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社会化”质疑(1)(3)
2017-08-18 01:17
导读:综上所述,像其他权利一样,法律对所有权予以确定时,也确认了其行使的界限,在“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之前,其上就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所谓“所
综上所述,像其他权利一样,法律对所有权予以确定时,也确认了其行使的界限,在“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之前,其上就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所谓“所有权绝对不受限制”的概念,只是对所有权相较于他物权的特性所作的扩张性理解。
(二)“所有权应为公共利益而存在”:特定语境的理论预设
“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个人所有权的行使,不能仅仅为了个人利益,还必须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所有权还必须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存在。自然,人生活于社会之中,社会成员行使个人权利应顾及社会整体,可谓合理。但是,对社会利益的倾向性考虑不能任意扩大。实际上,这种思潮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前提和社会基础之上的。
“所有权社会化”的兴起是预设着其特定的理论前提的,即个人利益已经得到了臻于完善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在主张“所有权的限制”时,也强调,“关于所有权的发展,必须作全面的观察,即所有权的限制固日益增加,但对所有权的保护亦已建立合理必要的制度”[4]163。显然,完善的法律保障是对所有权予以限制的理论前提。
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和之后,资产阶级学者和政治领导者在很长时期内都宣称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所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和“自然权利”。既然该项权利是“天赋”,自然是难有“权利限制”、“公共利益”等理念的产生。在“天赋人权”的口号下,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空前的革命性的强化,立法也赋予了私权强大的法律效力。正是这种私权意识和制度保障的建立,成为日后“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对所有权予以限制的社会基础。
法国学者狄骥是“所有权社会化”的提倡者之一,但他仍然不得不承认,“在这里我为避免一切误会起见,我不说,我亦从没有说过或写过个人所有权的经济地位是消灭而应该消灭了。我只说他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意念有了变化。”[10]150-151可见,所有权即便是以“社会职务”的形式存在,却仍需受到保护,发生变化的只不过是据以进行保护的法律理念。狄骥接着论述道,“个人所有权仍旧受到保障而抗拒一切的侵害,就是公共权力的侵害亦在抗拒之列。……我再可以说他在传统观念之下所受到的保障是更为有力。”[10]150-151 可见,狄骥还认为所有权实际上受到了更为有力的保护,可以对抗公权力。可见,狄骥所谓的“社会的联立”(社会连带)、“社会职务”都只不过是对个人所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调和、平衡,所谓“所有权社会化”,恰恰是以个人所有权的有力保障为前提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综上可见,社会公共利益本来就是法予以关注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法本身就是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兼顾。“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逻辑前提是对个人利益的充分保障。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人们一度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仅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新关注,对公共利益的重新的客观的审视。
(三)“所有权负有义务”: 失于合理的法理逻辑
“所有权负有义务”是“所有权社会化”思潮的另一个主要观点,这一观点得到普遍认同,盖源于前述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和《德国基本法》第14条的规定。甚至有学者认为“所有权本质蕴涵权利与义务”,“将法令限制及其所产生的义务,纳入所有权的概念,认为所有权蕴涵义务,实符合社会经济需要及所有权秩序的发展……所有权兼括权能和义务,限制及拘束乃所有权的本质内容。”[4]163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刘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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