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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选说不(1)网(2)

2015-06-15 01:06
导读:2、法律的缺位让贿选有恃无恐:首先是针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者的处理,我国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

  2、法律的缺位让贿选有恃无恐:首先是针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者的处理,我国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中的破坏选举罪没有包括村委会选举,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人民法院无法受理关于贿选类的诉讼请求;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也难以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目前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是靠行政干预,但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其次是对与贿选伴生的阻拦村民选举、选举过程故意捣乱、甚至故意毁坏选票等直接对选举产生极大影响的行为不仅法律无从适用,连农村中适用广泛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无能为力。最后是对于贿选上来的贪官,村民面对其胡作非为,对既不在党又不是公职人员的他,几乎是毫无办法的,到有关部门反情况,谁有法定的领导管辖权呢?行使罢免权,由他召集村民大会罢免他无异于与虎谋皮,到法院去告他,总要有个罪名吧,法院都定不下来,平头百姓如何做得了这等大事?

  3、体制的缺陷助长了贿选的气焰:首先是信访渠道的不通畅,村民到有关部门反映选举中的情况,上级有关部门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如何了解情况,认真谋求解决办法,而是首先在下级的帐薄上先记上一笔,以备年终结算,不是以解决问题的多少而是以上访次数的多少来考评下级的政绩,面对这样一种考评体制,基层对贿选等问题的处理绝对是压、盖、捂、拖一齐上,不能记帐为原则,还有多少精力用来防范和查处贿选呢?再者就是能够用贿选调动村中大部分力量参与选举的人也往往是村中的能人,在当前对农村数不清的各种考核、评比、达标、检查中没这些能人,乡镇党委政府如何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性、指导性目标就很值得考虑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乡镇党委政府对贿选等问题的避让以至视而不见其实是出于一种本能的选择。

  四、对贿选说不——解决贿选的标本兼治之策

  贿选与选举活动相伴随,它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对其治理也需下一番功夫,应当有一整套系统完善的方法,通过标本兼治达到减少贿选、最终将贿选对我国基层民主的影响降到最低:

  1、治标之策就是提高贿选的成本、加大贿选的操作难度:一是对村组法进行修改,或者响应已有呼声、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首先要在其中详细、具体、准确地将贿选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界定,重点要做到界定条件明确、简便,能够使大部分村民自己对照即可对是否贿选做出判断,从而让贿选成为秃头上的虱子,加大贿选的操作难度。其次要在其中对村委会选举的管理机关进行明确,将指导、管理、监督、查处的权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集中起来,让各级党委政府在对贿选的治理中不出现真空和漏洞。再次是对贿选的查处可以规定采取由专门机关牵头,选举时抽调专业或相关人员组成临时工作组的方法。最后是对于贿选相关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到公开曝光、及时处理,并大面积地在当地农村进行有针对地宣传,让村民明白贿选的害处与弊端,明白贿选者之所以贿选就是要用钱换来的权为自己赚更多的钱,从而加大贿选者的贿选成本,减少其对贿选投入的动机。二是对刑法进行第二百五十六条加以修改,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使贿选者不再有恃无恐,使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正,确保在选举中出现贿选等有关问题后,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介入,村民亦能够寻求到相应的行政救济。四是在对那些选举中违法、违规承诺的候选人进行批评制止同时,更要加强对那些乱许诺、放空炮的候选人当选后的监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类选举承诺不能兑现的现象加以规范,瑞安市推行的“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以民事合同的形式将村官与村民纳入司法调整的范畴,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思路。

  2、治本之策就是降低贿选的投资收益,使贿选无利可图: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内部保障机制,目前已成最脆弱的部分,也是造成贿选等民主选举过程中各种破坏选举行为的根本原因,有效的监督,是各项制度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而针对村委会干部的监督却时常出现真空,在实践中党支部对村委会的监督常因双方同是“一条船上的人”而形同虚设,许多村因为村民会议难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也流于形式,制约村委会的权力也往往落空,村民因为害怕村干部的打击报复,上访告状成本和风险太高,导致村民监督渠道不畅,这些都是贿选者预期收益过大的,投资风险过低的直接条件。因此民主监督的重点要放在严管集体资产、堵住集体资产流失、被侵占的漏洞上,只有那些想通过贿选取得权力,再用权力取得收益的人明白预期收益太低并且有着太大的风险时,觉得贿选无利可图了,贿选的根源才算真正肃清,村民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包括村委会选举工作在内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才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畅通监督渠道,对村委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化。对村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各业承包、宅基地发放、土地征用费等情况,可以由乡镇牵头定期收集后,以公告或明白纸的形式集中公开公布,并由村级负责解答村民提出的疑问,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防止村级的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并能够提起广大村民的注意,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便于乡镇及时掌握情况,同时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二是将监督的重点放在村财务公开上,村会计的设置可以采用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经乡镇培训把关的方法产生,亦可以采取异村交叉任职的形式,从而对村委会干部做到有效的监督。财务公开应推行规范化管理,从县、乡、村做到每级都有专门的监管人员或机构,不定期对公开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不是放在财务公开本身,而是要放在村民对财务公开查询权的行使上——即村民对自己存在疑问的帐目能否要求村委会公开,通俗讲就是村民能否查一查村里的帐。当村民的查询权 不能落到实处,村委会拒绝查帐时,要及时督促村委会将有关帐目完全彻底地公开,只有这样才能查出村干部中的贪官、查出他们背后的猫腻,让村集体的财产颗粒不丢,堵住贿选者收回投资的渠道,让贿选失去发育的土壤。三是支持村 民对贪官庸官罢免权的行使,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的请求应当确定下来向村民大会提出,将罢免权与选举权从人数上对等起来,最终的罢免权应当明确由村 民大会行使,使村委会干部真正感受到民主的威严,民心的不可侮,产生民主会让他的贿选投资血本无回的震慑力,从而不敢用贿选的方法入主村委会。

  总之 ,中国走向民主的道路是曲折而漫长的,农民民主意识的成熟也非一日之功,以村委会选举为主要内容之一的村民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长点”,它可以锻炼和训练数以亿计的农民群众,可以有力地推进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但是,由我们党和政府买单贿选而走马上任的村干部给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带来的弊端却远非一些人估计得那么小,党和政府真正对八亿多农民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是对目前选举中包括“贿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研究尽快解决,否则我们的民主进程就会付出沉重而高昂的代价,进而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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