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产权贫困与农地产权保护(1)(2)
2017-08-18 01:42
导读:3、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不力,农民有冤无处伸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行为,实行“五不”政
3、地方政府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护不力,农民有冤无处伸
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行为,实行“五不”政策。即一是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二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构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三是乡镇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四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五是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者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
4、农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
目前流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理念是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在相关企业中入股,长期分红。例如,自1996年起,四川省三圣乡红砂村采用土地入股方式,参与花卉公司的花卉种植;到2003年8月,红砂村将所有的1100亩土地以出租形式入股,农民的好处包括各大花卉公司每年支付村民每亩1500元的租金、村民将获得由土地承包权入股的保底分红,出租土地的农民还可以在花卉公司工作[7]。但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农民不再直接拥有土地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份。这样,建立在股份收益上的保障和过去建立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有了很大差别。后者的保障相当于物权的保障,而前者的股份收益保障仅仅是一种债权保障,其保障程度取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水平和股份分红,很不稳定。一旦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不佳,股份分红很低,而农民又难以收回自己的土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必然受到侵害。即使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效益很好,在“集体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很容易形成少数村干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也同样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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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地处分权贫困
1、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按现行法规,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一些基层干部就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运用行政权力硬性强迫农民参加土地流转。例如,2003年6月,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村民正准备栽秧,村委会突然通告大家不要干了,因为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年租金为560元(含代交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在村民的反对下,租金有所提高,但村民仍不答应。镇政府为了达到目的,2003年12月初派人到村小学,声称如果家长不在租地合同上签字,将不许其小孩到校上学。过了几天,镇村两级又出动100多人、6辆警车,带着电棍、手铐等,强行把煤渣填在稻田里。为此,村民不断到省市集体上访[1]。
2、政府征地也严重剥夺了农民处分土地的自主权
越演越烈的政府征地也严重剥夺了农民处分土地的自主权,成为造成农民贫困的一大根源,1990年以来,中国的“圈地运动”造成数千万农民失地失业,平均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为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耕地数量为500万亩,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13年间失地农民数量至少达6500万人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年至2001年,中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394.6万亩。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纲要》,至2010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目前人均耕地水平计算,将新增约1200多万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21世纪我国耕地资源前景分析及保护对策》研究课题也指出,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2001-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年均建设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新增失地农民7800万人,如果用地指标突破,违法用地得不到控制,失地农民的队伍还将大大增加[8]。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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