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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的历史考察(1)(3)

2015-05-22 01:09
导读:四、国家农贷及 农村 信用合作社的 发展 对私人借贷的 影响 (一)土地改革后国家农贷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 分析 新 中国 成立后,根据农村 经济

四、国家农贷及 农村 信用合作社的 发展 对私人借贷的 影响

 

    (一)土地改革后国家农贷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 分析

    新 中国 成立后,根据农村 经济 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国家银行逐步在农村广大地区开展了农贷工作,帮助农民解决其缺乏种子肥料、农具耕畜等生产方面的困难,并重点发放小型水利贷款,用于挖塘修渠。根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对12个乡3754户农户的调查,当时国家银行对农民私人的贷款,重点是扶持贫雇农,其次是中农。1952年得到国家银行农贷的贫雇农占本阶层农户总数的比重为41.49%,贷款农户户均得到贷款7.44元,总户均得到贷款3.09元;得到国家农贷的中农占本阶层农户24.95%,户均7.5元,总户均1.87元。两个阶层占得到农贷总户数的比重为98.63%,总金额比重为99.4%。1954年得到国家银行农贷的贫雇农占本阶层农户总数的比重为34.22%,贷款农户户均得到贷款11.20元,总户均得到贷款3.83元;得到国家农贷的中农占本阶层农户的19.50%,户均9.4元,总户均2.77元。1954年与1952年相比较,从贷款率、总户均贷款金额看,贫雇农仍是最高的,即仍然是扶助的重点,但由于中农占总户数比重大大上升了,中农在贷款户中所占比重和贷款总金额都成为大头。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为了促进农业集体化的发展,国家加强了国营农业、农业合作社、生产互助组的贷款,帮助其巩固和发展,从湖北省的情况看,对个体农户的贷款增长缓慢。1954年农产获得国家农贷占总户数的29.41%,比1952年减少3.2个百分点;总户均得到贷款额2.77元,比1952年增加0.35元[16],即1954年比1952年国家农贷的贷款额稍有增加,但贷款面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国家农贷主要用于解决农民的生产困难。据荆门县曾集乡的调查,1952年全乡国家贷款总额为1682.4元,其中耕牛贷款316元,副业贷款907.4元,农村工商业贷款145元,种子肥料贷款73.5元,水利贷款36元,修建贷款33元,其他贷款171.5元[29]。国家农贷的利率一般月利在1%左右,较私人借贷的利率低,因此农民愿意通过贷款来发展生产。国家农贷对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在生产资金方面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私人借贷关系。但是,国家农贷对私人借贷关系的影响又是非常有限的。原因是:第一,农贷管理较为严格,农贷期限除水利贷款外一般较短,特别是副业贷款期限才3个月。农民反映说“刚借到又要还”。同时银行回笼贷款具有强制性,一些农民反映政府贷款有些死硬,还款时不能拖延一天,还款时间多是在粮食收割后,此时粮食价格低,农民卖粮还款不划算,虽然利息轻但农民吃亏大。如应山县墩子唐乡六组农民在春季修塘时不敢接受贷款,农民蔡远林说:“我不借,到要还时一下办不到不好搞,不如不借好。”[30]因此,国家在选择贷款对象时虽然重点是贫雇农,但一般是虽家底薄、生产资料不足或遇天灾人祸,却有劳力、有经营能力、贷款后能在短期获得收效的农户。那些既缺乏生产资料,也缺乏劳动力,经营能力差的最困难的农户反而不易得到贷款或不敢去贷款。第二,农贷是用于生产的专项贷款,而农民的借债用途多种多样,除用于生产外,还大量用于口粮、婚丧、疾病、修补房屋及做生意等,由于国家当时的财力有限,农贷不可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借贷需求。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对农村私人借贷的影响

    湖北省从1951年7月开始在农村试办新型信用合作社,到1953年底,全省共成立了信用社344个,发展社员25.7万人,吸收股金39万元,存款17.7万元。到1954年底,全省有信用社10674个,占总数的89.1%,社员达580万人,股金876万元,存款金额658万元[31]。

