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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与两汉王朝的人口控制

2017-09-06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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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两汉,政府立足的基础是广大的人口,农村人口不仅是徭役所出,也是税之所出,赋之所出,至于土地和财产,意义远不如人口本身。以平帝朝为例,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租税之入约为33029267.4石,按时价可折合为33亿钱;刍、稿之入分别约为33029297.4石、22019511.6石,按时价可折合为1.76亿钱;口赋、算赋与更赋合计约为65亿钱;赀算约为40亿钱,以上各项相加约为139.76亿,这应当是汉王朝向农民征收的全部直接税赋。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39.76亿钱中,可以说没有田土之征,因为汉王朝的田租与刍、稿都是“顷亩而税”,实际是以人户为单位的征收,除了40亿的赀算是财产税外,其余的均为实际上的人头税,税基是农村人口[①]。正因为此,两汉王朝便把统治的焦点首先集中到了农村人口中,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其管理体系中,作为编户齐民,严格控制。

   1、编户齐民与严密的户籍制度

  编户齐民或简称编户、齐民,可以说是汉代农民的固定称谓,这形象地反映了农民与政府的关系,《汉书·高帝纪》云:“吕后与审食其谋曰:‘诸将故与帝为编户民,北面为臣,心常鞅鞅’。……”师古注曰:“编户者,言列次名籍也。”《汉书·梅福传》称:“孔氏子孙,不免编户。”师古注曰:“列为庶人也。”汉时庶人,亦即齐民、平民,《史记·平准书》:“齐民无盖藏”注引如淳说:“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这就告诉我们,齐民的特点就是编户,所谓编户就是登录于户籍之中,如师古言:“列次名籍也。”

  户籍制度作为古代的1个重要特色,源于3代,但其正式成立,则是在春秋战国时代,商鞅变法中的有关规定是首要标志。与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联系,商鞅赋予了户籍特殊的意义,他主张上有通名,下有田宅,“4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②]这是1种面向全民的户籍制度,这种制度对于政府的意义,商鞅10分明了,他说:“强国知103数: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稿之数。”[③]103数的获取,只有严格的户籍制度才能确保。治国之首在于知民数,知民数,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税之以赋,才可富国强兵。出身刀笔文吏的萧何,深知户籍的重要性,所以刘邦入关后,诸将纷纷争取金帛财物,萧何独收秦的律令图书,使刘邦掌握了“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④]。刘邦击败项羽,统1天下后,首先做的事情之1就是重新建立严格的户籍制度,《汉书·高帝纪》5年夏诏:“民前或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辩告,勿笞辱。”“以文法辩告”就是要为脱籍亡人重新办理户籍登记,而不采取处罚措施。此后到东汉时代,政府1直实施着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汉代户籍,称谓颇多,前引《高帝纪》即称“名数”,师古注谓“名数,谓户籍也”。此外,又称户版、名籍。《周礼·宫伯》郑众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汉代)乡户籍谓之户版。”称户版者,是因书写材料的缘故。《论语·乡党》记孔子“式负版者也”,《集解》引孔安国曰:“负版,持邦国之图籍者也。”疏云:“负谓担揭也。版,谓邦国图籍也。古未有纸,凡所书画皆于版,故云版也。”《后汉书·仲长统传》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因此,脱离户籍者,便被称为“亡命”。所谓“亡命”,《后汉书·吴汉传》注云:“命,名也,谓脱名籍而逃亡。”而没有户籍的人,自然又被称为“无名数”。有时,名籍又径称为籍,《释名·释书契》即言:“籍者,籍也,籍疏人名户口故也。”《急就篇》中也有“籍受证验问年”之句。

  汉代所有的农民均须著籍,这1点殆无疑义,户籍之格式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触类旁推。

  以往的资料中,未能留下有关户籍格式的文书资料,只有1些相关的身份说明。《史记·太史公自序》《索隐》引《博物志》载:“太史令茂陵显武里大夫司马迁,年2108,3年6月乙卯除6百名。”这实际上是1则告身文书,但也可以反映当时人关于身份著录的习惯,大致是以县、里、爵、姓名、年庚为懦序。如上书《扁鹊仓公列传》即有“临淄元里公乘阳庆”、“安陵阪里公乘项处”等记载。许慎子许冲在奏上《说文解字》的表中也自称“召陵岁里公乘草莽臣冲”。

