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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选举志》编纂考述(1)(2)

2013-08-19 01:12
导读:相互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史识之高下。万《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选举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即“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

相互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史识之高下。万《叙》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了选举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即“驭天下之大法,取人与用人二者而已矣”!应该说这是十分正确的。但其又从明初以后对选举制度进行“补偏救弊,规条寖多,卒亦无能少有加益”的认识中,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并进而否定对制度进行适时改革的必要性,则是有失偏颇的。固然,在人治社会里,法在事实上经常成为当权者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故当权者的素质如何,确实对执法的状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不可忽视的,还有另一方面,这就是即使在人治环境下,制度仍在相当程度上对官员的履职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作用;因这里的“人治”,在理论和制度上都不是说官员个人可随意而治,而是仅指皇帝个人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立法权和对政事的最终裁决权;与此相应的,恰恰是要求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皇帝钦准的制度和章法办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就明代选举而言,当权者除直接受到选举制度本身的规范和制约外,发达的监察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其依法照章办事起着有力的制约作用。故在此情况下,选举制度本身是否合理、严密和完备,必然会对选举状况产生重要影响,怎么能得出“致治以人不以法”的结论呢?若果真如此,那撰写专记选举制度并总结其利弊得失的《选举志》还有多少意义呢?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防弊,由于人的私欲的普遍存在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漏洞是必然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法久弊生”的内在原因;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对既有制度的有效改革才能堵漏防弊,又怎能得出“法不能经久而无弊,亦不能因其弊而人即以变法”的结论呢?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变法”即如何“改革”的问题,而非改不改的问题,不能因“卒亦无能少有加益”,而因噎废食地否定改革本身.显然,这是万《叙》史识的局限之处;正因如此,其第一部分皆被王《志》所弃。但王《志》连其强调选举制度重要性的首句也予舍弃,似也不妥。

    万《叙》第二部分说明了该《志》所述科目、学校、荐举、铨选四大部分的主要内容.而王《志》序文则不仅简要揭明了明代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还概括出各部分在选举中的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也即道出了作者对明代选举制度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尽管其中仍有偏颇或不尽周全之处,但所言大致还是符合实际的;特别是这种试图揭示事物发展特点及内在联系的努力,更是应予充分肯定。因这不仅对其在万《志》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撰写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便于读者获得和深化对明代选举制度的整体认识。

    另外,王《志》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上也多有高于万《志》之处。如,万《志》科目上卷在总述明代科举时说:“明取士之法,科目为最重,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曰乡试。”其中,概言明代乡试是“三岁以提学所取之士试之各直、省”,不确。因提学官至正统元年才开始设立,[4](p453)正统九年才“奏准各处应试生儒人等从提学官考送”[5](p450)。王《志》科目卷则改为“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同时,补充了追溯科举渊源的内容,即“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不仅表述更加简明、准确,而且大大拓展了提供信息的广度。又如,万《志》学校下卷在追溯学校的渊源时说:“学校,自汉武时始兴太学,唐始立郡县学,宋始置诸路州学官,代有增设而法未之具也。”其中,言“唐始立郡县学”,显误,因郡学早在西汉就已设立。[5]王《志》学校卷则改为“郡县之学与太学相维,创立自唐始,宋置诸路州学官,元颇因之,其法皆未具”。不仅改正了万《志》的错误,而且正确地揭示了郡县学与中央官学在制度上建立起联系始于唐代,表述也更为简练。

    经上述王《志》对万《志》大幅度的删润、提炼和加工,遂使该《志》无论在史识、结构,还是在行文、表述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提高,简洁、系统地反映了有明一代选举制度的沿革、发展特点及其实际状况。

    当然,说王《志》比万《志》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只是从总体而言;事实上,王《志》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所以,就在王氏进呈《明史稿》的同年,清世宗下令再开史局对该《稿》进行修订,以使其“归于尽善”[1](p215)。又经史臣十余年的努力,至乾隆四年,三百三十二卷的《明史》终于完成,并由总裁官张廷玉领衔上呈。[6](p8629)其中《选举志》仍为三卷,是为定稿。

