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关系探析(1)(2)
2016-12-06 01:02
导读:2.替代型。 这种类型是村党支部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没有驾驭和领导村委会的能力,村内所有事务包括一些本该由村党支部落实的政策均由
2.替代型。
这种类型是村党支部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没有驾驭和领导村委会的能力,村内所有事务包括一些本该由村党支部落实的政策均由村委会办理,村委会在村内事务中居主导地位。W乡张庄村就属于这一类型,村党支部从不过问村内事务,每年象征性地召开几次党内会议以应付上级的检查。一般说来,两委关系表现为替代型的村庄村委会的威望高于村党支部。
3.对抗型。
这种类型是两委在村务管理中各不相让,互相拆台,都想压倒另一方获得决策权。为了争夺权力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长期进行所谓的“龙虎斗”,结果不但村务不能顺利完成,反而伤了“和气”,进一步激化了两委矛盾。有的村庄还出现“两不管”现象,即村委会不管,村党支部也不管,两委相互推卸责任。W乡白河村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件事:雨季过后,按惯例应维修一段大约5公里长的山路,由于取土较为困难,需要雇用拖拉机,但村财政没有钱,此事便一直拖下去。眼看秋忙季节来临仍未动工,无奈之下村民去讨“说法”,村支书说:“修路属于发展生产,由村委会管。”村委会主任却说:“党是领导核心,对我们村而言,修路是大事,自然由党支部管 。”法律的交叉规定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互相踢皮球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
4.友好型。
这种类型是两委能够友好相处,对于村内的事务一般开会协商,相互尊重对方的意见,二者关系较为融洽。W乡红崖村就属于这种类型,两委通过联席会议来议决村内事务,村民自治各事项进展顺利,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评价都不错。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调查中这种类型的村庄只占8%。
三、依法确认党的核心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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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农村进行的一项基本改革。党在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不仅要通过加强领导排除各种干扰,协调各方面力量,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落实,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政治,而且还要保证村民依法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有序推进。[2]为了在新农村建设中确保党的有效领导,针对两委关系不融洽等现状,我们认为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责进行科学划分。
1.明确党的核心领导地位。
党的核心领导地位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的,同时也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无论是宪法还是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实践也证明“在发展中国家,离开了先进政党的引导和组织,农村的落后力量不但得不到抑制,而且会继续支配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将更为艰难。”[3]村民自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生事物,它是在经济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对农村政治实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近三十年来,村民自治每取得一进步都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进行的。1982年党和国家在宪法中明确了村委会的合法地位,村民自治由自发阶段进入了政府主导阶段,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宣告人民公社体制正式结束,为村民自治铺平了道路,1987年在党的领导下《村组法》(试行)出台,使村民自治步入法制规范中,1997年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1998年《村组法》的正式颁布使村民自治进入了村民自主治理阶段,十六届五中全会“管理民主”思想的提出更是丰富了基层民主的内涵,为乡村治理注入了生机和活力。自治活动的开展,使广大村民愿望的实现同党对农村工作有效领导的实现,通过村民自治这一形式有机的融为一体。[4]因此,我们在乡村治理中必须明确党的核心领导地位。
大学排名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李志军 徐创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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