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关系探析(1)
2016-12-06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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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欲改善农村两委关系必须依
摘 要: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欲改善农村两委关系必须依法确立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责界限,党支部把握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等方向性事务,村委会办理发展生产、修路架桥等具体事务;积极探索改善两委关系的新路径,同时,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出程序化要求。 关键词:党支部;村委会;权责;程序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农村最重要的两个组织。村党支部代表党组织,其权力来源于上级党组织的授予;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其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予。权力来源不同,因而出现了二者关系协调的问题,这种协调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的绩效。
一、法律对村党支部地位的规定
1987年制定的《村组法(试行)》中没有涉及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199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村委会是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党支部要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1998年通过的《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从制度文本上看,此条既确立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又规定了党的职权——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似乎很完美,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从各省制定的《实施〈村组法〉办法》看,其大多规定村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进行工作, 少数省市如北京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农村工作条例》)纳入实施办法。然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限有多大?领导核心作用如何发挥?如何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活动?这些问题相关法律并未做出规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除模糊规定外,对两委权责的交叉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二者的矛盾,以下笔者以《农村工作条例》和《村组法》为例来说明两委权责的交叉重叠部分:第一,在经济建设方面《农村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必须“加强对
经济工作的领导……发展农村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村组法》规定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二,在政治方面《农村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应“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村组法》规定村委会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三,在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农村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组织应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村组法》规定村委会应当“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等。不难看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经济、政治、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权责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叠。
二、现实中的两委关系
法律对两委权责规定的模糊与交叉,使二者关系基本上处于自发状态。我们通过对陕北S县50个村庄的调查,发现实践中两委关系表现为四种类型:包揽型、替代型、对抗型和友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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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揽型。
这种类型是村党支部包揽了村内的财权、事权、用人权等一切事务,权力极度膨胀,村委会成为村党支部的助手和执行机关,村民大会授予村委会的权力不能有效发挥。我们调查的50个村庄中有32个就属于这种类型,这些村庄党支部经常用命令的方式要求村委会,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不过,这些村庄党支部的威望较高、群众基础较好。各村的党组织实际上是该村的权力中心及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各村党组织负责人均是社区权力的核心人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