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的性质与得失(1)(2)
2013-08-22 01:10
导读:婚嫁、家庭、宗族关系,在人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意义,恩格斯早有精辟论证。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单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这在古代中国尤
婚嫁、家庭、宗族关系,在人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意义,恩格斯早有精辟论证。家庭作为“社会经济单位”,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这在古代中国尤为明显。杜佑虽然认识不到唐代以前的中国已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社会,但他毕竟懂得“国足则政康,家足则教从”[16]的道理,并且知道“家足”是“国足”的基础。这本身就是对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深刻认识。考察婚姻、宗族关系,不能说不是杜佑进一步认识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的需要,也不能说不是其“探政理”的重要内容。
关于婚姻制度的记述,主要在卷在五八至卷六O的3卷嘉礼中,涉及婚姻礼仪起源、演变,婚姻年龄、禁忌等婚姻史的重要内容。1、婚姻礼仪的起源与演变。中国古代,婚姻的称谓是与礼相辅相成的,即先有男女嫁娶之事,后来为了确定其嫁娶的正当性,需要一定的礼仪,始为婚姻。所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17],正是这个意思。杜佑之前,《世本》、《外传》、《礼记·婚义》疏引譙周语及《补三皇纪》等皆称太昊、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他们虽然看到婚姻与礼的关系,却未注意其发展演变。杜佑用历史实事,第一次把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系统起来:
遂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时亲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年,定婚姻之时,六礼之仪始备。[18]
短短的56字,既概括了中国古代婚姻与礼相辅而成的关系,又勾划出婚嫁迎娶演进的轨迹,成为对上古婚姻制度的一个简要总结。卷五九的“婚礼不贺议”、“婚不举乐议”两条,尽管只选择了东晋前后的各种议论,却反映出婚姻史上的一个重要变化。古代婚礼不贺,也不举乐。东晋时,天子纳后,对贺于不贺、举乐不举乐有过较激烈的争论。其后,一转而为以不贺、不举乐为非礼,于是贺婚、举乐之风起。这是当时尚侈靡的社会风习的反映。2、成婚年龄,更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关于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的说法难稽而未可遽信,自周至清则大致呈现出阶段性。周代成婚年龄众说纷纭,杜佑经考辩认为,“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即众庶之礼”[19]。汉唐成婚年龄,男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女在十三至十七之间。宋代以后的成婚年龄,男十六岁以上,女十四岁以上,一般为男十八至二十一岁,女十六至十八岁。杜佑在“男女婚嫁年纪议”条下,选择太古、周、唐的情况,大体反映的是唐代之前婚嫁年龄变化的实际。这不仅表明杜佑对婚姻制度考察的精细,更重要的是显示出他看到事物发展有阶段性差别的卓识。3、卷六O所记,是关于婚姻禁忌问题的。其中,有三种情况值得重视。一是同姓不婚。杜佑注意的是它的演变,“殷以上始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战国以下以氏为姓,自汉而后姓氏不分,同姓不婚已失去原来的意义,所以有“吕后嫁妹吕平,王莽娶宜春侯王咸女后称宜春氏”。