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994 年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
2013-06-23 01:03
导读:由于资源的禀赋条件和区位条件不同,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经济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将矿产
由于资源的禀赋条件和区位条件不同,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经济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将矿产资源储量的经济意义分为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次边际经济的和内蕴经济的四类,不同的类别代表不同的价值,而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资源经济价值的货币表现,可以结合资源的类别制定不同的费率,以此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更合理可行。
3.2 计征补偿费的理论公式
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不同的资源类型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对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来说,可以根据不同的资源类型制定不同的资源补偿费费率,然后结合矿山企业动用的资源储量和矿产品的价格计征资源补偿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源有偿使用。为矿山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市场。改进后的资源补偿费的计费公式见2。
3.3 计征模式说明
(1)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应该是所有从事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活动的采矿企业,即采矿权人,这包括采矿企业、采选企业,以及采矿、选矿和矿物加工于一体的企业。
(2)根据以上分析,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可以根据资源的类型制定,但是同一种经济意义的资源,其经济价值的差别也很大,所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经济类别高的储量进行细化,制定高级储量的差别费率制度,对于低级别的储量,由于在实际的开采活动中不是主要的开采对象,因此没有必要制定差别费率,只要制定一个费率即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确定,应该满足国有资源完全有偿使用和能为煤矿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市场这一要求。
(3)矿产品价格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征补偿费,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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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论
本文在深刻分析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计征模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基础上,架构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本文主要研究成果包括:
(1)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地租理论,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内涵;
(2)在简述我国现行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的基础上,根据资源补偿费计征的内涵与本质,分析总结了我国现行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针对我国现行资源补偿费计征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方案,建立了与资源消耗量和资源优劣等级相挂钩的浮动费率体系,使资源补偿费的计征能从真正意义上体现资源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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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汪应宏.基于GIS 与空间数据挖掘的煤炭资源可采性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 2005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7] 傅英等,矿产资源法修订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6, P8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 号, 1994, 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