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视角下的环境政治参与(1)
2016-12-05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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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话题,其处理的好坏对我国这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话题,其处理的好坏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重要,公众环境政治参与对于整个环境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对公众环境参与的理论、现状和对策进行梳理,希望能对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有所帮助。 关键词:公民社会;环境政治参与;环境意识
刚刚结束的2008年两会提出了政府机构的改革,拟建大部制的政府模式。其中就将先前的环保局提升为环保部,足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表明,仅仅依靠市场和政府干预,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恶化的问题。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
系统工程,尤其离不开公众参与。西方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证明,公众、政府、企业共同保护环境是一种最可持续的三位一体模式。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之前以被众多学者讨论和研究过,而公众作
为一个群体对环境的影响及其参与则被谈之甚少。
一、理论假设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公众对政府环境政策和公共环境管理的参与日益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总体上说,这些研究基于以下两个层面的基础性理论假设。
一是非政府组织或团体的积极发展可以成为政府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有益补充,并有利于促成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化政治管治格局。
二是基层公众的合法有序政治参与及其制度化将会不断推动一种公民自我组织与管理基础上的公民社会,并终将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集中在如何通过政府引导下的公众环境政治参与,来有效应对我国正在和即将面临的诸多生态环境难题。通过公民自身各种途径的参与来共建一个和谐的、共享的、可持续的社会。
二、理论及法理依据
(一)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众
按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表达的观点,国家之所以产生是来自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意。“我们每一个人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个共同体,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政府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公众对于政府决策就有参与的权利。政府只是环境公共信托人地位,公众参与环保是自身的权利,政府和部门有义务回应和予以保护。并且,政府行使这一权力之时,也可能会滥用这一权力,使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与此规定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控告”。为保障这一权利,公众享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该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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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公民权理论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共同利益相关的一方,公民有正当的理由在其利益受到侵害前或后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