两晋时由于诸多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同姓不婚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分歧,现实生活中同姓为婚比比皆是。杜佑详录了两晋时的争议。实际上,此后同姓不婚,已变为同宗不婚了,至唐皆然。“同姓婚议”条选录殷、周、汉、晋四代,恰恰也是同姓不婚制演变的几个关键时期。二是中表不婚。外婚而属平辈者,各朝往往不禁婚。三国魏袁准认识到中表关系实为一相近之旁系血亲,首次提出了“中外之亲,近于同姓,同姓且犹不可,而况乎中外之亲乎?”的观点。杜佑不仅专录了袁准的“内表不可婚议”立为条目,而且在凶礼十七“为内外妹为兄弟妻服议”条的“议曰”中再次肯定袁准之论为“诚哉”,并进一步指出“姨舅之女,于母可谓至亲矣,以之通婚,甚黩情理”[20]。三为尊卑不婚。古来,外姻尊卑不婚习以为常。唐高宗永徽元年,以外姻之辈行,无论有服无服,类多禁婚。“外属无服尊卑不通婚议”条纪录了当时的争议及禁婚范围:“父之姨及堂姨母、父母之姑舅姊妹、堂外甥,并外姻无服,请不为婚。”[21]由这时起,迄至于清,大体准此。这些内容,恐怕很难说是为了“维护和强化封建统治”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上述婚姻禁忌的三项内容,以及由婚姻而形成的五宗、九族和亲族服制,都是反映古代中国社会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方面。恩格斯曾经指出过,“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异同”,是“一个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现单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22]透过嘉礼、凶礼中的大量记述,不难揭示出“这种亲属制度”是如何成为制约当时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的。这是个很庞杂的问题,限于篇幅等因素,有待专题讨论。这里只把它作为杜佑考察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提起研究者们的注意。
丧礼和祭礼,既反映人们的鬼魂崇拜观念,又贯穿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丧葬问题是嫁娶之外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又一重要内容。其中,由于人们社会地位的差别和鬼魂崇拜观念的不同,厚葬与薄葬便成为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比较各代礼仪制度,“汉礼明器甚多”,重厚葬。三国魏大革其弊,晋世因之,明器“皆省”。南北朝虽有侈靡者,然其葬大多为俭。至唐,则屡有禁戒。杜佑注意到这些变化,在凶礼“丧制之四”的“荐车马明器及饰棺”条详录了周、唐之制,对后汉、北齐、隋制则简单记述。在周制的“说曰”中,他强调《礼记·丧服小记》所云:“陈器之道,多陈而省纳之可也,省陈而尽纳之不可也。”同时引郑玄注进一步说明“多陈之谓,宾客之赙器也,以多为荣;省陈之谓,主人之明器也,以节为礼。”叙唐制则录存了两次供明器的规定和一篇上疏。睿宗太极元年唐绍上疏指陈“王公百官,竞为厚葬”,“以眩耀路人,本不因心致礼。更相扇慕,破产倾资,风俗流行,下兼士庶。若无禁制,奢侈日增。”玄宗开元二十九年敕令“于旧数内减”明器,三品以上由九十事减至七十事,五品以上由七十事减至四十事,九品以上由四十事减至二十事。“庶人先无文,限十五事”。并“皆以素瓦为之,不得用木及金银铜锡”[23]。从杜佑有选择的记述,既可看清古代厚葬与薄葬的演变之迹,又表明他本人反对厚葬的立场。棺椁的演变,也反映厚葬、薄葬之争。杜佑叙周制,重在棺椁形制的进化;叙唐制,则在节葬,仅记“诸葬不得以石为棺椁,及石室,其棺椁皆不得雕缕彩画施户窗栏槛,棺内又不得有金宝珠玉。”[24]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墓祭和上陵,也是我们民族的传统风俗。书中专立“上陵”条目,叙述这一风习的发生及演变。三代以前无墓祭,秦始建寝殿于墓侧。西汉因秦,帝王陵墓皆有园寝。东汉谒陵礼始备,三国魏、西晋革上陵之礼。东晋方始,即有谒陵、辞陵之事,但终因争议,时复时辍。南朝宋、北魏又复汉仪,谒拜不止,至唐再成制度。高宗永徽二年请依献陵故事,“每朔及月半上食,其冬夏至、伏、腊、清明、社等节日亦上食。”玄宗开元二十年下制:“寒食上墓,礼经无文,近代相传,浸以成俗”,“宜许上墓同拜扫”,并“编入《五礼》,永为恒式”[25]。这条记载还说明一个问题,即古代的某些礼仪,并非都由统治者作出规定强制推行而成为习俗;相反,倒是某些习以成俗的东西又符合统治者的需要,便被随时顺势地记入礼仪条文,成为某种规范。这正是礼与俗相辅相成的关系。
