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建构(1)(2)
2015-08-25 01:11
导读: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不仅取决于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制的完善,更取决于与法相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动态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政府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不仅取决于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制的完善,更取决于与法相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动态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与用工单位、政府部门的互动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静态的、确定的法所实际发挥的作用是各种因素纵横交错的互动关系下形成的。
在对农民工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受到很多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分成和更好的政绩,会争相出台吸引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政策,而轻视维护劳动者权益,甚至对企业主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听之任之。“地方权力选择了‘投资环境’,与资本合谋压制并剥夺劳工权益”。
④同时,地方官员对私利的追求以及血缘和地缘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文本法律与实践法律之间的断裂,导致法失去了事实有效性现象的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宏观层面社会结构因素的限制和微观层面行动者具有利用和操纵法律等相关制度的能力”。
⑤地方政府在对中央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本地实施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的名义下,获得了规避公正、谋取利益的可能性。
所以说,光有法是不够的,缺乏有效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一切法律法规都只会是堂中摆设。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才是改变农民工弱势地位、保障其权益的关键之所在。这一般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地方政府真正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切实改善当地执法环境,劳动部门高效而切实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二是用工单位的领导或老板必须具备健全的市场法律人格,不但要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而且在实际行为中做到严格地遵守;三是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形成自己的组织力量,如建立工会之类的组织,以便与雇主就工作条件、伤残保障和工资兑现等进行谈判来协商解决。
社会道德与社会组织监督的乏力
作为功能模式维持的社会力量,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十分重要的。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在现代社会应当按照现代职业伦理的要求,逐步规范用工制度,平等、公正地对待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淡漠的农民工,切实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尤其是对那些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艰苦、危险工作的企业,更要自觉地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
保险合同等保障他们权益的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公正、平等地对待农民工也是其自觉承担其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在现实中,一些企业老板利用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和组织力量,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成本,根本不顾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这些企业老板具备韦伯所称的资本家的贪婪攫取性,极度地缺乏公德和良知以及正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
中国是一个没有契约传统的国度,人们的契约意识普遍不强。农民工来自相对落后的农村,带有浓厚的传统文化色彩,没有形成自觉的契约观念,对一些市场规则不熟悉,只关心能否找到工作,不善于在劳务关系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处在劳资关系的弱者地位。尤其是制度设置上的漏洞,更使农民工失去了“发言机制”。当农民工面对良知沦丧、唯利是图的老板,理论和哀求没有多大的意义、诉诸法律也由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限于困境时,道德的力量可能能够消除紧张关系。当农民工陷入实在走投无路的境地时,还有可能帮助他们的就只有社会的舆论。社会舆论和民众的监督,是最客观的、最终的和最有效的监督。实际上,我们在报纸上可以经常看到不少农民工请求媒体的帮助,诉求道德的正义之剑。近几年来,NGO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这种力量的出现。如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的研究者和国际国内传媒开始不断地披露我国珠江三角洲地区等地的出口加工厂存在严重损害劳工权益的状况,指责跨国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这种职责的声音直接上升为消费者对某些驰名品牌商品的抵制活动,作为回应,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推行公司社会责任检查、认证和生产守则运动。
⑥这里所说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相对于公司内部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工权益的实现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为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工的生存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行动。
⑦
除了道德、舆论的力量,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民工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自己的维权组织。如果将分散的农民工组织起来,让他们成立农民工协会或者加入或组织工会,既可以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也可以减轻对政府的依赖,进而减轻了政府的工作压力。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有很大难度,一是农民工不是城市居民身份,他们很难有资格在城市组建自己的组织。国家规定民间组织必须挂靠在正式单位,否则是得不到批准的,而城市居民之所以能参与组织,因为他们大多是由单位作基础。二是要找挂靠单位,必须要满足挂靠单位的组织要求和宗旨,从而不能真正实现农村流动人口为自己服务的宗旨,否则即使开始找到挂靠单位,结果还是被挂靠单位取缔挂靠关系,失去了合法基础。这种结构性的社会政治背景,显然不利于农民工组建自己的民间组织。让农民工加入工会是唯一现实可行的途经。然而,实际上工会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多限制,处境十分尴尬,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协调能力非常有限。这一要靠工会自身工作理念的转变,要从“依靠政府,背对工人”转变为“依靠工人,面对老板”;二是要看地方政府“买不买帐”,作为一个缺乏行政执行权、没有罢工的法律条款支持、缺乏直接有效处置手段的群众组织,工会扮演的主要是协调的角色,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在社会上动员资源维护权利的能量远远不如雇主,所以如果没有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支持,工会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在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渠道和载体的情况下,在不少地方的农民工中出现了“同乡会”、“兄弟会”、“姐妹会”等自发团体和组织,企图以此为依托来保护和发展自己的权益。如果从社会学角度分析,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长期游离于城市组织之外有关。因此,动员和培育社会力量(诸如外来劳动者协会、人力资源开发协会等各种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就显得特别重要。
结语
本文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外部环境系统进行了考察,揭示了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主要关系及其互动的过程。当然,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农民工平等国民待遇的获得不仅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更有赖于他们自身素质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自身组织程度的提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这一点上责无旁贷,必须真正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具体的服务方针上,要坚持公正原则,公平地对待用工单位和农民工,并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均衡发展。这在短期内可能会对用工单位和地方政府不利,增加劳动力成本,损害所谓“投资环境”,但从长远来看,却是最佳的选择,能够创造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权利均衡发展的环境,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注释
① 李萌:《市场失灵、组织缺位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6期。
② 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158页。
⑦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北京大学2004年劳动法国际论坛:改革与发展”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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