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的定义与源流略论(1)(2)
2016-12-10 01:08
导读: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经济思想也是从属于伦理道德的。当时,基督教教会不但是欧洲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它的经济结构的最重要支柱之一。经济思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经济思想也是从属于伦理道德的。当时,基督教教会不但是欧洲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也是它的经济结构的最重要支柱之一。经济思想是基督教的道德教义的一部分。中世纪的学者--"圣典学者"认为,经济学意味着一种能够保证经济活动得到良好管理的道德箴言。这些圣典学者对经济问题的 分析 是以神学教义为规范去作价值判断的。这种经济伦理思想谴责贪婪与欲望,把个人物质生活的改善服从于他的教会兄弟的要求,服从他本人在天国中得救的需要。因此圣·奥古斯丁(354-430)担心贸易使人们不去追随上帝,而在中世纪早期的教会里,"基督徒不应该做商人"、"富人进天国比骆驼穿过针孔还要难"一类说法是普遍的。[5]教会时常表现出思想的两面性,因同情穷人而谴责那些加深剥削和不平等的经济活动,又因维护神权而进行漠视人世上一切苦难的说教。奥古斯丁就说过,因为人有罪,所以奴役制度是合理的。"比起贪婪来,服役于人还是一种比较快乐的奴役事件。"[6]
从中世纪神学家的另一著名代表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著作中可以找到那一 时代 经济伦理思想最完全的陈述。托马斯的经济伦理思想包括对私有财产制度、公平价格和高利贷问题的意见。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不违背自然法,他采用了一个机智的诡辩作论证。首先他引用了一个例子:"我们可以说,对人来说,裸体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自然并没有给他衣服。"他又说:"在这种意义上,共同占有一切东西和普遍的自由被说成是符合自然法的,因为持有财产和奴隶制不是自然带来的,而是人类理性为了人类生活的利益设计出来的。所以,自然法在这个方面除了添加了某种东西之外并没有改变。" [7]在这种狡猾的论证中,实际上暗含的批评是,那些认为私有财产违背自然法的人,无异于认为穿衣服是违背自然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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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平价格的讨论中,托马斯·阿奎那实际上是面对罗马法维护契约自由的议价原则的传统在其时代的实践矛盾的一种表态,他表现出对等级利益的维护。托马斯·阿奎那从基督教教义出发,强调参与买卖的人对于他人应负的法律与道义责任。在他看来,公正、诚实、与人无损,就是商业交易中应该的伦理道德标准。
托马斯·阿奎那基本上沿袭了教会的观念,也表示反对放高利贷。说他基本上同意禁止高利贷,是因为在此问题上他做了一些重新阐释,他对高利贷的商品作了区分,在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例如粮食,这些必需品作为纯粹消耗,又关系到人基本生存的伦理问题,那么,这类商品的高利贷就是非正义的。而其他商品不一而论。托马斯·阿奎那比其他人表现出了犹豫不决的一面,他曾认为地租是一种合理报酬。
对中世纪高利贷理论的反应随时代的不同而改变。在古典经济学那里,限制利息也意味着限制个人主动性,而到了凯恩斯(1883-1946 )时代,他经过思想反复,却有了新的认识。凯恩斯认为,"过度的流动偏好造成的投资动机的消灭是突出的罪恶。" [8]他认为,"经院学派之讨论,乃在找出一种方策,提高资本之边际效率表,同时用法令、风俗、习惯及道义制裁等压低利率。"[9]就是说凯恩斯发现了禁止高利贷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具有积极的经济伦理意义。
"教会对利息的态度不能按照教会的狭隘经济利益加以解释。教会聚集财富;因为比较而言,教会的债权人比债务人多,加以禁止也许转而在经济上对它造成不良 影响 。就涉及总体上的经济而言,这个早期中世纪社会是原始的和总的来说是农业社会,为了这个缘故,对利息的禁止也许非常适合于它,正如《旧约》的规则首先用于的希伯来社会一样。" [10]但是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商品经济日益繁荣,人们迫切需要从借贷关系中获得投资的资金。这时候,在商品经济大潮面前,教会禁止贷款收取利息的做法就行不通了。那时,为了逃避教会的禁令,人们采取一种把金钱的"贷"与"借"隐蔽起来的办法--就是处于"匿名"状态下的合伙经营。1574年,新教的加尔文(1509-1564)否认借钱收取报酬是一种罪恶--这意味着拒绝亚里士多德关于"货币不增殖"的权威观点,承认货币是可以用来取得那些会产生收入的东西。他认为,只有对为灾害所迫的穷人放债收息才是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