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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礼孝 德主刑辅 化
【论文摘要】我国法律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中国的法律文化,我们叫它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它源起于我国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殷商时期的“德”“礼”“孝”,到公元前6世纪以后的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以学说为主导思想的“德主刑辅”的完全道德化的法律文化。这种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我国文化领域上空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
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其他各种文化一样源远流长,早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对于我国的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一个鲜明特点——道德法律并重,其历史就是一部完全道德化的历史则少有人知,因此,笔者做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探索、分析、撰写成文,以期引起各位爱好者的共同探索,拓宽视野。
道德化的法律文化来源于殷代和周初时期的“德”“礼”“孝”,发展于春秋战国以后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学派。
在原始社会时期,即我国4千多年前的神农、皇帝、尧、舜时期是没有成文的法律的,氏族内部秩序靠道德、习惯、禁忌、风俗和部落长的威信来维持。到奴隶社会时期,由于阶级的出现,于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用以统治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的东西便随之出现,那便是我国殷代(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德”“礼”“孝”。
“德”在殷商时期的《卜辞》中是作“徝”字,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用的“得”字,那时的“得”与现时的“德”在含义上是一直的,大体上就是说做事要适度,不要过火过头,要多做于人于己都过得去的有益的事。到头来无愧于心。殷人的一位祖先盘庚就是用“式敷民德,永肩一心”(《盘庚下》)即“我们都应当同心又同德”来要求自己和广大老百姓加强对“德”的修养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礼”的繁体字是“禮”,在《卜辞》中是作“豐”,没有“礻”字旁。因当时祭祀至上神或者祖宗神,都要用两块玉盛在一个器皿里去作供奉,表示敬意,于是便有这一从“珏”从“豆”的“豐”字。这个“礼”便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了。这样,以“德”的修养为前提,以“礼”作为规范来行动,“德”“礼”结合在一起,便达到巩固统治权力的目标了。
“孝”据《卜辞》记载:它与“考”“老”两字相通,意思就是“奉先思孝”,(《商书·太甲中》)要求人们脑子里对于祖先这一概念不致遗忘或模糊,因“孝”而起的情感更加深刻和浓厚。这一要求也就是使人们对于血统概念的更加深刻和浓厚,而血统关系可以维系到永远,于是便可以使人因“孝”而趋于纯厚,长久地不致作出犯上作乱之事。
由此可见,这“德”“礼”“孝”均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它具有明显体现居于统治地位的本宗族意志的鲜明特点。只是“礼”侧重于把人们的行为束缚在对于上帝或祖先表达敬意与服从上,“德”的侧重是要人们凡事做得“适宜”,不致越轨乱上,三者结合在一起,就使我国法律文化在形成初期就具有了鲜明的道德化的特点。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殷商那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连只能用32人奏乐的鲁国大夫也竟敢用天子的规格64人进行奏乐舞蹈,使整个社会处于“礼”崩“乐”坏的状况(《论语·八佾》:“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面对着这样的状况,以孔丘(前551年-前479年,人们都尊称他为“孔子”)和孟轲(前372年-前289年,人们尊称他为“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便从借鉴夏、殷二代的制度而建立起奴隶主政权的西周社会的代表人物周公旦那里去寻找治国道理,并立志终身为之奋斗(《论语·八佾》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逐步形成了“德主刑辅”及“仁”“德”“忠”“恕”等治理的办法。这在我国法律文化史上是极为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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