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社会化”质疑(1)(2)
2017-08-18 01:17
导读:二、“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主要观点评析:基于理论的思考 从各个学者对“所有权社会化”的相关论述来看,其主要观点大体上有如下三点:其一,所有
二、“所有权社会化”思潮主要观点评析:基于理论的思考
从各个学者对“所有权社会化”的相关论述来看,其主要观点大体上有如下三点:其一,所有权应受限制;其二,所有权的行使不仅是为了个人利益,同时亦应有利于公共利益;其三,所有权负有义务。然而,实际上这些观点并非可以完全成立,“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在总体上缺乏事实上和理论上的有力支撑。
(一)“所有权应受限制”:并不新颖的理论阐释
“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的主要观点之一,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的个人主义所有权理念因过于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致使个人随意滥用其所有权而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因而产生了对所有权予以限制的必要。
实际上,所谓的“所有权受限制”并非是一种理论的创新。现实的情况是权利皆有限制,所有权也不例外,它一直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权利,而并非像“所有权社会化”思潮所认为的那样,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由于理论的支持、立法的发展而受到限制。
从广义上来讲,权利的限制,首先包括客观物质条件和社会生活水平的限制, “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其他制度所产生的制约。”[6]其次,权利还会受到权利客体的物质属性和科技利用水平的限制。所有权客体的物质属性是一种根本性的制约,所有权的行使均以该物具有能够被以该种方式利用的自然属性为前提。此外,科技因素也影响着对所有物的利用方式,例如在科技不甚发达的时代,对土地的上空、底层的综合利用是难以想象的。
从狭义上来讲,权利所受的限制则来自于法律。权利是法律对具有普遍性、正当性的利益的固定化,对权利的确认必然同时意味着对权利界限的确认,即法律对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是普遍的,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任何权利,惟于合法限制之范围内,有其存在。民法惟就所有权特为明定者,盖鉴于以所有权为绝对的自然权之理论,有明定其应受法令限制之必要也。”[3]66-67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可以说,对权利的限制伴随着所有权演化的整个过程,“所有权需受限制,为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一项确定不移的原则。”[7] 在罗马法中所有权就受到各种限制,主要包括:其一,因相邻利益的限制;其二,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其三,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其四,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限制;其五,其他原因的限制[8]。由于罗马法文献中没有所有权的定义,仅有所谓“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13世纪的意大利注释
法学派大师巴托鲁斯(Bartolus)首次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者,除法律禁止外,得对有体物为不受限制处分的权利。”[4]149-150从这一定义来看,所有权也是包含着“法律的限制”这一要素的。
在“所有权社会化”思潮兴起之前的所谓“所有权不受限制”的说法,在理论意义上仅仅是对所有权的“完全物权”属性的强调而已,这种属性是相对于“定限物权”而言的。“所有权绝对不受限制”的意义是用于指明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合理体系,以便于理论研究和探讨。
在公认采取“个人主义所有权”观念的法国,实际上也有对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同时第4条也规定:“……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由此可见,在法国的法律中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是存在的。实际上,“私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在本质上是相对于封建等级所有权而言的,其矛头直指封建土地所有权的
政治性和身份性,绝非意指私人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