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1)(4)
2016-08-22 01:16
导读:与梁、谢两案相比,同期发生的陈宗扬、卢贤拔事件震动最大,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就连清方对此也有所耳闻。1854年3月2日夜三更时分,东王杨秀清以天
与梁、谢两案相比,同期发生的陈宗扬、卢贤拔事件震动最大,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就连清方对此也有所耳闻。1854年3月2日夜三更时分,东王杨秀清以天父下凡名义召集各官,下令锁拿镇国侯卢贤拔和冬官又正丞相陈宗扬,并立即亲自逐一审讯。陈宗扬供认曾与妻子谢晚妹私合过四五次,但否认曾对别的姐妹动过邪念,直至天父(杨)厉声逼问,才承认“果起此心,犹未成事”。卢贤拔也如实招认曾与妻子犯过天条三四次。于是,天父当场宣判:陈宗扬夫妇“屡犯天条,已经获罪,又欲诱秽他人,罪无可赦”,一并斩首示众;卢贤拔“身居显职,不知自检,竟致夫妇同犯天令”,姑念其“原有真心对天事主,且自知悔罪,直认不辞”,故赦免其死罪,听候发落。不久,贤拔拔被削去侯爵,戴罪立功,免予枷号游营,算是网开一面。事后,天父还特意告诫众人“切不可学此榜样,自取天诛”。(注:《天父圣旨》卷3,王庆成编注:《天父天兄圣旨》,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6-109页。按:关于陈、卢两人因夫妻同宿获罪一事,涤浮道人《金陵杂记》、谢介鹤《金陵癸甲纪事略·粤逆名目略》、张德坚《贼情汇纂》卷2均有记述。)由此不难看出,在太平军中继续推行严别男女法令的难度已经越来越大,局面趋于失控,乃至于天父为了处理夫妻同宿事件,不得不在深更半夜劳师动众地下凡。陈、卢两人都是身居要职的开国将领,仅仅因为过了几次夫妻生活便被诛被罚,足见当时处置此类事件的严苛程度。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成婚的将领来说,他们即便有偷食禁果的念头,也没有陈、卢那样的机会或条件。业已成家的将领也不免对严刑峻法心存忌惮。于是,禁欲主义的氛围,与异性完全隔绝的环境,难以排解的性压抑、性苦闷,终于滋生出病态的性行为,即同性恋现象。时人写有“狎娈童”一诗描述道:
中国大学排名 人心不同各如面,水炮不如铜鼓便。
招邀游荡两雄俱,玉貌朱唇大线辫。
噫嘻!老兄弟带娃崽,甘言诱之娃崽悔。
少年莫逞好颜色,城外兵如城里贼。(注:马寿龄:《金陵城外新乐府》“狎娈童”诗,《太平天国》第4册,第745页。)
清军与太平军中均流行着不少隐语,内有一些隐语是通用的,如“打水炮”又作“打水泡”,指奸淫妇女;“打铜鼓”即“打童股”的谐音,指鸡奸。从上诗可以得知,无论是南京城外的清江南大营还是城里的太平军,当时都普遍存在着鸡奸现象。太平军中被鸡奸的对象是那些被收养的男童。按照规定,凡是军中的老兄弟,均可以将民间的俊美子弟收为义子、义弟或负责勤务的侍童,名曰“带娃崽”。(注:涤浮道人:《金陵杂记》,《太平天国》第4册,第623页。)一些娃崽因此而遭到性侵犯。马寿龄《金陵癸甲新乐府》“带娃崽”一诗有“昼随马后夜床第”(注:马寿龄:《金陵癸甲新乐府》“带娃崽”诗,《太平天国》第4册,第734页。)句,即隐指此事。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太平军禁律专门就此厉行规定道:“凡奸老弟,如十三岁以上皆斩,十三岁以下专斩行奸者;如系和奸皆斩。”(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太平天国》第3册,第231页。)关于具体查处情形,涤浮道人《金陵杂记》一书有所记载,内称“去春(指咸丰三年癸亥春,引者按),群贼中多有犯鸡奸者,贼目审系用强,即将其人五马分尸;和即皆杀。嗣后有指被鸡奸者,遂将该童毒打,必致认诬而后已。从此即未闻有鸡奸之事矣。”(注:涤浮道人:《金陵杂记》,《太平天国》第4册,第624页。)张德坚《贼情汇纂》则云:“奸淫之禁,贼令甚严……然男子强奸和奸之案则从无犯者,盖贼多无赖恶少,此风最甚,凡见俊美子弟如获至宝,或认为公子,或带为老弟,同居一室,虽有分床之令,更深夜静,其谁察之?况夫比比皆然,互相回护耶?”(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12,《太平天国》第3册,第317-318页。)可见鸡奸现象在太平军中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只是因为查处工作流于虚应故事而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