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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家的主要任务就是认识与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性,并把它载之于文字,以供后世欣赏与借鉴。故所谓史学,不外乎人类历史过程的研究和研究成果的表述两方面;史学方法论,也就不外乎历史研究之法与史书撰述之法两大体系,后者即我们所说的历史编纂学。如同任何一门学科均有自己的特定研究对象与范围,历史编纂学既然以探讨史书编纂方法为目的,那么,史书编纂的全部动态过程就是其研究对象,这一动态过程所涉及到的其他学科无法解决的特殊问题即构成历史编纂学的研究内容。从唐代史家刘知几的《史通》,到近代学者梁启超的《历史研究法》,再到当代史学家张舜徽、白寿彝等先生创建新的通史综合体,一千多年来在历史编纂学方面,学人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但本世纪下半叶人们更多地关注于历史研究之法,而对于史书撰述之法——历史编纂学,常见的理解往往混同于史书体例,显然这是不全面的。时届世纪之末,对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挖掘,应该很有必要。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拟对历史编纂学理论体系与范畴作一初步的探讨。
理论来自实践,只要我们对史书的编纂过程作一系统透视,便可发现历史编纂学至少应该包括层次、体裁、义例、程序、语言表述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
史书的编著,首先要注意编纂层次的区别,这可以说是中国史学的优良传统之一。古代学者对此十分重视,曾经把著书立说分为“述、作、论”三个层次,“作”是最高境界,“述”稍次一等,所谓“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1](《礼记·乐记》),在古人看来是高不可攀的,连孔子也不敢以“作”自概。清代学者焦循解释“作”与“述”的区别是:“人未知而己先知,人未觉而己先觉,因以所先知先觉者教人,俾人皆知之觉之,而天下之知觉自我始,是为‘作’。已有知之觉之者,自我而损益之;或其意久而不明,有明之者,用以教人,而作者之意复明,是之谓‘述’。”[2](卷七)西汉史家司马迁把自己毕生的力作《史记》谓之“述故事,整齐其世传,非所谓作也。”[3](太史公自序)“论”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谓“辑录”。王充在《论衡·对作篇》中对此作了比较明确的辨析,认为自己所著“非曰作也,亦非述也,论也,述之次也。五经之兴,可谓作矣;太史公书、刘子政序、班叔皮传,可谓述矣;桓君山《新论》、邹伯奇《检论》可谓论矣。”“《论衡》就世俗之书,订其真伪,辩其实虚,非造始更为,无本于前也。”[4](p281)清代学者章学诚则第一次把史书编纂分为纂辑之史(记注)和著作之史(撰述)两个层次,其区别与要求是“撰述欲其圆而神,记注欲其方以智也。夫智以藏往,神以知来。记注欲往事之不忘,撰述欲来者之兴起,故记注藏往似智,而撰述知来拟神也。藏往欲其赅备无遗,故体有一定,而其德为方;知来欲其决择去取,故例不拘常,而其德为圆。”[5](p49)当代学者中,业师、已故著名历史文献学家张舜徽先生在所著《中国文献学》一书中,认为从古代文献的内容来源方面去分析,可以将古代文献分为三大类,一是著作,二是编述,三是抄纂。白寿彝先生则在所著《史学概论》中将史书的编纂区分为“编”与“著”,并强调这种区分“有重要意义”[6](p144),这是当代众多《史学概论》中唯一论及这一问题的。
显然,将历史著述区分为“著作”、“编述”、“纂辑”三种层次或类型,古今学者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这种编纂层次的区分实际上可以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历史文献学的角度来划分史书编纂的层次性,目的是依据这样一种划分对不同层次的历史文献采取不同的整理方式和利用态度,张舜徽先生可以作为这方面的代表。另一种是从历史编纂学的角度来区分编纂层次,目的是根据史书各种编纂层次所特有的原则与规范进行撰述。在当代学者中,唯有白寿彝先生敏睿地注意到了从历史编纂学角度区分著述层次的必要性。这两种角度的区分都是很有学术意义的。但目前的事实是,由于多年来学术规范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中,不明确编纂层次的差异性而编著不分的情况相当多,挂羊头卖狗肉、强剽窃纂辑为专著的情况也时有发现,这是极不利于学术创新与学术水平提高的。可见从历史编纂学的角度对史书编纂层次提出明确的规范与基本要求,其意义更普遍、更现实,从而更有必要。