丧葬中,另一颇受重视的问题便是合葬。卷八六“葬仪”条尽管记述繁琐,仍可寻出有关合葬的演变之迹。合葬始于周公,其后长期有争议。武则天合葬乾陵,又引起争论。严善思的上表,较系统地考察了葬仪沿革,以西汉多不合葬,“魏晋以降复有合葬者”,希望“依汉朝故事,改魏晋之颓纲”,并认为“合葬者,缘人私情;不合葬者,前循故事”。同时指出,“若以神道有知,幽途自得通会;若以死者不知,合之复有何益?”杜佑详录严善思上表,既借以考察了合葬的沿革,又保存了研究无神论思想的素材。凶礼中的“招魂葬议”亦值得注意。东晋元帝时,关于招魂葬有过一次辩论,杜佑特意保存了这场争论的起因、各家主要观点。借助这份记载录,可以知道当时关于形神问题的一些片断认识。王裳以“形神本相依”,人死“无形可依”为由,反对招魂葬。这比那种“人死神浮归天,形沉归地”,“故为宗庙以宾其神”,“衣衾以表其形”等的认识,更较进步。[26]这场辩论虽然不能与160多年后关于神灭问题的那场辩论相比,但毕竟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最早的一次涉及形神问题的讨论。
中国大学排名 “始于冠”的冠服之礼,纪传史大多载入“舆服”或者“礼仪”等志。它们记述冠服,基本是“各依品秩,以示等差”[27]。《通典》中有5卷记冠服,杜佑的注意力与纪传史志有“以示等差”的相同之处,也有不完全一致之点。“君臣服章制度”、“后妃命妇服章制度”两条中关于袍制的记载,表明中古以前衣着的一项重要变化。据考证,“古者天子以白布衣、素裳为朝服,诸侯以缁布衣、素裳为朝服,皆衣裳殊。后汉始以袍为朝服,不殊衣裳,故司马彪谓袍为古之深衣。”[28]杜佑在引用《周礼·司服》中的“白布衣、积素以为裳”等语后,叙东汉服章只择《后汉书·舆服志》“服深衣制,有袍”等数句,表明他是清楚地看到东汉始以袍为朝服的转变。女服恰恰相反,南朝齐、梁前后,后妃命妇朝服由连衣、裳而一者转变为不相连的“上圭下属”或“皂绢上下”、“青绢上下”了,即由袍转而为衣上裳下。此外,“君臣冠冕巾帻制度”[29]等条,显然是关于各类帽子和头巾的简史。由冠服及于舆辇,《通典》以3卷篇幅记车铬、舆辇。为指南车、记里鼓车立专条,大约还是第一次。从车辇制度的变化,亦可窥见古代主要交通工具进步的大略。
“大享明堂”条,集录了中唐以前宫室建筑的基本素材,反映着我国古代建筑的某些特征和达到的最高水平。西汉以前,由于只有对自然和祖先的崇拜,祭祀天地和祖先的主要场所在明堂,明堂即成为当时最重要的建筑,因而形成中国古代建筑以宫室为特征的传统。唐尧、虞舜以五府祀五帝,夏以世室享祖宗,殷称重屋,周始为明堂。杜佑引《周礼》,自夏之宗庙、殷之王宫正室,至周之明堂,规模渐次扩大,反映上古宫室建筑的水平。西汉以后,明堂的规制各朝议论不一,皆临时增损,书中叙述从简。唐高宗总章年间下诏具明堂规模,虽然“群议未决”,未能创建,但却形成一份“错综群言”、“斟酌前载”的设计,代表当时可以达到的最高水平,杜佑详录了这一内容。武则天“不听群言”,“自我作古,用于适时”,于垂拱四年在洛阳乾元殿旧基上创建明堂,“高二百九十四尺,东西南北广三百尺”,分三层,下围绕施铁渠,显然是当时最宏伟的建筑。“于明堂后造佛舍高百余尺”,这是关于宫室建筑中出现佛教建筑的记载,同时反映着佛教崇拜在中国的发展。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礼”门中关于文化教育、自然科学知识的内容,更不能简单地斥为什么冗文了。卷五三“大学”、“诸侯立学”条叙古代文化教育沿革,卷五五“享司寒”条是关于古代藏冰、用冰的记载。
总之,通过礼仪沿革,了解我国古代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宗法关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以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面貌,是一个很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绝不应排斥在“史学范畴”之外!
