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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制度

2017-09-21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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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了发达市场国家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背景与历程,对消费者保护制度中至关重要的制度和组织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和,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了集团诉讼、小额投诉法庭、消费者组织或行政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消费者的合同撤销权、消费检察官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等六个方面值得借鉴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  制度  国际经验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市场主体。然而随着分工专业化的深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组织的不断演进,消费者逐渐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使得消费者在行使其选择权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组织为中坚力量,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共同维护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促进消费需求扩张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的背景和

 

  (一)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的背景

 

  随着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日趋复杂,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其消费选择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消费者逐渐成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

 

  1.信息不对称和非完全信息使消费者对信息资源的占有处于劣势。随着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商品的品种、花色大幅度增加,商品的构造也日趋复杂;消费者作为单个人,其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也不可能具体了解到所有消费品的功能、效用等各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厂商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有主动地位,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就很难客观、公正和全面,甚至可能提供的是不真实的信息。这种信息占有与信息需求之间的矛盾,使消费者的无知和误解进一步加深,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侵害的可能性也不断加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消费者在经济力量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虽然作为市场主体的消费者为数众多,但却是单个的自然人,每个消费者的需求相对于整个市场的供给是如此之小,其对市场的力也就微乎其微。相对而言,厂商往往是拥有雄厚资本和复杂组织结构的企业,消费者显然在经济力量上处于弱势。这就使得生产者、经营者能够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相对于厂商的跨国经营活动,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也日益国际化,这也使得消费者保护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性。

 

  3.消费者在寻求法律保护方面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害其权利的具体责任者。同时,若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高昂的成本常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与此同时,法律保护的外部性,即当个别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着收益远远小于索赔成本、其他消费者和企业却能不付出任何成本而受益的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消费者保护自我权益的积极性,也使多数消费者产生“搭便车”倾向。

 

  上述分析表明,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来自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又成为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难以改善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来弥补市场缺陷,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二)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

 

  1898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美消费者同盟,这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端。早期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以美国为中心并持续到二战结束。这一时期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基本是消费者的自发运动,没有社会各界及政府的广泛支持。

 

  进入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蓬勃发展时期。1960年由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澳大利亚五国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了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该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消费者保护运动成为世界性的潮流。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1962年在其总统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安全商品权、正确了解商品权、自由选择商品权和就有关消费者的事务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成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核心。1969年美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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