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治理(1)(2)
2015-08-25 01:09
导读:3、整合社会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建设责任、权威政府。 改革过程是利益产生分殊的过程。利益分化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现象和必然后果,但这并不是改革
3、整合社会利益 ,维护社会公平,建设责任、权威政府。
改革过程是利益产生分殊的过程。利益分化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现象和必然后果,但这并不是改革的目的。我们的改革为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要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成功的改革是利益调整和利益均衡的过程
客观地讲,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传统的不公平的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被打破,而新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快速的社会转型与缓慢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形成过程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社会许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改革初期不平衡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但到了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这种不平衡发展战略造成的后果与市场经济的某些负面效应相结合,更加导致了利益分化的加剧。当前,中国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利益分化表现出如下特征:从利益平均化到利益多极化、从利益依赖性到利益独立性、从利益稳定性到利益多变性。
[17](PP124-126)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大部分人民都成为受益者,但是不同个人或不同社会群体的受益程度有很大差别,同时原有的利益结构、利益主体和利益类型也发生着显著变化,新的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不断增生。利益部门化、集团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权势分利集团也随之产生。“权势分利集团就是权力与商业利益相结合的产物。”“这些权势分利集团具有浓厚的寡头色彩,他们排斥民间力量参与竞争,妨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依托权力无节制强化其寡头垄断地位。”
[18]比如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因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以合法形式“瓜分”国有资产的极少数高层管理人成为当今中国的新权贵;而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的利益却遭受到极大的损害。能否有效地进行利益整合和利益再分配,以减少社会风险、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直接决定着改革的方向和前途。
哈罗德·拉斯韦尔曾著书阐述,政治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以及如何得到的问题。戴维·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与它所处环境中的其他系统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个政治系统可以通过互动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
[19](P26)而分配是否公正必然直接影响到政治合法性问题。因此,执掌公权并作为公益的唯一代表,政府首要责任就是维持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协调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它意味着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而合理的分配。社会正义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弱者的扶助和关怀。
为实现社会公正,政府必须承担补偿义务,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调整利益、重新分配价值或社会资源,以超越市场形式正义与丛林法则,弥补和改变市场对偶然性因素的无视与利用;通过政治作为,改善人与人的相互对待方式。唯如此,才能弥合利益差别过大所造成的社会分歧,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维持在既能激励竞争又能保障正常生活的均衡状态,使社会不至于在两极分化当中发生断裂。从整个国际经验和教训看,社会结构的不公正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无论是拉美、非洲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政治专制与社会动荡几乎总是与社会不公正相伴相随。由此可见,在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条件下, 维护公民普遍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赖于一个能实现社会公正的良好政府。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更应当坚持社会公平、政治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现阶段的重要目标之一。政府要理顺分配关系, 解决社会公平的“核心问题”,力争在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贫富悬殊,遏制权势分利集团的形成,解决
就业难题,加大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等方面更有所为。
当然,利益整合与利益调节需要中央政府的权威。市场经济只有在中央“一盘棋”的运筹帷幄中,宏观调控的优势才能得以发挥。中央权威弱化必然导致地区主义盛行、市场运行畸变、利益分配不公加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全国产业整体布局失衡。接连发生的“江苏铁本”、“内蒙二电”等无视中央政府的事件不断证明:建设权威政府是当前中国治理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
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政府。
民主从根本上说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是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要求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平衡,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
法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统治和管理国家的理论、思想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制度、程度和规范的各项原则;在运作层面上,法治则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在法治社会,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利的一种国家制度,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历史上最广泛和最高类型的民主。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保证。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才能使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部分之间保持相对稳定、相对协调的和谐状态,才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和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没有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难以保障。因此,胡锦涛同志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时,把民主法治放在首要位置,是有其深刻意义的。