粗略考察了“礼”门的主要内容之后,再来分析杜佑对于“礼”的认识。
相当数量的研究论著都以《旧唐书·杜佑传》所载“献书表”中“周氏典礼,且用准绳”的话来指责“杜佑的兴趣”在于用传统礼仪束缚人们,以“强化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和强化封建统治,是封建史学的共性,指出这一点,无可非议。但在对每一部史学著作进行具体考察时,则不仅仅是指出其共性,更主要的是看到它的个性以及这一个性又是如何充实共性的。
在“礼”门序中,杜佑这样写道:“圣人以礼示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显然,他把“礼”纳入“思理道”、“探政理”的范畴之中。这当然是为了维护已经开始走下坡路的唐政权。然而,他又有着两点明显的过人之处。
其一,《通典》记述礼仪沿革,与“滞儒”不同。杜佑认为,“礼经章句,名数尤繁;诸家解释,注疏庞杂”。“滞儒”们“空事钻研”的都是些“方今不行之典,于时无用之仪”。而他所主张的是“从宜之旨”,记述的是“便俗适时”的有用内容 [30]。这一点,同他批评儒家经典多是“空言”、历代众贤著论缺少“匡拯之方”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详而不烦,简而有要,元元本本,皆为有用之实学,非徒资记问者可比”[31],清代四库馆臣对《通典》的这一评价自然也是适用于“礼”这一门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其二,杜佑考察礼仪沿革,着重在“古今之异制”,强调“皆贵适时”,恰恰与“周氏典礼,且用准绳”的说法异趣。吉礼七“立尸义”条“议曰”,论“中华与夷狄同”,是从“祭立尸”、“以人殉葬”、“茹毛饮血”、“巢居穴处”、“不树不封”、“手搏食”、“同姓婚”、“不讳名”等方面,也即古代礼仪基本内容入手的。中华进步,由于“渐革鄙风”;“夷狄”落后,“则多仍旧”。接着,杜佑斥责“有是古者,犹言祭尸礼重,亦可习之”,简直是“滞执”[32] 到家了!嘉礼三中的一则“议曰”,可以视为是一个理论性的总结:
人之常情,非今是古,不详古今之异制,礼数之从宜。……详观三代制度,或沿或革不同,皆贵适时,并无虚事,岂今百王之末,毕循往古之仪?[33]
这哪里是要以“三代制度”为“准绳”,实在是在反对“循往古之仪”了!如果说“探政理”的话,这应当是杜佑所探“理”中最有价值的一点。
从“礼”门的基本内容和杜佑的上述认识可以这样说,《通典》关于礼仪沿革的记述,是其认识中唐以前社会变革的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至于35卷“开元礼”,虽然有“失于烦琐”之处,但与65卷“历代沿革”并不重复。对于唐代礼仪,书中是分三种情况进行编排的:其一,从沿革的角度记述唐代礼仪,则录入前65卷中,包括《大唐开元礼》撰毕后“仪法续有改变”者,“并具沿革篇”[34]。其二,在玄宗之前已成定制又载入《大唐开元礼》中,而且与叙沿革相关者,则在“历代沿革”部分叙至玄宗前,然后用“制如开元礼”、“仪具开元礼”的方式标明。其三,载入《大唐开元礼》中的唐代礼仪,杜佑“悉依旧文”,“类例成三十五卷”“冀寻阅易周,览之者幸察焉。”[35]这样的编排,使得“历代沿革”65卷与“开元礼”35卷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不能说是“失于重复”。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
从后人对《通典》产生的歧说、得失的评价中,亦可寻味出该书的性质。
由于《通典》是通过考察上千年来“礼法刑政”的沿革反映客观历史进程的,人们的注意力被吸引到“古今制度沿革”方面,只知其为制度史,对于它旨在反映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的变革,或“习焉不察”,或“知之者甚稀”。这种状况沿习下来,对于《通典》的认识,出现了种种不同的说法。剖析这些意见是否恰当,有助于认识《通典》一书的性质。
