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多元化与社会治理结构转型(1)(2)
2016-11-28 01:00
导读:但总的来看,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较为空泛。其主要表现是,绝大多数文献停留于诠释和阐述政治民主化或政府职能转换的必要性和原则方向上,其中的
但总的来看,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还较为空泛。其主要表现是,绝大多数文献停留于诠释和阐述政治民主化或政府职能转换的必要性和原则方向上,其中的多数议论不过提供了“学者们描述和设计的一种理想社会治理模式和状态”[11],较少有具体的操作设计研究。更重要的是,多数文献没有注意区分党的执政方式转型和政府职能转换对我国社会治理转型所具有的不同意义,因而尽管是在探讨相同的问题,却或谈党的执政方式转型,或论政府的职能转换,甚至还有人将这两个方面混为一谈。显然,这样的研究思路是我国社会治理中党政不分现状的一种折射。但它同时也表明,这方面的研究尚待深入。实际上,党和政府是我国社会治理中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影响的核心组成部分,只有把握住这两个子系统在我国社会治理中应有的不同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才能认清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转型的关键所在。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借助现代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
二、源于“放权让利”改革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党政合一的集权型管理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各类机构和个人都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性权力体系,作为这一系统的组成部分而存在。而中国共产党则作为全社会的政治领导核心,通过这个一元化的权力体系对整个社会实施调控和整合。
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需要,它要求下级组织和个人忠实地服从上级组织的计划和指令,一般不承认下级机构和个人有独立于上级组织的本位利益,因而也较少允许下级机构和个人拥有行动自主权。保证这种体制有效运转的关键是下级对上级的组织隶属,自上而下的人事控制是整个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和前提。“干部决定一切”[12]的名言集中体现了这种社会治理的运作特征。在这样的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各个组成部分(机构或个人)的利益实现方式主要取决于其在一元化行政体系中的组织地位和级别。地位和级别一旦明确,利益也随之确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或机构既没有改变本位利益的自由,也无须面临本位利益受损的风险。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但是,八十年代以来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从根本上解构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基础。因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放权让利”,其着眼点在于承认各类机构和个人的本位利益,并允许个人和机构有追求本位利益的自由。这样的改革不仅使各类机构和个人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追求,还使各类政府部门也表现出了追求本位利益的强烈倾向。中国社会中的利益结构趋于多元化[13]。
这一演变使中央权力机构面临的社会整合任务趋于复杂化。因为,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简单的行政调控手段无法有效地协调这类矛盾。同时,由于上级不再保证下级的利益实现,下级与上级、个人与组织间的利益关联度和一致性趋于下降。当上级组织的意图和方针与下级组织或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下级组织或个人往往难以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指令和方针。而“放权让利”的改革只考虑“放权”、“松绑”,却没有考虑不同利益主体间的行为整合和利益协调,从而忽略了用一种新的、非行政性的社会治理结构来替代原有的行政性社会治理结构。结果,社会的利益结构多元化了,但整合、协调多元利益的社会治理机制却没能发展起来。
导致这种改革现状的理论根源在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所依据的市场经济观。在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中国学界和中国社会,理解市场经济的主要理论参照系是古典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即以亚当·斯密、A·马歇尔,以及边际效用学派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以及五、六十年代里在苏东国家中形成的改革理论。尽管在当时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界,以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已经崛起,并开始成为经济学的主流,但当时国内各界因对外交流不够,对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观知之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