法治政府是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是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过渡的国家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开始推进法治政府进程,但由于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政府管理中仍然存在某些程度的人治现象。为此,政府必须树立行政法治的观念,健全依法行政的法律规范,完善行政法治的程序,创新公共权力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也只有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才能给党的组织制度注入新的活力,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治政方式的改善,党内民主制度的扩大和健全,宪政制度的民主性功能就会逐渐得到落实。
5、确认公民身份,养成公共精神,培育协作型的公民社会。
西方传统观念上的公民社会始终是以抗衡国家权力扩张的对立力量而存在。他们认为,强大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制约国家和政府的权力运作,保护个人免受过于强大的国家权力的侵害,防止独裁政治的出现,是促进和实现政治民主化的有效途径。其实,在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除了这种对立型外,还有限制型、协作型和公民社会引导型。其中协作型认为,公民社会作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种媒介物或双向传送带,决定着单个公民和正式的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因而发挥着潜在的关键作用。一个活跃的公民社会,可以通过传送民众中各个不同部分的需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而有利于改善民主政体的运作
[20](P251)
全球化进程加快引发社会和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巨大变化客观要求我们要超越“二元对立”,重塑国家与社会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代中国,既要建设保障社会全面发展的强政府,又要培育协助政府治理的大社会。公民社会是强大的政府和负责人的个人之间获得平衡的中介,它可以为个人的成功提供更多的机会,没有繁荣的公民社会,个人的价值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实现。“社会如果软弱无力,权力和收益就会流向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
[21](P19-20)社会民间组织不仅能够动员和集中大量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来参与国家建设,而且它在政府作用力相对薄弱的领域中拥有很大的能量,能够帮助政府解决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边缘性问题,推动社会广泛关注和帮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和贫困地区,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改革的顺利进行,将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处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超大型后发展的中国来说,只有确定公民社会之间良好的的伙伴关系,即政府引导、扶持和培育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合法、自律、有序地在发挥作用的领域承担政府无法替代的功能,才会使政府职能实现转变,使公民社会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培育公民社会,首先要确认公民身份。相对于其他社会身份而言,公民身份更能够满足人类的根本政治需要,“赋予一个人公民身份意味着这个人为整个共同体接纳,承认他对共同体的贡献,同时也承认他的个体自主性格。”
[22](P 7)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政治共同体的同等对待。公民身份的存在,意味着作为个体的公民在为政治共同体履行义务的同时,有资格要求政治共同体对他承担责任,使他能够享受社会合作带来的好处。这样,对于政府来说,就需要切实通过宪政建设,建立一个法律和规则体系,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取消对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不合理限制,为公民社会发展壮大提供法律保障。
培育公民社会,还要积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公民社会的催生和发育既离不开市场经济发展的胚胎,也不能缺少社会公共精神的营养与滋润。一个健康运转的公民社会需要公共精神来维系。公共精神是社会成员在理性引导下形成的一种尊重其他个体的存在、并愿致力于公共生活改善和公共秩序建设的价值取向。它产生着信任,培养着公共参与的能力。公共精神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开放性和宽容性,它促成了社会成员集体行动的自觉性,弥合了社会内部分歧,进而避免了诱发冲突与矛盾的可能。在现代社会,公共精神既要从市场经济交往与实践中培养和习得,又要通过制度安排和社会机制加以引导和弘扬。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要加强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通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造就具有共同理想和信念的现代的社会主义公民;另一方面要践行公共服务的理念,在公共事务上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积极动员与吸纳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在开放性参与、商谈、对话与论争中培育和弘扬公共精神。
培育公民社会,最重要的是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并加以落实。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社会的迅速崛起已是不争的事实,它对中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但基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原因,中国公民社会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其制度环境的许多问题和困难。为了促使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应当在深刻认识公民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对公民社会的态度,对公民社会给以正确的定位和合理的分类,加紧修订和完善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从审批、登记、注册、监管、经费、税收等方面对民间组织既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使公民社会更好地与政府合作,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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