关于《通典》的产生,历来有三种代表性的说法。一种以王鸣盛为代表,认为《通典》“以刘秩书为蓝本”,“此书之成,亦可云易也”[36]。所谓“刘秩书”,即刘秩《政典》,问世于玄宗开元末。据《旧唐书·杜佑传》记载,《政典》“采经史百家之言,取《周礼》六官所职”,为“分门书三十五卷”,“大为时贤称赏”。这表明《政典》是一部注意综合考察的汇通之作,同时按“六官所职”分门反映社会结构的变迁。在汇通、反映社会结构方面,《通典》可以说与《政典》有一定的承继关系。但从前面关于《通典》分门与“六官所职”的对照,已显示出杜佑的巨大创新精神,表明《通典》不是什么“以刘秩书为蓝本”。王鸣盛的失误就在于他把《通典》仅仅看作是制度史,又以为《政典》取《周礼》“六官所职”,也是记制度,因而断言《通典》以《政典》为“蓝本”。他没有看到,或者说不可能认识到,杜佑变“六官所职”为“九门沿革”是对观察社会结构观念的一个突破!再一种说法以梁启超为代表,虽然肯定杜佑纂《通典》“卓然成一创作”,却又说它是适应“统括史志之必要”[37]。这也很难使人信服。唐以前的历代史志中,律、历、天文、五行,包括符瑞、祥瑞、征灵等,既不属于制度的范畴,不反映社会结构;又不同于礼仪、舆服等,也不表现社会面貌。五行等志中的都分内容反映当时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另当别论。所以,对于上述内容,《通典》根本不取。相反,历代史志中所无的选举、兵、边防,由于杜佑视之为当时社会结构的重要方面,因而将这三者同食货、职官、礼等门并列。选举、兵独立为门类,是《通典》首创,并为其后诸史志仿效。这种情况怎么能说是对史志的“统括”呢!显然,梁启超没有认识到杜佑创立选举、兵、边防门的真实意义,又无视历代史志中律、历、天文等志的非社会性,表明他也未跳出《通典》仅仅是典制史的窠臼。第三种认识以章学诚为代表,称《通典》“统前史之书志,而撰述取法乎官《礼》”[38]。实际上,这是梁启超、王鸣盛两家观点的一种折衷的说法,仍然在制度史的范围内兜圈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上述三种代表性的意见表明,他们不仅没有认清《通典》一书的性质,而且缺乏对唐代前期各项典志和历代史志纂修趋势的认真考察。
典志的纂修,兴起于汉隋之际。《隋志》史部13类中,“职官”、“仪注”、“刑法”3类,都是记录朝廷“礼法刑政”,反映社会构成的。两《唐志》的著录,沿用了这样的分类,并表明它们经汉隋间数百年积累,到唐前期,不仅数量剧增,在形式与内容方面也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增加新的专题,最明显的就是关于“选举”的著录。《新唐书·艺文志二》职官类著录有5种,其中4种都成书于《通典》之前,尤其是沈既济《选举志》10卷。二是注意考察沿革。《具员故事》10卷外,《唐六典》“以令式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39],是其代表。三是具有一定的总结性。最典型的就是《唐律疏议》和《大唐开元礼》。
史志的修撰,也出现新趋势。早在唐初,即认为“仪注”等单项的“典志”之作是“一时之制,非长久之道”。而“载笔之士,删其大纲,编于史志”,“或伤于浅近,或失于未达,不能尽其旨要”;未编入史志者,则“遗文余事,亦多散亡”[40]。为此,贞观史臣在修《五代史志》、《晋书》志时,做了“本末兼明”、“惟通前后”的努力,注意“会通古今,观其沿革”。两史志起东汉末,迄于隋亡,前后相接,较完整地反映了此间350多年社会演进的基本面貌。
上述认识和两史志的纂修,对推进典志与史志相结合,并向汇通方面迈进,无疑具有极大的启示作用。无须否认,刘秩《政典》朝着两相结合的方面作了努力,由于他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缺乏对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社会结构的足够认识,结果又回到按“六官所职”认识社会的老路上去了。然而,由单项制度考察走向综合研究,由记一朝一代典章制度迈入系统探索沿革,这一趋势已经明显地表露出来。由单项走向综合,表明历史家已有在横断面上认识社会结构的意识;由记一朝一代典章迈入系统探索沿革,表明历史家试图从纵向上认识社会各个构成方面的发展变化。杜佑从“探政理”的需要出发,把横向考察与纵向探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通典》成为了一部完整描述上古至中唐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演变之迹的历史巨著。这里要申明的是,《通典》主要通过考察“礼法刑政”沿革来反映客观历史进程的特点,又使它成为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制度史,这一点应当肯定。但还应看到,它绝不仅仅是制度史,这也是必须明确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对于《通典》的得失,长期以来,除了指责其礼、兵二门外,大都是肯定和赞赏的。唯有马端临在肯定其“纲领宏大,考订该洽”后,又为其“节目之间,未为明备;而去取之际,颇欠精审”[41]感到“遗憾”。这是很值得玩味的。
