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浅议(3)
2017-08-18 04:09
导读:应当对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确立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要件主义;宅基地的分配实行有偿与无偿相
应当对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确立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要件主义;宅基地的分配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有期限制度。其次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是有期限限制的,可将无期限变为有期限限制并辅以期满续展。
三是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法规。改革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突破对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对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保证农村宅基地直接入市流转这一做法本身的合法性,实现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坚持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长远生计,在法律和政策上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的行为。
四是完善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重构,应当以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其前提条件。农村土地不再直接负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用一种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替代现行的农村土地保障制度,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重构不能回避的问题。④①
参考文献:
[1]黄奕妙,樊永康等.资源经济学(上册).北京: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88
[2]徐宗威.物权法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转让的问题.城乡建设,2006.5
[3]张待水.农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探析.江西社会科学,2004.3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宁清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流转探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