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农业合作中的农地租赁问题探究(1)(2)
2017-08-13 06:32
导读:我国农村社会中的土地除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发挥作用外,对于多数地区的农民来说它还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对于兼业农民来说还具有就业保障功能,对于
我国农村社会中的土地除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发挥作用外,对于多数地区的农民来说它还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对于兼业农民来说还具有就业保障功能,对于部分年老体弱农民来说它还具有医疗和养老保障功能[1]。农地过多、过强的社会保障功能成为阻止农地租赁流转的功能性障碍。农民将农地视为命根子,即使已经有其他就业门路,也不愿放弃农地承包经营权,致使农地租赁流转发展缓慢。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而且非农产业预期收益不稳定的情况下,农民不会轻易放弃土地。他们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即使外出打工赚不到钱还可以回来种田,心里踏实[2]。正因为如此,即使在非农产业发达的闽东南地区,农民在向非农产业转移后,仍把承包地看成“活命田”和就业的“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抛荒,也不愿将农地租赁出去。此外,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户而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收益所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当家庭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在非农产业就业后,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是老人,他们不愿意进行农地租赁,注重的并非是农地生产的经济收益,而是看中了它“休闲劳动”的安置功能,此类情况在闽东南沿海地区相当普遍。而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来讲,农地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生存保障的作用,此时的农户将占有土地并尽可能多地拥有土地资源作为一种最有效的社会保障[3]。
因此,尽管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会有所弱化,但只要农村社会和农民群体不能真正享受社会保障体制的“普照之光”[3],只要非农产业不能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并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农地的社会保障需要就不会消失,并进而会对租赁中的农地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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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商农地租赁使用权的不稳定妨碍了农地需求
对于台商而言,不稳定的农地租赁使用权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经营收益。当台湾农业经营者以较低的土地价格获得农地租赁使用权之后,由于品种优良、管理先进、规模经营,土地的产出与收益都大大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会使一些农地使用权转让的农户反悔,要求提高农地租赁价格或收回农地使用权。台商在福建的农业投资,大多是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农业,投入资金数量较大,需要一定的时间回收成本。由于租赁契约不规范造成的纠纷不断产生,使台湾农业投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不稳定的农地租赁使用权,将严重影响台商投资的预期收益,若预期收益难以保障或达不到他们的预期值时,台商便不会租赁农地进行农业生产。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陈洪昭 林卿 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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