二
史书体裁作为历史编纂学的主要内容,无须论辩,人们历来对此寄予厚爱。以本世纪论,有关史书体裁的研究论文数以百计,在史书体裁优劣、创新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新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含混之处。
所谓史书体裁,是指一部史书内容的基本结构形式。宛如建筑一座大厦,需要预先绘制出总体设计图,体裁就是一部史书的结构模式的总体设计。对此,先贤的认识是比较明确的,当初刘知几曾分史书编纂形式为“六家”(尚书家、春秋家、左传家、国语家、史记家、汉书家)、“二体”(编年体、纪传体);本世纪40年代,魏应麒撰《中国史学史》,分别史籍为“三体”(即编年体、纪传体、纪事本末体)、“四端”(即文化史、传记史、学术史、史评)。这“家”与“体”、“体”与“端”显然是有区别的,但这是一种什么区别呢?当代一些史学工作者似乎没有认真去体会其中泾渭,往往把史书体裁同史籍分类法、史书的性质与作用、文章体裁等混为一谈,以致史书体裁的名目花样百出。其中,有就史书编纂结构而言的,如编年体、纪传体、纪事本末体、章节体等;有就史书的文章体裁而言的,如史评体、史论体、史考体等;有就史书文字特点而言的,如记言体、记事体等;有就史书内容而言的,如典制体、方志体等。实际上,刘知几等先贤所提出的“家”与“体”、“体”与“端”的区别是史体分类与史籍分类的区别,也昭示出不能将史体分类与史籍分类混为一谈。史籍分类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按照史书体裁来分类,也可以从其他方面来分类,但史书体裁分类则只能按照史书编纂结构来总结。史书体裁分类也不宜与史书的文章体裁分类混淆不清,如史评、史论类著述从其编纂结构来看大多属于章节体,即使是刘知几的《史通》实质上也是章节体的,只是当时没有这一名称罢了。所以,在史书编纂体裁方面,如何廓清体裁定义的含混,规划体裁的科学分类,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其次,对于旧史书体裁的评价、继承和创新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过去,我们总是习惯于沿袭刘知几、章学诚等古代史家对编年、纪传、纪事本末等旧史书体裁的评价,过分强调了旧体裁的不足之处,以致近现代以来,旧体裁几乎无一例外地摒置不用,而又无法创造出更为科学的新体裁,于是仅有源于西方历史编纂学的章节体一枝独秀。现在看来这是很不可取的。实际上,无论是编年体将一件事分散记载在前后数卷、前后相隔几年乃至几十年,以至事件首尾难以一目了然,还是说纪传本“同为一事,分在数篇,断续相离,前后屡出”[7](p28)等,都只是从读者个人角度去考虑的一种求全责备,忽略了体裁所赖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功能这一基本前提,而事物的价值总是最充分地体现在它的功能方面的。每一种史书体裁都是适应时代的不同需要而产生的,都有其历史的适应范围和层次性,也有其力不从心的一面。比如,纪传体作为封建社会一国一族或某一时期的全史体裁,是理想的,因为它满足了全史“包罗无遗”的需要,但如果作为历史教科书的体裁就显得臃肿琐碎了;而章节体作为历史教科书的体裁,是适用的,因为它符合教学上“融会贯通、提纲挈领”的要求,但事实已经表明:它无法容纳一国一族或某一时期多层次、多样化的整个历史进程,作为国史体裁,显出十足的“胸怀狭隘”。所以,任何一种新史体的产生,都不能笼统地说优于旧史体,它弥补了旧史体之短,也许同时失去了旧史体之长,历史上纪传体之对于编年体,纪事本末体之对于纪传体,章节体之对于编年、纪传体,莫不如此。这正如章学诚所说:“司马《通鉴》,病纪传之分而合之以编年。袁枢《纪事本末》,又病《通鉴》之合而分之以事类。”[5](p51)瞿林东先生将这种情况视为“中国史书体裁发展变化过程中某种规律,即所谓合之则分、分之复合,而在分合过程中走着一条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路线,于是新的体裁不断出现,而旧有的体裁也在不断发展提高。”[8]如果我们离开体裁的适应范围去评论其得失,以此之长攻彼之短,就我所需责人所缺,那就好比以数学家的精于运算去苛求文学家,或以文学家的妙笔生花去要求数学家。为什么从清初马马肃开始,几百年来,人们始终都在试图创造出更为科学的全新的史书体裁,却始终没有成功呢?