  在西北出土汉简中,有相当1批有关戍卒、田卒及其家属名籍的文书,此类涉及到名籍的文书有3种情况:

  1种是单身卒的名籍,格式如例:《居延汉简甲乙编》:

   居延甲渠第廿8燧长居延始至里大夫孟宪年卅6 囗囗 58·2 甲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25图199

   戍卒张掖郡居延当遂里公士张褒年卅 194·18 图314

   戍卒河东北里贾害年廿6 35·25 图509

   田卒河南郡宛陵囗囗里公乘囗囗 218·13 图418

  从这些名籍我们可以看出对吏卒的登录,与上引司马迁等人的身份说明10分吻合,县、里、爵、名、年庚,依次登录,前面还缀有现任身份,这也应当是当代户籍登录的基本要素。所以,汉代的户籍又叫作“名县爵里”。值得注意的是,1些边塞吏卒名籍对于被登录人的身高、肤色,都登录在案。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8简:“河南郡荥阳桃邮里公乘庄盼,年廿8,长7尺2寸,黑色。4月癸卯。”附第37简:“长安有利里宋买年廿4长7尺2寸黑色。”这应当是为了严格控制,有利于脱逃后缉捕。西北地区在搜缉流亡时,以此为依据。《居延汉简甲乙编》第1590简这样记道:“马长吏即有吏卒民屯土亡者,县署郡县、名姓、年、长、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数白。”这与户籍登录的原则是1致的。

  第2种名籍为卒家属廪名籍,是配给戍卒家属食粮的名簿。如《居延汉简甲乙编》:

   妻大女君以,年廿8,用谷2石1斗6升大
   执胡燧卒富风,子使女始,年10,用
   谷1石6斗6升大
   子未使女,年3,用谷
   1石1斗6升大。
   161·1(甲955)

   妻大女严年107用谷2石1斗6升大
   俱起燧卒王并,子未使女,毋知年2,用
   谷1石1斗6升大
   凡用谷3石3斗3升少
   203·13,图16

因为这是廪给簿,所以要登录与戍卒的亲缘关系、年龄、使役情况,以确定配给标准。

  第3种名籍类簿书是记载吏卒家属成员和财产的身份书,常被人引述的有2个典型的例子,1为礼忠,1为徐宗,除登录本人身份外,还登记家属、财产等项,是1种比较完备的名籍文书。《居延汉简甲乙编》37·35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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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奴2人直3万
   用马5匹直2万
   宅1区万
   侯长觻得广昌里公大婢1人2万

   乘礼忠年卅 牛车2两直4千
   田5顷5万
   轺车1乘直万
   服牛26千,凡赀直105万又同上书24·1B(甲181B)简文:
   妻 妻
   宅1区直3千 妻妻1人
   3坞燧长居延西道 子男1人 田510亩直5千
   里公乘徐宗年510 男同产2人 用牛2 直5千
   子女2人
   女同产2人 男同产2人
   女同产2人

  有的学者直接把礼忠、徐宗简目为汉代户籍的代表格式,这是不妥的。在尚未发现汉代户籍的可靠原件前,我们只能根据上述文献的与简牍的资料,勾勒出汉代户籍格式的大概。
  户籍登录的内容与时代变迁相关联。秦至始皇106年,方颁布“初令男子书年”的法令,以扩大征役范围,而女子尚不必书年。西汉时期,户籍称名数、县里爵名,这应是成年男子登录的主要内容。不过,在西汉初,口赋、算赋设立之前,除男子要登录年龄外,其他人恐怕是只书县名数即可。随着口赋、算赋的征收,所有成员亦均需登录年庚。后来,由于赀算的征收,对家庭资产的登录也成为户籍登录的1项内容。至武帝时代,汉代户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内容应有以下几点:

  1、户主:县、里、爵、姓名、年龄。

  2、家内所有成员:与户主关系、姓名、年龄。

  3、家庭财产及估价:奴婢、田宅、牲畜、生产工具。另外,妻子的籍贯似也在登记内容中,《居延汉简甲乙编》29·1(乙23)有这样1简:“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 年廿1”,1些重点掌握的人物,恐怕还要翔实地记录其身长、肤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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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口控制的3大绳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如上所述,汉代对农民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实行的,在户籍管理方面,又设置了3大绳索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汉代的户口登记与核查,这是户籍管理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1项工作。《东观汉记》称:“方今8月案比之时,谓案验户口次比之也。”[⑤]《后汉书·江革传》李贤注“案比”道:“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

  长期以来,人们多认为汉代统1是8月案比,而且,有关案比时间的记载也的确基本上都在8月,如除上引《东观汉记》外,又有《周礼·地官司徒·小司徒》“及3年大比”郑玄注:“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郑众云:“5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8月案比是也。”贾公彦疏:“汉时8月案比而造籍。”《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亦云:“今之8月比户,赐高车鸠杖粉粢时也。”《续汉书·礼仪志》的记载与之类似:“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710者,授之以王杖,bù餔之糜粥。810、910礼有加赐。”《金石萃编》卷18收有中平3年褒扬荡阳令张迁碑,碑文曰:“8月算民,不烦于乡。”《后汉书·皇后纪序》亦言:“汉法常因8月算人。”“案比造籍”之后,各县要将案比后的户口等项数字上报郡国,郡国在9月派上计吏上报汉政府,上计之计,指计簿,如《续汉书·礼仪志》云:“计者,计簿也。”其中,户口状况是核心,《后汉书·光武纪》:“遣使奉计”李贤注:“计,谓庶人名籍。”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认真浏览1下上述史料记载,可以发现:所谓“8月案比”,都是东汉1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说东汉是8月案比,9月上计,则毫无,但若放之于西汉,则不免让人质疑。西汉时期有关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汉书·高帝纪》5年的记载:“8月,初为算赋。”但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汉仪志》“民年105以上到5106出赋钱,人百210为1算”作注。查检西汉时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汉的上计不是仲秋8月,而是都在春间举行。下引几条史料予以证明:班固《东都赋》:“春至3朝,会同汉京,是日也,天子受4海之图籍。”《汉书·武帝纪》:“(元封5年,春3月)还至泰山……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师古注:“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天汉3年3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计。”“(太始4年春3月)行幸泰山……因受计。”《淮南子·时则》“3月官乡”,高诱注曰:“3月料民户口,故官乡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礼记·玉藻》“在官不俟屦”注:“官谓朝廷治事处也。”这样,“官乡”就可解释为将官府移往乡中办公。原因是3月料民户口。我们可以认为,西汉是在春间行案比之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汉代案比的时间西汉为春间,东汉为仲秋,案比概有2种:1种是集县内民众至县衙所在地,统1案验、登记,验视地点在户曹。如韦昭在《释名》中所言:“户曹,民所群聚也。”《后汉书·江革传》载:“建武末年,(江革)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

  另1种方式是县衙有关官吏直接到各乡进行案比。如前述“3月官乡”当为此义;又前引张迁碑言其“8月算民,不烦于乡”,深受民众称颂,应当也是因不将民集于县廷,而是下乡案验,所以下面接着写道:“随就虚落,存恤高年。”这1种方式应当是比较普遍的形式,下乡案验,1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实人户,另1方面可以同时进行家赀估定,何乐而不为?

   2.脱籍与迁徙的禁限。

  脱籍者,也就是所谓无名数者。游离于政府控制之外,这是汉王朝所严令禁止的。元封4年,关东流民2百万口,无名数者410万,丞相万石君“请以兴徙410万口”,武帝不允,掾属甚至劝石庆引咎自决[⑥]。可见,流民,尤其是脱籍者对汉王朝的。

