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社会化”质疑(1)
2017-08-18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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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理论预设是私人所有权的完
[摘 要] “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理论预设是私人所有权的完善保障,社会基础是私人利益对社会利益的妨害。这一思潮忽略了所有权自始即受到客观条件和法律的种种限制的事实,只是对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而被暂时忽视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新关注。鉴于我国缺少的不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而是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我国当前不宜提倡“所有权社会化”,应该在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适当强化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关键词] 所有权社会化;所有权限制;公共利益;私人所有权 Abstract:The theory of “Socialization of Ownership” sets itself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perfect private ownership protection and the violation of private interest to public interest. It overlooks the fact that ownership has some limitations which come from objective conditions or legislation at the beginning and only pays a special attention again to the public interest which has been neglected in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In view of these facts that what we lack is the respect to the private interest but not the public interest,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te ownership appropriately but not advocate the Socialization of Ownership. Key words: socialization of ownership; limitation of ownership; public interest; private ownership
一、从“所有权绝对”到“所有权社会化”
资本主义革命之后,所有权长期以来都被视为一种“天赋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效力。这种着力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的所有权思想和相关立法,被称之为“个人主义的所有权”观念,它“发轫于17世纪和18世纪欧陆社会勃兴的自然法思想,而风行于18、19世纪的德、法、日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1]109 但是,“从19世纪末叶以来,由于欧洲主要国家推行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的结果,使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劳资冲突等严重问题,于是兴起团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因法国人权宣言和拿破仑法典而获得立法表现的个人本位的权利观念,尤其是个人的所有权思想,渐被社会的所有权思想所取代”[2]22, 这也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论及“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学者往往提及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基尔克(O.F.Von Gierke)和狄骥(Leon Duguit)的学说。耶林认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基尔克秉承耶林思想的衣钵,力倡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认为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2]22。 在法国,倡导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则是学者狄骥,他否认所有权为一种权利,认为所有权是财物持有者因持有财物而应完成的社会职务。
在立法方面,德国是走在前列的。1919年8月11日德国公布的《魏玛宪法》的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这一条款被认为是“所有权社会化”典型的立法表现。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第14条也采纳了《魏玛宪法》的上述条文。在日本,“所有权社会化”思想也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逐渐被接受[1]11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降至近代,因发生各种社会问题,遂重视所有权内在之限制,以所有权当然伴有义务(Eigentum vrepflicht),应为一般幸福而利用,称为所有权之社会化(Sozialisierung des Eigentms)”[3]59 ,进而,认为“所有权社会化的继续进行,系物权法最重要的发展趋势”[4]29。现在,大陆的学者也多持此种观点,认为“所有权受限制”、“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是“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