《通典》写“典章经制”,反映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的客观进程,动摇着以记帝王将相和一朝一代兴废为主的、被官府垄断了的纪传体“正史”的“独尊”地位,走出一条与已经日趋规范化、程式化的“正史”所不同的道路,为史学发展注入新的血液。马端临继杜佑之后纂成《文献通考》,发扬了《通典》以考察“典章经制”沿革来以认识客观历史进程的成就,比杜佑更完备地描绘了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的演变。因此,应该说马端临对《通典》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
关于“去取之际,颇欠精审”的问题。《新唐书·艺文志二》“职官类”中有一个系列的著录,应当重视,这就是关于翰林院的史籍。其中,有李肇《翰林志》1卷、(佚名)《翰林内志》1卷、杨钜《翰林学士院旧规》1卷。《文献通考·经籍考二九》还著录有元稹《承旨学士院记》1卷、韦处厚《翰林学士记》1卷、韦执谊《翰林院故事》(一名《翰林故事》)1卷、丁居晦《重修翰林壁记》1卷、张著《翰林盛事》1卷。宋代洪遵汇编《翰苑群书》,上卷辑录了这些著作。它们之中,有成书于《通典》之前者,也有写在《通典》问世之后者。我们知道,“翰林待诏”始置于玄宗初,后号为“翰林供奉”,与集贤殿书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开元二十六年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天宝末以前,均是如此。德宗即位后,翰林学士选用益重而礼遇益亲,由皇帝私臣演为“内相”[42]。宪宗即位,又由翰林院院长一人别敕承旨,重申罢中书草制,取代部分相权,削弱中书省的中枢地位。继之,翰林学士成为提升宰相的必经之路。翰林学士由皇帝私臣演为“内相”,其转折在德宗初年,即在《通典》成书之前。对于从玄宗时就开始发生的这项重要的高层结构的变化,《通典》竟然没有记载。而置“翰林待诏”、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都是玄宗朝的事,在《通典》记事时限范围内,这不能不说是“颇欠精审”的一条重要例证。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姓氏之学,最盛于唐”。玄宗天宝前后,恰恰是唐代姓氏之学由盛转衰的关键时刻。太宗时,有官修《氏族志》协调关陇士族与山东士族的矛盾。高宗时,有官修《姓氏录》打破士庶界限。玄宗时,士庶界限日渐缩小,官修《姓氏系录》“叙唐朝之崇”,使“百代承风”[43],总结李唐建国以来姓氏的变化。另一方面,“各修其家法,务以门族相高”[44]与“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45],也是中唐以前颇为盛行的一种社会风习。“安史之乱”后,随着士庶合流,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的情况才越来越普遍。显然,中唐以前的氏族问题与当时的政治斗争、社会风习紧密相关。杜佑却无视这-历史实际,未予记述,当然是“去取欠精审”了。
关于“节目之间,未为明备”的问题。分封制与郡县制优劣的讨论,自魏晋至中唐,一直是涉及“体要”的热门话题。“虽备征利病,而终莫详究。”在唐代,先有魏征、李百药、马周、刘秩等反对分封制,后则是杜佑、柳宗元的“深探其本,据古验今”。杜佑从“海内统一,人户滋殖”,“建国利一宗,列郡利万姓”和政在列国,“其患也长”;政在列郡,“其患也短”[46]等角度论述了二者的得失利害。同时,还在“职官”门立有“王侯总叙”、“历代王侯封爵”两条,分别论其利弊,叙及沿革。杜佑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在《通典》中却没有给予足够的地位。不仅魏晋以来的各家立论未录,甚至连分封或封建这样的“节目”也不见。事后,大约杜佑也感到欠妥,便在节要而成的《理道要诀》中专立了“封建”一目[47],算是一种弥补。
