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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战区货运稽查处述论

2014-02-18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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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战区货运稽查处
  论文摘要:
抗战全面爆发后,随着日寇全面侵华,我国沿海沿江海关相继沦陷,海关的征税与缉私职能遭受严重摧残,日伪走私活动日益猖獗。为加强对敌作战,强化国统区缉私力量以及增裕国统区,国民政府财政部专门组建战区货运稽查处以补海关力量之不及,为国民政府苦撑抗战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学界非常重视对抗战时期走私与缉私问题的研究,但有关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战区货运稽查处,除了一些学者在相关论著中零星涉及外,迄今没有专文论述,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就此问题作一论述。
  
  一
  抗战全面爆发后,我国沿海沿江各海关相继沦陷。战时国统区与沦陷区之间以及国统区内部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走私奸商大多以沦陷区为据点,向国统区走私日货和私运国统区的土货出口,根据著名学者林美莉的研究表明,走私货物1937年总值为15000余万元,1938年为2亿余元,1939年为31000余万元,1940年增至46000余万元,在1940年中期,广州湾一处每日私运日货40万元,一年就是1.46亿元。猖獗的走私在经济、和军事方面都给国民政府坚持抗战带来巨大的破坏作用。不仅使国民政府的关税收入锐减,严重扰乱大后方工经济秩序,且妨碍国民政府对敌实行经济封锁和经济反封锁,削弱国民政府的抗战实力。为遏止猖獗的走私,维持战时经济秩序以增裕政府财政税收,国民政府财政部决意成立战区货运稽查处。
  1939年秋冬之交,财政部着手分区设置货运稽查处,以补各地海关力量所不逮。先将全国分为6区:湘鄂区、冀鲁豫区、浙赣皖苏区(兼管闽省)、晋陕区(兼管甘青宁三省)、广东区和广西区,每区各设货运稽查处,办理查缉敌货、资敌物品、结汇物品及法币金银等之私运,与出入战区货物之关、盐、统三税之验估补征等项。1940年1月,财政部调整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及其辖境,先后最终确定成立广东区、广西区、湘鄂区、苏皖赣区、闽浙区、冀鲁豫区、晋陕区和甘宁绥区等8处货运稽查处,所有各处税务部分主任人员,均由海关派员充任,一切稽征缉私,均仿海关办法办理,主要办理查缉敌货,资敌物品,结汇物品及法币金银等之私运,与出入战区货物之关、盐、统三税之验估补征等项。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起初,货运稽查处只是“负责查缉私运,以补海关权力之所不及”的临时性机构,鉴于战局的变化,国民政府对各货运稽查处辖区略加调整,“以闽省与浙省毗连,划归浙赣皖苏区管辖。皖北与豫省接壤,划归冀鲁豫区管辖,甘青宁三省地处西北,归晋陕区兼管”。后又经过多次调整,国统区对敌经济防线,始大致筑成:“北起五原,沿黄河各渡口(军渡、龙门、风陵渡、茅津渡、孟津)而至郑州;再沿平汉路过许昌、郾城、驻马店,西折至随、枣、襄、樊、宜昌、宜都、常德、益阳、湘阴,绕洞庭湖而至平江、修水,绕鄱阳湖而至景德镇、祁门、宣城,南折过广德、孝丰、新登,经萧山而至宁波(按此为1939年底之军事情形)。敌货走私,至此始得稍戢;而西北各省,向无关卡,致敌货私货横行之缺点,亦可藉以补救。”
  战区货运稽查处成立后,主要是依据1934年6月19日颁行的《海关缉私条例》以及1938年10月27日颁行的《查禁敌货条例》和《禁运资敌物品条例》(1941年9月3日国民政府修正)等缉私规章制度,切实检查敌货及禁运资敌物品,以杜走私而保后方军需民用资源。
  鉴于战区货运稽查处在财政部缉私处(署)成立前是国统区查禁走私的主导机关,为了明确各战区货运稽查处的职责,规范其执法行为,1940年财政部专门针对战区货运稽查处这一缉私机构就颁布了许多法规,如6月5日颁布《关于各战区货运稽查处补征关税事项规定四点》、10月9日颁布《财政部浙赣皖苏战区货运稽查处查验货物及补征税暂时实施办法》等。针对各地货运稽查处在处理违章案件时随意行为的严重情况,财政部颁布《各货运稽查处处理违章案件充公变价款项及罚金给奖办法》,为加强,各货运稽查分处制定了配套的法令法规,如1940年7月7日,浙赣皖苏战区货运稽查处颁布《查验货物及补征税项暂行实施办法》。1941年1月1日,财政部根据案例规定货运稽查处缉获私货按照普通法令处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再诉愿程度,若按照《海关缉私条例》处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关务署的批准,才能提起诉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除了制定规章制度外,财政部还以电令的形式规范战区货运稽查处征税与缉私行为,如1940年10月,财政部电令准予各战区货运稽查处代征转口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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