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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越轨的社会学分析及防治措施(1)

2017-06-16 01:11
导读:其他论文论文,权力越轨的社会学分析及防治措施(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文章是很好的参考: 很多学者如亚里士多德、罗素、韦伯、帕森斯、达尔、马克思等
很多学者如亚里士多德、罗素、韦伯、帕森斯、达尔、马克思等对权力都有论述,出发点和立场的不同导致对权力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但权力具有支配某种资源或人力达到某种目的的属性是得到公认的。
  权力可来源于个人、组织和人民,但权力的主体(行使者)可能并不与来源者重合,在很多情形下,二者并不一致。本文基于权力的公认属性,从社会学视角讨论权力主体的权力越轨问题。
  
  一、权力越轨
  
  权力越轨是指权力脱离正当约束规则而行使的行为。权力越轨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照权力的行事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权力滥作为,或权力滥用,即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任意扩大权力的适用范围,表现为以积极行为进行以权谋私、权力交易、擅断专权、玩弄权术等;另一种是权力不作为,或权力惜用,即权力主体按要求应积极行使权力,但其怠于行使或根本不行使,主要表现为渎职等行为。按照权力越轨涉及的领域又可将权力越轨分为立法权力越轨、行政权力越轨、司法权力越轨、学术权力越轨、人事权力越轨等等。
  权力越轨的原因可从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角度分析,本文利用社会学相关理论从多个视角对权力越轨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矫正措施。
  
  二、社会学分析及防治措施
  
  (一)宏观视角
  结构功能主义中的社会一体化理论认为,社会一体化是通过社会规范的强制执行实现的,强制规范约束人们朝向一体化目标前进,而人类本性中的反叛性导致其对社会秩序的藐视,在社会控制弱化或疏漏的时候,人的本性就会失控,从而导致越轨行为。失范理论也认为,社会价值观确定了社会目标,社会规范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如果二者发生脱节,就会出现社会失范状态,从而导致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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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两种理论可以看出权力越轨是由于社会规范的弱化或疏漏(即脱节)造成的,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还是有很大的合理性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市场经济尚处于初建阶段,各项政治、经济制度“拿来”的颇多,消化过程尚未完成,各项制度与现实国情的配套程度参差不齐,国民的思想道德觉悟尚需提高。因此各项规范出现弱化或疏漏(即脱节)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我国要加强立法、规范的制定工作,没有的规范要予以制定,不合理的规范要予以完善。
  有学者指出,规范的制定要符合制度伦理,即各项制度规范的制定要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或是一定的道德价值或伦理精神,以其道义上的合理性实现规范的公正。通过时代精神确定我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加强政治体制改革,消除现行规范中不合理性的成分,代之以符合制度伦理的规范。该理论具有合理性,我们的规范应当以此理念为指导,尽最大力量挖掘规范事项的内部固有规律,正确反映客观事实和要求,例如用民主化、公开化、制衡化、程序化、问责化等方法对权力主体进行规范,从而使社会制度更加合理,避免弱化和疏漏(即脱节)。
  (二)中观视角
  社会解组理论认为,在社会发生重大变革时,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了重大转变,原有的家庭、邻里、伦理、舆论、风俗、传统、习惯等也都发生了改变,社会的解组导致人们人格的解组,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
  虽然上述理论是在美国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但同样适用于我国现在的社会。自实行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面貌日新月异,各种规则、制度处于建立和发展时期,各种利益均处于重新分配和调整时期,可以说社会发生了该理论所谓的“重大变革”。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公平观念受到巨大冲击,而市场经济的个体利益最大化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渗透到各行各业,也波及到权力主体。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的国家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时,本质上要求克己奉公、最大限度服务人民群众;各种组织中的权力主体行使权力时,本质上也要求服务于组织追求的利益目标。这种行使权力的要求是与追求个体利益相矛盾的。当权力主体舍国家或组织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时,便产生权力越轨行为。这种越轨行为在国家系统中表现为行政腐败、司法腐败、吏治腐败等等;在组织中表现有挪用款项、同业竞争、为亲友谋利等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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