.5%,高的达33.3%。这种形式在统购前很普遍,据对湖北省5个乡的调查,统购后较统购前下降89.28%[18]。
7.借钱还工。这种形式所占比重较小,方式是贫困农民在生活困难的时候,拿农闲时间的工价,到忙月还工。
从调查情况来看,月息在三分至五分间的借贷利率农民普遍能接受,据农民反映:“五分以上的利息太高,借债的人借不起,如果是三分又太少,放的人划不来。”[11]无利借贷虽然暂时对部分贫雇农有利,但因出借者一般不是出于自愿,故不能长期流行,因此过分强调甚至强制推行无息借贷,对活跃农村借贷会有负面 影响 。
土地改革后, 中国 政府规定了农村自由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即货币贷款最高月息三分,实物借贷春借1斗,秋还1.3~1.5斗[21],并以此作为判断高利贷的标准。事实上,土改后湖北省农村绝大部分私人借贷利率并不高。根据湖北省统计局对1954年35个乡私人借贷的抽样调查:(1)粮食借贷,贫农借粮4396斤,其中有利借粮占13%;中农借粮894斤,其中有利借粮占25%;地主借粮331斤,其中有利借粮占46.5%。(2)货币借贷,共计4251元。社员借款69元,其中有利借款占39%;贫农借款866元,其中有利借款占15.4%;中农借款3002元,其中有利借款占12.2%;地主无利借款163元,富农有利与无利借款151元。利率一般是在2%左右,也有高达3%~4%[22]。这说明湖北省农村的私人借贷绝大部分是无利互助性质的,即使是有利借贷,其借贷利率也还有低于政府规定利率的,高利贷更是少数。通过私人借贷,农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得到部分解决。同时,随着农村信用社的 发展 ,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有下降的趋势。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村自由借贷必然发展为高利贷,而应对其进行限制。农村私人借贷利率主要是由资金供求关系及风险程度决定的,在国家农贷、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不能满足农民需求的条件下,对正常的借贷进行限制,不仅不会防止高利贷的产生,反而会产生更多的秘密高利借贷。如同在英国“爱德华六世统治时期,宗教的热忱禁止所有的利息。但是这种禁令,同其他同样的禁令一样,据说没有产生任何效果,是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高利贷的恶行”。[23]
(二)土地改革后农村私人借贷信用
解放前,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建立一般需要双方当面言定,并订立借贷契约字据,或再加第三方作保,一般还指定抵押品,抵押品多是田地、房屋、家禽、较大的农具等。若没有任何财物做抵押,则需要同时有担保人并写有借据。如解放前江陵县三合乡地主放债时有三看:一看借债的家里是否还得起,是否有物质做抵押;二看借债者劳动如何(准备借债人还不起时以做长工做抵);三看保人硬不硬。有这三个条件才能借到手,否则连地主的门都不能进[24]。
土改后农村的私人借贷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借出:一是在农户间较隐蔽的借贷。这种方式主要在亲朋好友或其他间接的关系中进行,“放债户与借债户多半属于亲戚家族或过去有较深厚私人感情”。“借放双方,深恐三者知晓”。 [25]借出户放远不放近,放外乡不放本乡。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纯粹是一种信用借贷,不需担保或抵押,而借出产在外乡放债则要通过中介人的担保。二是在青黄不接或遭受灾荒时,通过乡村干部的 政治 动员的借贷,具有强借性质。农民认为这是一种救济方式,借入户不打算还,借出户也不敢要。三是农村中的积极分子、贫雇农及孤寡老人公开地放债。这种方式一般不需要抵押,而是依靠信用借款,借时凭口约或字据即可通融。因此,与解放前相比,土改后湖北农村的私人借贷的信用形式发生了变化,即抵押借贷所占的比重极少,绝大部分是信用、担保借贷方式。在还债时,借债户中欠债不多而又有清偿力者能很快清偿,对于家庭贫困、暂时无力偿债的农户,借贷双方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分期或缓期偿还,极少数农民典卖土地偿债,这完全是信用使然。总的说来,农民间自由达成借贷契约的借贷关系,完全依赖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彼此私有产权的尊重和相互间的信用度。
三、土地改革后农民借贷的原因与用途
(一)土地改革后农民放债的原因