相比于王《志》,定稿变动不大,内容几乎一仍其旧,字数也与之大体相埒。对此,张廷玉在其《上明史表》中作了明确交代:“惟旧臣王鸿绪之《史稿》,经名人三十载之用心,进在彤闱,颁来秘阁,首尾略具,事实颇详。苟是非之不谬,讵因袭之为嫌?爰即成编,用为初稿。”[6](p8630)这虽是针对全书而言,但也完全适用于《选举志》。

    不过,定稿在基本承袭王《志》的基础上,也做了以下两方面的改进:

    一是对王《志》结构顺序有所调整,即学校卷和科举卷互换位次,使学校居首,科举次之。这样调整,决非否认科举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而是基于“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铨选以布列之”的人才培养、选拔与任用的自然顺序,也更便于表现明代教育在制度和实际上已完全成为科举之深厚基础的时代特点,从而使其结构更近于完善。

    二是对王《志》个别词语作了删改、调整和润色。仍以《志》序为例,如适应学校卷和科举卷的互换位次,《志》序首句中的“曰学校”也调到“曰科举”之前;另,“科目以汇征之”,改为“科目以登进之”;“明以科目为盛典”,改为“明制,科目为盛”;“其径由学校起家者”,改为“其径由学校通籍者”。通过这样的“细部加工”,使《志》文表述更趋合理与准确.但总体来说,类似的改进在全《志》中只是个别的。

    以上改进,虽使定稿质量比王《志》有所提高,但因其内容几乎完全承袭王《志》,故王《志》的不足也几乎完全承袭下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忽视了明代文官由学校人仕的数量远远超过由科目入仕(进士)的特点。在学校与科举的关系上,王稿和定稿序文强调了“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的特点,也注意到由学校直接人仕是文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但从数量上看,由学校“通籍”者,也决非序文所言为“科目之亚也”,而是远远超过科目出身者的数量。[7](卷二)洪武以后,包括举人监生在内的各类国子监生已成为明代文官队伍的最主要来源;若再考虑到景泰后岁贡生员经廷试直接充任教官并逐渐成为府、州、县儒学教官主体的情况,那么,文官队伍中由学校人仕者所占比例就会更高。忽视了这一特点,必然影响到对明代教育的作用及其特点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其二,武职选举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明代选举分为文选、武选两大部分,分别由吏、兵二部负责。虽说有明一代重文轻武,文官的培养、选拔和铨选对政局和吏治的影响相对于武官更为重要;但武官的素质如何,其选举制度是否能使各级武官才当其职,人尽其用,对于军队的战斗力和国防实力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整个社会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武职选举制度决非无足轻重.万《志》中,有关武举、武学和武官袭替、升授、选任之制的记载共五千余字,占总字数的八分之一强,文、武记载篇幅已经失衡;而王稿和定稿就更过之,相关记载的字数仅二千余字,不足总字数的十分之一;有关内容不仅遗漏甚多,而且即使涉及到的内容也多语焉不详。

    其三,对富有特色的实行于洪武至成化间的民众乞留地方官员制度完全缺载。前代虽然已有民众乞留为政廉能地方官的例子,如东汉末,成都令董和迁巴东属国都尉,“吏民老弱相携乞留和者数千人,益州牧刘璋听留”[8](p979);此后历代也都有这样的例子。但只有到明代民众乞留官员才形成常制。这既有对前代的继承,又由于明太祖特殊的出身和经历,使其认定评价地方官为政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看其能否得到当地百姓的拥护和爱戴,他把这一观念运用到选官制度建设中,于是就形成了民众乞留地方官员的制度,即每当官员离任甚至因事被逮之时,若有所辖民众集体诣阙乞留,则即命该官留任并予奖赏。此后,该制又在乞留程序、核实真伪、留任升级等方面得到不断完善,对明初近百年地方吏治的改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且其实行时间之长、规模之大,皆为中国古代历史所仅见,极富时代特色。但《明史·选举志》自初稿到定稿对此都未做任何记载,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其四,吏员选举制度未得到应有的反映。吏员选举制度就是关于吏员选拔、拨用、考核及人仕的制度,是明代选举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和前代一样,自中央到地方,各文、武衙门,在堂官、属官和首领官之下,都设有一定数量的吏员,负责承办本衙门的具体事务。正德年间,全国共有吏员五万五千余人,是当时文官的二点七倍![9](p107)故其素质和履职状况如何,自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吏治状况。而且,吏员人仕作为文官的重要来源之一,有明一代,一直得到制度的保障,在文官队伍中始终占有相当的比例,正德、万历两部《会典》,皆对吏员选举制度有专门记载;在明初用人不拘资格的情况下,有的吏员甚至被擢为六部卿贰等高级官员。万《志》在文官铨选卷对吏员选举尚有简略附载;但至王稿,这部分内容几乎删削殆尽,定稿也一仍其旧,而未做任何改进。这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选举志》的完整性。