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希望创造出一种既能集各种旧史书体裁之长而又能避其所短的全新史书体裁的想法是不符合事物发展逻辑的。指导思想错了,当然难奏其功。历史是复杂多变的,随着史学功能的日趋多样化,史书的功用必然会愈来愈广,史书体裁的分工也会随之日渐精细,正如当代社会分工的日渐精细一样。同时,任何事物有一利必有一弊,一种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史书综合体裁,在社会生活内容千头万绪、千变万化的当代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罗尔纲先生在史体方面的探索经历和经验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曾经一度完全否定纪传体,试图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体裁来撰写太平天国史,但最终又不得不以纪传体为基础根据新时代的需要加以改造,从而形成符合太平天国史需要的体裁。因此,我们应该从史书体裁的不同功用这一角度去研究和改造旧体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也应该立足于这一角度去创造新体裁,以适应史学新内容、新功能的需要。完全否定旧体裁的做法是不对的,祈求一种完美无缺的全新体裁的设想也是不切实际的。在这方面,白寿彝先生任总主编的12卷本、22册、千余万字的巨著《中国通史》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既充分运用了中国旧有的优秀史体,又根据新时代的需要改造“叙录”、“本纪”等旧史体推衍出新的“序说”、“综述”体,从而形成了比较适合当代需要的通史体裁。
上面所述,实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问题,即不同的史书内容应当运用与之相适当的体裁形式,这既是哲学对立统一律的要求,也是古今学者史书编纂的成功经验,应当成为当今编纂史书如何选择体裁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
编纂义例,又叫做类例或笔法,与编纂体裁是互为表里的两个不同概念。刘知几有句名言,叫做“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7](p86)然而目前已出版的《史学概论》教科书或有关论文,体、例不分或根本不谈义例的,为数不少。其实,区分这两个概念并不困难。我们知道,建筑一座大厦不仅需要总体设计,还必须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同样,编纂史书,在结构框架——体裁确定之后,还需要就材料如何取舍、组织和表述等问题确定宗旨、原则和方法,这就是义例的内容。体裁是史书的基本框架,义例则是组织这一框架的方式方法。如果把体裁比作一个人的骨架,那么,义例便是这个人的经络。体裁反映了史书形式方面的规定性,义例则体现了史书内容方面的规定性。清代学者姚永朴说得好:“史之为法,大端有二,一曰体,二曰例。必明乎体,乃能辨类;必审乎例,乃能属辞。二者如鸟有两翼,车有两轮,未可缺一也。”[9]因此,体裁不能代替义例,义例应是历史编纂学着重研究的一项内容。
史书义例是一个远比体裁内容更为丰富、复杂的范畴。体裁有一定之规,相对固定,上下数千年、横跨文史哲,可以共用同一体裁;义例则千差万别,十分灵活,可以说任何一部书的义例都不同于他书。甲书记事年月为序,乙书载笔事具首尾;此书论人褒贬有加,彼书叙事议论全无。即使同一部书,前后义例也不完全一致。但尽管如此,义例的内容仍然有个大致范围,归纳起来,大率不外三个方面:一是材料如何取舍,诸如哪些人可以立传,哪些人不足挂齿;哪些事件可详,哪些事件宜略;时间断限,地理范围,注释与附录的有无与详略等;二是内容如何安排,如标题的设置、传记的排列,论赞的安插,图表的位序等;三是语言表述的政治原则和学术方法(相对于文学技法而言),比如忌讳、称谓、民族疆界、对人物与事件褒贬评价的遣词造句、未定论的或敏感的政治问题等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等。《春秋左传》、《史记》中的“寓论断于叙事”、“一字褒贬”等实际上与其说是语言表达技巧,不如说是其作者遵循的一种编纂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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