根据对湖北省农村20个乡的调查,解放前,农村剥削阶级即地主、富农及以债利营生的债利生活者,放债户占总放债户的24.25%,占放债总数的50.1%。他们放债利率很高,多以高利剥削为目的。土改后,随着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农民放债的原因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说来土改后农民放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备灾防老。这些放债户主要是孤残老人,无劳力而以放债为生,或以农业为主以放债为补助。如据对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调查,土改后因此而放债的有9户,占总放债户数28户的32.12%,放出粮食3955斤,占总放出粮14111斤的28.03%[9];应城义和乡土改后因此而放债的8户,占放债总户数16户的50%,放出粮3635斤,占总放出粮8775斤的41.38%[26];南漳消溪乡雇农陈天如只有老两口,1952年收入15.4石,生活富裕有余粮,有牛0.5头、犁1张,生产中困难不大,这类放债户有7户,占全乡25户放债户的28%[25]。
2.有余资为追求利润而放债。这些放债户多是贫雇农和孤老残废者,他们放债时毫无顾虑,放债就要利,如恩施高桥乡雇工说:“我是当长工挣来的钱,应当要利息。”[10]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因此而放债的13户,占放债户的46.43%,放出粮6611斤,占放出总数的46.85%;应城义和乡因此而放债的5户,占31.25%,放出粮3005斤,占34.21%;南漳消溪乡因此而放债的有6户,占24%。从调查情况来看,土改后为数极少的农户因放债 经济 地位得到上升,如咸宁周严乡由中农水平上升到富裕中农和新富农的4户农民中,就有2户是通过放高利贷而上升的[27]。
3.亲戚邻居之间的互助互济。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因此而放债的5户,占放债户的17.86%,借出粮2015斤,占放出总数的14.28%;应城义和乡因此而放债的2户,占12.5%,放出粮615斤,占7%。
4.干部动员而勉强借粮。咸宁周严、黄陂伏马2个乡4个村因此而放债的1户,占放债户的3.57%,借出粮1530斤,占放出总数的10.84%;应城义和乡因此而放债的1户,占6.25%,放出粮1530斤,占17.42%。另据湖北省钟祥延年、沔阳杨步等11个乡的调查,土改后有40%的借出粮是强借性质[6]。
(二)农民借债的用途
据湖北省农委1953年对湖北农村10个乡4971户的调查统计,借入者663户,借粮共计352682.75斤,其使用情况是:借债以解决生活困难为主,借债用于生活者占借债总数的42.49%,其中贫雇农占借债总数的44.80%,中农占借债总数的33.19%,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部分农民生活的贫困,不得不靠借债维持生活。借债用于投资生产者占借债总数的18.08%,其中贫雇占借债总数的16.10%,中农占25.29%[6]。借债用于婚丧者占借债总数的20.04%,在农民的私人借债用途中占第二位,这说明土改后农民的借债很大一部分用于非维持生存必需的消费,在这类消费中由于陋习而过于铺张,增加了负债。
在调查的10个乡中,其中有3个乡借债用于生产者占38%,用于基本生活资料者占12%,投资生产的借债数比用于生活的借债数高2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这些乡都接近城市,农村工商业及其他副业发达,大都投入副业生产[28]。在经济较富裕及生产经营门路广的地方,生产性借贷比重较高,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
土改后农民借债付息势必加重经济负担,这会不会导致农民因偿还债务而破产呢 ?从土改后土地的典当和买卖调查情况看,据对襄阳谭庄、光化白莲寺、宜城龙兴3个乡的调查,土改后3个乡农户共典出土地23.13亩,占总田亩数的0.17%。典出原因是:婚丧疾病的占40%,因人多劳力少生活困难的占30%,因田多种不了、有顾虑而典出的占10%,因欠旧债的占10%,因好吃懒做的占10%。土改后买卖土地的很少,如光化白莲寺、宜城龙兴2个乡卖地的只有3户,共卖地3.76亩。卖地的原因是:一户因欠旧债还不起,即光化白莲寺乡中农李仁富欠贫农李成银的皮花28斤,因此卖地1.05亩;一户因底子薄,生产没搞好,又好吃懒做,秋收不久便没有吃的,背着乡干部暗地将3.1分地以3斗小麦的价格卖给外乡;另一户是土地在外乡自己不方便种植,而卖2.4亩地[11]。以上调查中,有农民由于还债而卖地的,但并不是把地卖完,并不导致破产。从总体上看,有的农民通过民间借贷,“缓过了气”,度过了困难;也有农民由于债务负担,更加困难,但在当时的政治气氛下,土改后农民因偿还债务而导致破产的现象较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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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苏少之 常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