    其五,所载史实多有语焉不详和不准确之处。本来,叙事简洁是王稿和定稿的显著优点之一,但就像任何事情都有度的规定性一样,若刻意追求简洁,就不可避免地会舍弃一些在今天看来仍然很有价值的史料,而致语焉不详或言之不确,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二:

一是行文过简而致所述史实不明或不准确,如王稿和定稿学校卷记述明代始设武学云:“武学之设,自洪武时置大宁等卫儒学,教武官子弟。”至于武学与卫儒学二者之关系,则没有说明。事实上,武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武学泛指所有的军队子弟学校,包括都司、卫、所儒学和正统时始设的京卫武学。而狭义的武学,则仅指京卫儒学,只是军官及其子弟学校。况且,若以大宁等卫儒学的设置作为始设武学之标志,也不准确。因据《太祖实录》载,大宁等卫儒学始设于洪武二十三年九月,而在此之前,自洪武十七年四月开始,就已先后有岷州卫、辽东都司和北平行都司等儒学之设立。又如,铨选卷对不同出身的推官、知县在科道官考选中的录取比例,仅载为“举贡推、知,例得与进士同考选,大抵仅四之一”。意为举人和岁贡出身的推官、知县,依例可与进士出身的推官、知县一同参加科道官考选,但录取数只能占总数的四分之一。若对明代科道官考选制度没有相当了解,仅凭《志》文此句,是很难正确理解其意的;又据万历《会典》卷五《铨选》,可知该例奏准于万历五年,而《志》文略去这一时间,也极易使人误解为早在明中叶开始实行科道官考选之时就已通行此例了。

    二是把某种情况扩大化和绝对化。如王稿和定稿序云:明以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其实,这只是明中后期的情况,而明初尤其是洪武时期,卿相不仅不是“皆由此出”,而且主要出自非科目出身者。[10](p833~844,879~985)“二稿皆以明中后期的情况概称有明一代的情况,显然不妥。又如,王稿和定稿在学校卷述府、州、县学和国学诸生之差别时,说“府、州、县学诸生人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可事实上,府、州、县学诸生不入国学,直接通过乡试、会试、殿试而中进士,不仅可以得官,而且仕途通达,怎么能说不入国学就不能得官呢?如果说府、州、县学诸生能走通此途者,还只是极少数;那么,景泰间开始的府、州、县学岁贡生员廷试中式后,即可直接充任府、州、县学教官,就使更多的府、州、县学诸生不入国学而可得官了。府、州、县学诸生只是在既不能直接从科举出身,景泰后又不愿以岁贡直接充任教官的情况下,才是“人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当然,王稿和定稿有些史事语焉不详,乃是承袭万《志》而来,如天顺之前,各地乡试对应试生儒名数尚无限制;而随着应试生儒的不断增加,考务负担日趋严重;于是,成化时开始对应试生儒名数予以限制,如规定应天府乡试应试生儒不得超过二千二百人;[11](p4606)后又把定额限制改为比率限制,如嘉靖末规定各地乡试每录取举人一名,只允许生儒二十五人应试;[12](p8648)万历初年,又奏准每举人一名,许三十人应试。[4](p455)而对此,万《志》只是在其学校下卷述万历三年提学《敕谕》时,有“生儒应试,每举人一名,以科举三十名为率”的简单记载;至王稿和定稿,不仅一仍其简,而且连“万历三年”也给略去了。有些语焉不详则是由于时代差异造成的,即在撰《志》时,尚属文简事明,而随着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巨大变迁,在今天看来就成为“语焉不详”了。

    其六,史实错误也较为常见。就其来源可分为三种:

    一种是因袭万《志》而来。如万《志》学校中卷载例监之始云:“景泰元年,以边圉事殷,令天下纳粟纳马者许入监读书,限千人而止;至四年七月,始罢不行。开例纳监自此始。”此说之误有二:其一,明代开例纳监,始于景泰四年四月,而非景泰元年;其二,纳监开始仅限于许生员纳粟人监,而非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限制地“令天下纳粟马者,许入监读书”[13](p4993,5061)。万《志》同卷又云:“永乐元年,吏部尚书蹇义疏请在内文职七品以上及县正官各举所知一人,吏部考验,如果贤能量才擢用。”据《太宗实录》载,可知其中“永乐元年”,当为“永乐九年”之误。[14](p1543~1544)对以上讹误,王稿和定稿皆一仍万《志》之旧,而未做任何订正。

有的错误是王稿在增补资料时产生的。如其科目卷述“科场弊窦”时言:“万历四年,顺天主考高汝愚中张居正子嗣修、懋修及居正党吏部侍郎王篆子之衡、之鼎。”此句之误有四:其一,万历四年,顺天主考是右中允兼编修何雒文、右赞善兼检讨许国,而无高汝愚。其二,高汝愚应为“高启愚”,万历七年七月,其以右中允兼编修被任为应天主考官。其三,张居正子懋修于万历七年中湖广乡试,而非四年中顺天乡试;嗣修虽于万历四年中顺天乡试,但与高启愚无关。其四,王篆子之衡、之鼎,皆于万历十年中举:之衡中湖广乡试,之鼎中应天乡试,而非四年中顺天乡试,也皆与高启愚无关。由上可知,短短一句话,有误竟至八处之多!这在正史中是很少见的。对此,定稿也是一仍其旧,而未做任何订正。

     有的错误则是万《志》本正,而王稿改错。如万《志》学校中卷云:“太祖于乙巳岁置国子学,以元集庆路学为之。”而王《志》学校卷却误为“改应天府学为国子学”。又如,万《志》云“府学每岁贡一人、州学三岁贡二人、县学间岁贡一人”的贡例,自正统六年“颁为定例”;而王《志》学校卷却误为“弘治、嘉靖间,仍定府学岁二人,州学二岁三人,县学岁一人,遂为永制”。再如,万《志》科目下卷载:“洪武二十年,礼部奏请如前代故事,立武学、用武举。太祖不从。”而王《志》科目卷却载为:“洪武二十年,俞礼部请,立武学、用武举。”类似的纪年、史实等错误,王《志》还有不少,定稿也皆仍其旧。另外,在史实编排上,王《志》和定稿也时有失序之处,此不赘述。

     明代选举制度是明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集前代选举制度之大成,对当时政治和社会面貌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又奠定了清代选举制度的基本规模,在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相比之下,学术界对明代选举制度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而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缺乏对《明史·选举志》的系统考订和研究。由于该《志》是今人了解和研究明代选举制度最为常见的专《志》和主要文献之一,其影响之广泛也非迄今任何一部相关专著所能比拟,故其存在的上述问题必然给今人造成诸多障碍和误导,不少论著因引用其中错误或不准确的记述而致误,除上文已述外,常见的还有,如明代文官荫叙制度虽始定于洪武十六年,但该制实际上是定而未行,明中叶后,才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以阁臣荫叙为核心、以三品京官考满荫子人监为主体的文官荫叙制度体系;而该《志》学校卷却载为:“明初因前代荫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又如,明代应试举子虽主要来源于学校诸生,但除此外,还有少量的“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人流者”参加科举考试;而《志》学校卷却载为“科举必由学校”。类似错误或不准确的记载,迄今仍被相关的研究成果所广泛引用,甚至公认为代表了建国以来历史工具书最高编纂水平的《中国历史大辞典》的相关辞条也不免其累。[15](p345~346)

     由上可知,加强对《明史·选举志》的考订和研究,已成为明史研究工作者急迫任务之一,因这不仅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而且对于促进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徐蜀选编.二十四史订补;第15册[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

[2]赵翼.廿二史箚记[M].王树民校证本.北京:中华书局,1984.

[3]王鸿绪.横云山人集[M].敬慎堂刻本.

[4]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5]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7]叶春及.石洞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陈寿.三国志:蜀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2.

[9]陈洪谟.继世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0]王世贞.弇山堂别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明宪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2]明世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3]明英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4]明太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15]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编委会编.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

注:文中个别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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