    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9个乡9个信用社的调查(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共计1801户占调查总户数2787户的66.17%),合作社建立后,结合生产季节,根据社员需要积极开展了业务活动。据对9个乡调查区的统计,存款累计6707元,余额2306元,放款累计9321元,余额5319元,通过贷款业务,支持了社员生产,帮助了社员克服生活困难。[16]据将台、付湾等5个乡的不完全统计,贷款总户数为1505户,占社员总户数的83%,贷款总额为24222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7149元,占贷款总额的29.52%,计购买肥料(折饼)86393斤,耕牛57头,种子15197斤,农具217件;生活贷款15687元,占贷款总额的64.76%,帮助864户社员购买粮食139071斤;贷款955元帮助89户社员医病,贷款924元解决31户社员婚丧困难,贷款573元帮助16户社员修建房屋;副业贷款1385元,占贷款总额5.72%[32]。

    信用社的资金有三个来源:一是社员的股金,二是农户的存款,三是国家银行的贷款,而前两者占主要地位。信用社的存贷业务可被看成一种有组织的农村民间资本盈余的调剂。从调查情况来看,信用社的贷款用途不像国家农贷那样具有较强的专款专用性质,因此信用社的发展势必对农村私人借贷产生影响。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3个县3个乡541户农产的调查,信用社建立前有164户农户发生私人借贷关系,占调查总户数的30.31%,建社后有148户发生私人借贷关系,占调查总户数的27.36%,比建社前下降2.95个百分点。建社前私人借出总金额为2314.23元,建社后为965.92元,比建社前减少58.26%。建社前发生高息借贷的户数有106户,其中借出户数37户,占总借出户数的67.27%,借出金额1824.21元,占总借出金额的78.83%;建社后发生高息借贷的户数有21户,其中借出户数8户占总借出户数的13.79%,借出金额202.50元,占借出总金额的20.96%[32]。另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谷城付湾、江陵将台等5个乡817户的调查,信用社建立后,高息借贷已受到很大的削弱,借出产比建社前减少74.1%,金额减少80.05%;借入户比建社前减少63.9%,金额减少69.7%。从各个乡的情况来看,因建社时间迟早和业务开展的好坏不同,高息借贷下降程度也不相同。如江陵将台乡(老社)建社后高息借入户数下降了97.98%;恩施滴水乡217户调查户中只有1户借入19元;当阳胡场乡(新社)建社后高息借贷的借入户数只下降44%,借入金额下降了42%,建社前放出户数6户,放出292元,建社后放出户还有4户,放出250元,户数仅下降33.3%,金额减少14.55%[32]。总之,信用合作社的建立部分替代了私人借贷,同时使私人借贷中的借贷形式发生变化,即高息借贷呈下降趋势,低息借贷和互助性质的无息借贷比重增加。

    当然,从前述更大规模的调查材料看,到1954年,湖北省农村私人借贷规模虽有所缩小,但缩小程度有限。这是因为:

    第一,由于信用社的建立时间不长,还不能全面覆盖广大农村,加之管理经验不足,业务开展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 ,信用社在群众中未完全树立信誉,有的信用社发展并不好。如1955年对江陵县将台乡第四、第五选区的信用社社务情况调查表明,建社4年来,存款户51户,占调查总户数347户的14.7%,存款总额为1816元,平均每户35.6元。以1954年来看,共卖余粮866000斤,折币45900元,但1954年秋到1955年7月之前共存款1486元,只占余粮款的3.24%[32]。由于以上原因,信用社在解决农民的借贷需求方面的能力还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信用社是广大农民群众在信用流通领域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它要能长期健康发展,既要有资金来源,也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转,通过信贷业务的开展,略有赢利。因此,对于那些经济贫困而缺乏信用能力的农户来说,又往往难于从信用社获得信贷,有的甚至无力交纳股金不能入社。如1955年望城、将台、太子、付湾4个乡还有126户贫农没有加入信用社,其中因无力缴纳股金而未被批准入社的即有78户,占未入社户数的61.91%。有些信用社怕贫农贷款多、还不起,因此排斥贫农贷款。据对浠水望城、孝感太子2个乡833户的统计,贫农、新老下中农贷款3973元,每户平均贷款15.5元;新老中农贷款684元,每户平均12.9元,老上中农贷款户占8.9%,而每户平均却达17.15元。还有40%左右的贫农和新、老下中农根本没有得到信用社的贷款扶植,因为有的信用社干部认为贷给贫农是进了“死水坑”[18]。尽管在当时 政治 条件下,上述情况被批评为单纯业务观点,没有贯彻正确的阶级路线,但实际上,信用社作为正式的 金融 组织,不可能没有进入的“门槛”,不可能不考虑借贷者的信用能力。与私人借贷相比,它少了浓厚的感情色彩,从这点上看,又不可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当然,也有的信用社为了贯彻阶级路线,在强迫富裕农民参股的同时,把信贷的重点放到最贫困的农民中去,结果一方面引起富裕农民的不满,一方面仍不能完全解决贫困农民的问题,并造成了大量呆账、坏账,最终由国家财政来冲销,借贷变成了救济。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基本结论:

    第一,土改后,农村的私人借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的落后、家庭经济的弱小,以及 社会 保障体系的缺失和 现代 金融体系的不发展。私人借贷主要发生在贫雇农和中农之间,借贷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也有用于发展生产的。农村私人借贷的开展,对于解决部分农民资金的短缺、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少数农民因偿还债务而加重困难,也有少数农民通过放债获得收入而地位上升,只要存在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不能因此而否定私人借贷的积极作用。

    第二,与解放前相比,该时期农村私人借贷的形式较为简化。在粮食统购统销之前,农民之间以借贷实物为主,统购统销之后以借贷货币为主。正常的借贷利率在3%~5%之间,同时还存在大量的互助性质的无利借贷和少量的高息借贷。私人借贷利率是由农村资金供求关系和风险程度等多种因素决定的。过分提倡无利借贷或强制降低利率,不仅会遏制私人借贷关系的正常发展,而且会增加隐蔽形式的高利贷。

    第三,1952~1954年间,湖北省农村的私人借贷并不活跃。土改后一个时期内政府一度鼓励自由借贷,农村私人借贷率有所上升。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随着对农村自由借贷的批评和限制,农村私人借贷率和借贷数量开始下降。总的看来,在当时的政治、社会条件下,民间借贷是处在抑制状态下。

第四,国家银行业务在农村的延伸和农村信用社等现代金融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私人借贷、弥补了农村资金的不足,并使私人借贷利率呈下降的趋势。但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正式金融组织,管理严格,贷款手续繁琐,强调专款专用;而民间借贷较为灵活,且对贷款的用途没有限制,便于农民及时得到资金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和一项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民间借贷既是当时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也会在今后的农村金融活动中继续存在 (尽管需要进行管理和引导)。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现代金融组织已经十分发达,但形式多样的民间借贷甚至是私人借贷依然存在,就说明了这一点。

 

[参引 文献 ]

[1]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 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2]《中国土地改革史料选编》,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77~678页。

[3]《沔阳县杨步乡土改后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1953年4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2。

[4]王学者:《浠水县南岳乡农村私人借贷关系调查》,《人民日报》1953年8月8日。

[5]《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资料》(1956年6月),广东省档案馆,ma07-61-222。

[6]《农村借贷情况与活跃农村借贷问题(草案)》(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0。

[7]《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2;《恩施高桥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光化县白莲寺乡土改后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3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8]《荆州专区农村私人借贷情况》(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2。

[9]《孝感专区五个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1。

[10]《恩施高桥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11]《襄阳专区四个乡借贷租佃典当买卖关系的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1。

[12]《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40,第73、74页。

[13]《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7、123页。

[14]《南行长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的 总结 报告》,《中国金融》1951年第1卷第7期,第17页。

[15]王沛霖:《加强对政治经济学法则的研究,作好农村金融工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学习 心得》,《中国金融》1953年第20期,第3页。

[16]《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1955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154。

[17]中国社会 科学 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53~1957)》金融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427页。

[18]《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报告》(1956年),湖北省档案馆,sz-j-526。

[19]《荆州钟祥县第十一区延年乡土改复查后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1952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7。

[20]《宜城县龙兴乡农村经济调查几个材料的整理》(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5。

[21]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 历史 资料(1949—1985)》,湖南省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10月,第188页。

[22]《1954年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55年12月5日),湖北省档案馆,sz44-2-118。

[23][英]亚当·斯密著、杨敬年译《国富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24]《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1953年2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编印,第29页。

[25]《南漳县第二区消溪乡农业生产典型调查总结》(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26]《应城县义和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27]《咸宁县第一区周严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3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7。

[28]《汉阳梅福乡农村经济调查》(1953年),湖北省档案馆,sz18-1-45。

[29]《荆门县第八区曾集乡农村经济调查资料》(1952年12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6。[30]《应山县墩子唐乡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报告》(1953年1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44。

[31]《湖北农村经济(1949~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版,第91页。

[32]《孝感、浠水、江陵、当阳和谷城等县信用合作社情况调查表》(1955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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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苏少之 常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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