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中村的社区保障及城市化意义(1)(2)
2015-06-08 02:31
导读:第二,社区保障的功能覆盖全面,包括最为人们所忽视的精神保障功能。 由“村”向“城”过渡的城中村,由于强大社区经济的支撑,以及这一基础上的
第二,社区保障的功能覆盖全面,包括最为人们所忽视的精神保障功能。
由“村”向“城”过渡的城中村,由于强大社区经济的支撑,以及这一基础上的、长期历史文化与社会关系多重联结的重新动员,使得社区再度成为城市条件下具有密切连带的共同体组织。就这种组织化共同体的逻辑特点看,相对于城市大量功能性的组织而言,这一特定的社区共同体包含着满足人们多重需要的内在机制。在石牌村,社区保障除了基本物质生活的保障功能外,还具有种种区域针对性的社区福利与便民服务的保障,且这种福利性的服务与保障体现得尤其全面,甚至浸透到了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清明祭祖是村民热衷的民间活动,每到清明时节,一些经济社或出钱或出车,组织各种方便村民的拜山活动。安居工程是三骏公司利用自留用地向村民推出的廉价安居房,已于1998年推出了一期154套,二期工程已于2003年推出了400套,现在又在进行三期工程的推出工作。安居房是在一般村民居住面积都相对充分的条件下推出的,主要目的是为本村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与条件。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社区共同体对非农化居民的心理文化认同及相关精神性寻求的保障功能。姓氏祠堂及其相关文化意涵、庙场设施及其相关活动,传统仪式下的醒狮(舞狮子)与龙舟赛事,所有这些具有浓郁传统风味的民俗文化,在给予日益深度进入城市生活的人们以心理寄托的同时渐行渐远,成为人们实现与城市融合,并最终湮没于城市的精神依赖。而且,这一功能就暂时而言,还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替代。实际上,随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城市各种组织越来越呈现为功能分立与专门化的社会单元,与此相应,就一般而言,所谓的城市社区也越来越成为一个以居住为核心而具有越来越明显功能倾向的松散性社会实体,而单纯因居住集中在社区的人们,彼此的联系除了局限于简化的居住及其相关事务之外,往往缺乏更多联结纽带,因而,人际关系“原子化”倾向成为众多城市社区生活的事实,这也是西方历史上所谓“社区消失”论的主要依据。但西方“社区消失”导致的结果是,生活需求包括一些社会需求的缺失,诱发了国际性社区重建的运动。但不论是国际性社区重建的寻求,还是我国当下把社区重建作为解决许多社会问题的方式,其背后的深层缘由往往都离不开社区所具有的生活共同体取向,而该取向或多或少都与需要发掘社区某些传统资源特质相关联。因而,值得强调的是,承续了诸多传统社区共同体特质的城中村,本身就内含发挥多重社区功能的良好基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社区保障的运作机制精密,包括独特人际关系网络提供的支撑。
在具有深厚历史文化与现代社区资源融会而成的城中村社区情境中,社区保障的方式与制度往往是以细微而精密的机制在发挥作用。即使过渡期内以转制公司为核心与依托的组织化社区共同体,由于它与具有长期历史文化渊源之传统村落共同体的直接继承性关联,由于其内的特定社区制度、留存的历史文化传统、熟人半熟人化的亲缘地缘关系网络等等的共同配合,沉积了许多具有民间性质的保障资源及其保障实现的机制,而这一资源与机制又恰好与再生的经济基础相配合,在化解保障问题中仍效果显著,使城中村民在适应今天的都市生活中获得了保障需求的实现。养老是与人类历史相伴随的古老话题,但现在的一般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社会发展的大问题。而同样在缺乏国家社会保障资源支持的城中村,社区却能够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城中村多属城市化早发之地,人口老龄化现象比较严重。1999年,石牌村超过60岁的老人就有930人,占总人口的10%,现在全村60以上者过千人,早已超过总人口的10%以上。但在这个城中村,应该说,基本上不存在群体性的、以社会问题形式出现的老年人问题。1989年,石牌村建起了当时堪称豪华的敬老楼,目的是让村里的孤寡老人有个好的养老环境,以便让最弱势的社区成员能够共同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果实。可是,自楼建好以来的10多年间,敬老楼的利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入住的老人总共才有1位。原因是,村里规定,凡是入住敬老楼,并享受基本生活由社区全包的老人,个人财产为社区组织所有,这一具有土政策意味的规定得到社区内居民的普遍认同。在这种社区制度的约束下,村里老人的赡养,主要依赖家庭与亲属关系的支持,基本上可以完全消解。因为,村里的老人,一般多少都有一笔属于自己的私产,包括社区股份、老人退休金、房产或者宅基地等有价值的财产,与私产的存在相关,使得在老人赡养的问题上,进一步强化了亲属关系网络的人际约束。村里有位孤寡老人,拥有一块不到40平方米的宅基地,按照私下协议,老人拿出宅基地,老人的外孙出钱,共同在宅基地上建起了四层楼房,其中一层留给老人自住,其余三层出租,当中的两层租金归外孙,另外一层的租金归老人,同时外孙还全包老人的日常生活费用。正是这块小小的宅基地,再加上老人在村内可信任的亲属关系,就完全地解决了老有所居与老有所养问题。村里还有老人,把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放在可以信任的其他村人家里,并在老人有需要时负责照料其生活。类似这些非常民间化的方式与机制,却在社区组织的毛细孔中进行着保障性功能的有效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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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中村社区保障的意义及其局限