对于唐代使职数量的剧增、职权益重的变化,《通典》中无专节记述,当然也是属于“节目未明备”的问题。武则天至玄宗前后,唐代设官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变化就是使职的大量设置。“开元以前,有事于外,则命使臣,否则止。”其后,“名号益广”,“为使则重,为官则轻,故天宝末佩印有至四十者。”[48]《通典》仅以“节度、团练、都统等使”附于“都督”条,其它大量使职则不见于“节目”,只是部分地出现在相关的叙述或夹注中。如卷六“赋税下”末尾注文记有“至德、乾元之际,置度支使”,同时提及转运使、黜陟使等。又如卷二一“中书省”叙集贤殿书院,提到修书使的设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上举《通典》存在的“去取欠精审”、“节目未明备”者,都是与反映社会结构或社会风习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杜佑虽然忽略了,但与杜佑同时代的苏冕却注意到了。在《唐会要》中,无论翰林院、氏族,还是封建、使职,均单独立目,甚至用两、三卷的篇幅记其损益。[49]马端临比较《通典》与《唐会要》的立目,肯定后者而批评前者,正说明他的眼光也是放在考察社会变革上的。
通过以上全篇分析,就严格意义而言,不能只简单地说《通典》是“载古今制度沿革”的制度史,而必须看到它是一部完整记述中唐以前社会结构和社会面貌演进历程的史学巨著,或者说,是一部反映古代体制变革的巨作。只有这样,才能澄清上千年来的各种歧义,正确评定它的得失。
[①] 《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64《通典跋》。
[②] 《直斋书录解题》卷5《典故类》。
[③] 《进<通典>表》,《旧唐书》卷147《杜佑传》。
[④] 上引均见《玉海》卷51《典故类》。
[⑤] 《唐文粹》卷68、《全唐文》卷505。
[⑥] 《汉书》卷100《叙传下》。
[⑦] 《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
[⑧] 《通典》卷148《兵》。
[⑨] 这只是大体的对照,旨在说明《通典》分门的变革,并不包括《通典》分门与“六部所职”的全部内容。
[⑩] 恩格斯《卡尔·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2页。
[11] 《通典》卷首语。
[12] 《通典》以“非古是今”与“非今是古”对举,故借用“非古是今”表达杜佑的“酌古通今”的思想。――作者补注。
[13] 《朱子语类》卷136。
[14] 李之勤《杜佑的历史进化论》,收《中国史学史论集》(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5]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页。
[16] 详见《通典》卷7《丁中》“论曰”。
[17] 《诗·郑风·丰笺》。
[18] 《通典》卷58《天子纳后妃》。
[19] 《通典》卷59《男女婚嫁年纪议》“议曰”。
[20] 《通典》卷95。
[21] 《通典》卷60。
[22]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页。
[23] 《通典》卷86。
[24] 《通典》卷85《棺椁制》。
[25] 《通典》卷52。
[26] 详见《通典》卷103。
[27] 《隋书》卷11《礼仪志六》。
[28] 任大椿《深衣释例》卷2。
[29] 《通典》卷57。
[30] 详见《通典》卷74《宾》序。
[31] 《四库全书总目》卷81《政书类》。
[32] 详见《通典》卷48《立尸义》。
[33] 《通典》卷58《公侯大夫士婚礼》。
[34] 《通典》卷106《五礼篇目》注。
[35] 《通典》卷106《五礼篇目》注。
[36] 《十六史商榷》卷90《杜佑作通典》。
[37] 《中国历史研究法》第二章。
[38] 《文史通义》内篇四《释通》。
[39] 韦述《集贤记注》,《直斋书录解题》卷6《职官类》引。
[40] 《隋书》卷33《经籍志二》仪注类序。
[41] 《文献通考》自序。
[42] 详见李肇《翰林志》。
[43] 《唐会要》卷36《氏族》。
[44] 《新唐书》卷71上《宰相世系表一上》。
[45] 《通志》卷25《氏族略》。
[46] 详见《通典》卷31《王侯总叙》。
[47] 《玉海》卷51《典故类》载杜佑《理道要诀》十卷篇目为:“第一至第三食货,四选举、命官,五礼教,六封建、州郡,七兵、刑,八边防,九、十古今异制议。”
[48] 李肇《唐国史补》卷下《内外诸使名》。
大学排名 [49] 苏冕《会要》成于德宗贞元十九年,晚杜佑《通典》二年,与《理道要诀》同时。今本《唐会要》是在苏冕《会要》基础上补充、完善而成。其中,氏族、封建、诸使三目下均有“苏氏曰”或“苏氏驳曰”,可知苏冕《会要》有此三目。翰林院一目,暂从今本王溥《唐会要》。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