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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制度保护失地农民权益(1)

2017-06-03 01:09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完善征地制度保护失地农民权益(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不错: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征地程序不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以及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等弊端,产生了失地农民心理压力增大,生活、就业、养老和健康无保障等问题,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应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扩大征地补偿范围,合理分配土地补偿费用,重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就业培训,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失地农民权益。   关键词:征地制度;失地农民;权益保护
  
  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成为一种必然。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它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节约征地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征地制度存在着许多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因素,它的弊端日益凸现,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征地制度是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的重要措施。
  
  一 、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违法操作,致使征地制度严重侵犯了失地农民权益,并造成很多不稳定因素。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征地权滥用
  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也缺少相应的程序来判定一项事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此笼统的规定对征地权力的滥用留下了空间,导致地方政府任意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导致扩大了征地范围,滥用征地权,现在所有的项目,不管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用地都由政府说了算,都在进行征收,而绝大多数是在借公益性之名,行经营性之实,一些房地产商炒地、圈地、滥占乱用农地等时有发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征地程序不完善
  首先,征地信息公开不充分。在征地过程中,关于征地的面积、补偿的标准、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等信息公开非常少,由县、乡政府和村干部进行“暗箱操作”[1],对农民利益进行层层盘剥。其次,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户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不能对补偿方案进行平等协商。再次,缺乏征后跟踪检查。一旦征地手续办完,征地程序即告结束,至于征后是否改变土地用途则无人过问,导致土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广泛存在。最后,缺乏征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我国很多地区的征地补偿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建立起土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
  (三)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进行一定的补偿,但现实中征地补偿却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只按照其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其补偿“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地前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补偿金额是基于农地收益计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预期收益;而且土地具有巨大的增值潜力,土地补偿费远远低于土地出让价格;因此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明显过低。第一,以“年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现代农业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及休闲观光农业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农业,土地产出的价值已不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通常会导致土地价格的上涨,但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度中却未考虑这部分增值因素。第三,没有考虑土地的区位和当地经济发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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