社区,一个依托地缘纽带形成的社会组织单元,是一个具有整合多重功能的生活性共同体,在功能日益分化的现代社会变迁中,人类福利的实现仍然是离不开这样的共同体的。与此相关,20世纪中叶以来出现的世界性社区复兴潮流并非偶然。在发达国家,政府与市场常常都难以避免地面临失灵的问题,而社区能够发挥政府、市场以及任何其他组织都暂时难以替代的作用。在许多层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我国,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各种社会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社区更成为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化解种种社会风险的良方。这一背景下,社会保障的社区化寻求与社区替代应该成为理论与实践聚焦的领域。也因此,我国社会保障重点关注对象的失地农民,其社区保障的实践及其城市化意义尤其值得注意。
目前条件下,我国政府还没有承担起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成本。政府开展的对城中村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力度还是公信度都非常有限,难以作为现实地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与发展保障的主要依赖,充其量只能作为保障需求实现的一个补充。也与此相关,至少到现在为止,广州城中村失地村民参与政府社会保障的状况不容乐观。2001年,天河区下发了关于撤村改制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鼓励转制居民积极参加政府推行的养老保障。整个天河区符合参保条件的转制居民共有49732人,但只有2560人参保,而且多是因为在转制公司有工作而被硬性要求参保的,即使这样,参保率也仅为5.1%.广州的城中村中,社区保障成为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依赖。
脱胎于农民的城中村非农化群体,比较其他社会群体而言,这一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更为独特而强烈的需求。随着耕地的全部被征用,城中村民被迫突然地进入了城市生活,但就适应城市生活的技能而言,这些人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任何其他优势,是一个注定要在城市就业市场竞争中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而且,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仍然缺乏系统化的弱者保护机制,依赖于国家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样又是一个注定要被城市生活边缘化的群体。然而,城中村的石牌村,去“过密化”的社区经济虽然并没有改变该群体在城市就业市场中的边缘化状况,但却没有使他们成为城市生活的边缘群体,绝大多数人在享受一份清闲而又衣食无忧的城市生活的同时,还能够以各自的方式筹划着自己与家庭生活的未来。这一生活境遇的获得,社区组织所提供的种种保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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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的社区保障,实际上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以自组织方式有效地缓解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巨大压力,并在这种缓解中创造着新的民间社会认同。众所周知,由于长期计划体制及其惯性的影响,我国有限社会保障资源为政府所垄断,且国家在开展城市社区保障上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已有资源潜力远未开发出来,因此,一般城市社区中,社区保障的开展受双重制约,既要受制于所拥有的社会保障资源在数量与质量上的匮乏,也要受限于城市社区基本上还是国家行政力量作用的事实。许多城市社区,不仅自主开展社区保障的行为能力严重不足,而且即使已开展的少量保障工作,也还是在非常表层地履行政府的相关安排。与此相比和不同的是,城中村社区不仅具有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容的强大社区经济的支持,而且还具有丰富原生意义上的社区内涵,两者的结合,形成亲和力与凝聚力都比较强的组织化实体,这在现代城市社区中堪称稀缺。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称得上社区的社会单元之形成,最主要的并不仅是人们在共同地域上的居住,而是人们在相互的利益联系与互动中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存感。这一意义上,城中村建构的社区保障,不仅是人们基本利益的纽带,解决了非农化群体的实际问题,而且在创造新的民间认同与凝聚中功能突出。