  西汉建立后,萧何所定《9章律》就是在秦法《经6篇》的基础上增加了“兴、厩、户”3篇,虽其户律不存,但汉承秦制,由秦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窥见1斑。云梦秦简中有题为《傅律》者:“匿敖童及占*[原字疒里加夅](癃)不审,曲、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2甲;典、老弗告,赀各1甲;伍人,户1盾,皆*[原字遷字去辶](迁)之。”有《游士律》,规定出外游历必须持符;还有《法律答问》“何谓匿户”条云:“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史记·商君列传》亦云:“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从后世的《唐律疏议·户婚律》中也可反馈出汉户律的大概:“汉相萧何承秦《6篇律》,后加厩、兴、户3篇,为9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户婚律。隋唐循而不改。”唐律明文规定:农民不得随意脱籍,有脱籍者,家长代过,《唐律疏议·户婚律》:“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1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3年。”汉代的规定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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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制止农民脱籍,汉代专门设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设于武帝时,《汉书·石奋传》:“惟吏多私,征求无已。去者便,居者扰,故为流民法,以禁重赋。”《汉书补注》引刘敝言:“此言以流民多少,课吏殿最。”汉政府设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对农民的压榨、勒索,以解决人口流失问题。因此,汉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绩之1便是户口增多,流民减少。

  “舍匿法”又称“首匿相坐法”,其中1项重要内容就是不许容留脱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论皆有法”[⑦]。梁统曾称:“武帝值隆盛,财力有余,征伐远方,军役数兴,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从之律,以破朋党,以征隐匿。”[⑧]这里的“豪杰犯禁”,主要就是指他们容留脱籍人口,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严惩隐匿。“知从”,据李贤注“谓见知故纵”,实际上也包括对脱籍人口的不举报。《汉书·王子侯表第3上》有这样1条记载:“元鼎5年,侯圣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师古注曰:“脱亡名数,谓不占户籍也,以此人为庸保,而又别杀人也。”可见,使用无户籍者为庸保,本身就构成了知从之罪。

  当然,汉王朝也并不是不许人口流动,只要经过批准,手续齐备,还是可以迁徙与外出周游的。但按规定,手续10分严格。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这样的简文:

   永始5年闫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言为家私
  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关、居延县索关,敢
  言之。 105·109

   建平5年8月戊,囗囗囗囗广明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
  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移居延,如律今,敢言之。 (简背面)放行 505·37

从以上两份简文可以看出,里中居民如要迁徙他处或外出办事,必须先到乡政府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赋、无官狱徭役在身,然后再由乡啬夫拟定文书,批转加案转移所去县府或关卡。迁移者更需由移所批准更籍“放行”后,方可迁行。当然,政府特别批准的移民不在此限。

  1些临时离开原籍、外出游历或从事其他活动者,也要经过批准,并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曾记仓公淳于意答文王文:“文王病时,臣意家贫,欲为人治病,诚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数,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国中问善为方数者事之久矣。”其中的“移民数”,王毓铨先生认为就是谒告乡吏取得出游的符传1类的证件[⑨],即户籍证明,这种解释比较合理恰当。

   3、什伍连坐与连带责任。

  什伍相连,由来其久,其成熟则是在商鞅时代,《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索隐》云:“牧司谓相纠发也。1家有罪,而9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10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商鞅的什伍连坐在秦代已贯彻于法律,如云梦秦简中即有多处有关什伍连坐的法律条文及实施原则、规定。如《傅律》中规定:如果申报年龄不属实,除对申报本人予以“赀2甲”的惩罚外,还要“伍入,户1盾,皆迁之。”

  汉朝建立后,继承了这套什伍连坐制度,而且更加严密地把它与户籍管理扣在了1起,因此,徐斡在感叹乱君之政时,则把“户口漏于国版”,与“夫家脱于联伍”并提,并且认为若出现这种情况,则会“避役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汉王朝不仅继承了商鞅所制定的1家有罪、什伍并罚的刑罚原则,而且还追加了1系列经济连带责任的处罚,后者对农民的影响尤其巨大。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汉代的什伍组织,《盐铁论·周秦》云:“自关内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续汉书·百官志》说得更清楚:“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1里百家,什立10家,伍立5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相监官。”这里,恶事的概念10分宽泛,举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规范、道德等等,都为恶事。对恶事,有刑事处罚性质的连坐,这1点与商鞅相类。如《淮南子·泰族训》言:“使民居处相司,有罪相觉,于以举奸,非不掇也。”《盐铁论·申韩》亦云:“文诛假法,以陷不辜,累无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1人有罪,州里惊骇,10家奔亡。”

  此外,汉代的经济连带责任更是骇人听闻,其主要内容就是什伍之内,若有随意脱亡者,不管告发与不告发,其所应负担的经济义务却要由其他人户负担。这样就出现了“去者便,居者忧”的情况,形成上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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