如果置于更广阔的全球化、更长远的国内社会保障改革的视野下,城中村社区保障则具有和越来越成为共识的公共政策观念相契合之处。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以社会福利为基本国策与发展宗旨,并在宪法层次上把福利国家作为国家性质的定位。然而,数十年的国家高福利取向,导致经济发展的竞争力受挫、财政收支失衡、福利支出的增速超过经济发展的速度,不仅使政府的福利资源枯竭,而且资源配置与福利管理的效率不高,导致公众的不满与相关问题丛生。这一实践条件下,促使西方国家进行社会政策及其制度的改革与转型,这一转型的基本趋势是,走向建构一个更加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与福利体系,其中就包括对社区保障资源的重视与发掘。此外,就我国进行社会保障改革的情况看,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与体系的重新建立过程,同样产生了许多问题并带来警示,如,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保障资金收不抵支等等,因此,社会保障的现有体制面临着实质的转型。其中,如何发挥民间与社会的力量,包括发挥社区自组织力量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就成为转型实现的一个必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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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城中村社区保障也存在自身固有的局限。从早已系统化的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和现代社会保障的一般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是国家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并藉此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力进行保障,是依法建立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安全制度,法制化与强制性的国家干预是社会保障实现的主要形式。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社区实施的保障,不具有社会保障的强制性、长期的稳定性与社会性,因此,虽然城中村社区保障暂时与局部地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保障问题,但城中村的社区保障也有自身固有的局限。现在,石牌村社区保障的运作,是依托于村社型共同体这一特殊的社区体制的,尤其依赖于共同体组织的经济基础,但随着过渡性的村社型组织走向终结,随着仍然具有浓厚社区性质的经济,即三骏公司的经济不可避免地朝向“去”社区化与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社区保障将必然地走向弱化,且有迹象显示,政府也在有意识地推动这一趋势。因此,这种形式的社区保障,其长效性是受到局限的。再有,依托于自治性组织的社区保障还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保障效果受到影响。如,石牌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的,规定有参与资格的村民,每年只要交纳12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就可在社区医疗中心报销50%的医药费,在定点医院报销60%的住院费。为此,三骏公司每年都要斥资200多万元。公司虽然补贴了巨资为合作医疗参与者,但即使就在参加人数最多的年头,也只是覆盖了有资格参与人群的不足90%.与此相关,保障的力度与效度肯定受到制约。
总之,由城中村特殊社区背景所决定,它所承续的具有长期合法化基础的组织化网络与管理模式,使它能够充分地利用自身资源实现社区的自我保障,以自组织方式化解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城中村社区保障作为所属群体保障需求实现的主要形式,而不是简单补充,这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致命残缺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许多地区失地农民问题显得十分严峻形势下,其重要性更加彰显。但是,由于城中村社区保障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替代,从我国建立市场化机制的长远经济目标看,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应成为公民社会保障的支柱与保障需求实现的主要依赖,而其他形式的保障供给是程度不等的补充。有鉴于此,在充分发掘与发挥民间社会保障资源的同时,建立与健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依然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长远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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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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