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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桂系政权的民族同化政策(2)

2014-03-07 01:13
导读:二、实施“特种”,大力推进少数 民族教育的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新桂系政权为了进行民族同化

  
  二、实施“特种”,大力推进少数
  
  民族教育的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新桂系政权为了进行民族同化的需要,在广西少数民族当中实施“特种教育”,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客观上促进了民族文化的发展。
  面对桂北瑶民起义的爆发,新桂系政权认识到广西民族问题的严重性,“鉴于过去抚驭之失策,一变从前方式,而完全从教育人手”,于是在1933年颁布了《广西省苗瑶教育实施方案》,大张旗鼓地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其中不仅规定了苗瑶教育委员会的组织、筹设苗瑶民众教育馆等大手笔工作,而且还规定省立师专要增加苗瑶教育研究的选修科目以及在中等以上学校中添设苗瑶公费生学额㈣。为推动上述法规的具体实施,后来还颁布了《广西苗瑶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广西特种教育区域设校补助办法》等专门法规。
  为给“特种教育”提供师资,新桂系专门开办了“特种教育师资训练所”。其教育宗旨为:“根据三义之教育原则,养成特种部族之师资,俾统一其思想,发扬其固有美德,促进其生产技术,以期提高其文化,改善其生活,而达到民族的统一,故训练方针,均以此为出发点。”,可见,其最终目的是实施民族同化,只不过通过较“温和”的手段罢了。关于该所的情况,前人多有论述。兹不赘述。这里仅谈一下前人并未涉及特教女子教育的情况。当“特种教育”办到1941年的时候,所长刘介认为广西有着数十万特族女子,她们“同在我政府之下,似不可置于不教之列”,因此他提倡于1941年春季开始招收特族女子简易师先修班l班,拟招50名学员,由各县从苗瑶侗僮倮倮等特族中选送,不仅提供膳宿书籍,还免收其他各项杂费,另外每月还发放购置生活学习用品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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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桂系政权的压制下,各县纷纷采取措施推动“特种教育”的发展。龙胜县“指定各户视财产多寡,在能力可能负担时,酌量自行捐充田亩作学校基金”切,龙脊壮族聚居区建立有4所初小学校,其中平安村因筹集学租80担,表现特别优秀,被县教育局给以“县立第六初小”的名义。平南县在罗香、平竹、罗运、那平4乡各设立中心校1所,在各村设立基础校21所,同时大力推进成人教育,先后入学2258人。贺县颁布了《贺县瑶民教育实施方案》,规定每区设小学校1所,每校每年拨经费约小洋400元。罗城县1933年筹设特种学校8所,后扩充至22所。忻城县召集村老开会筹议,最后决定初级小学校3所。上思县在山区设立苗人学校。西林县在蓝靛瑶聚居的定安、那劳、八桂、潞城4乡各设初小1所。为学校补助经费,西隆还专门呈请广西省政府,决定由年度苗瑶教育经费项下补助毫银300元。镇边县规定瑶倮儿童入学,一律免收其学费,并于学校可能范围内酌给予纸张各件。田西县在1937年度的县地方岁出预算书中专门预算有特种教育师资生补助费320元,县内已设立三瑶、新化、渭标3校,仍尽力在供央乡绿衣寨筹设新校。
  应该说,特种教育还是取得了较大成绩的。据,广西各县特族区域共成立中心校37所,基础校627所,在学儿童28113人,成人23207人。其中仅龙胜一县即创设中心校15所,基础校144所,在学儿童6507人,成人6579人,分别占广西总数的40.54%、22.97%、23.15%和28.35%。当然,上述数字仅指少数民族群众较多地区而言,其他诸如百寿、中渡、桂林等县市则因少数民族不多,且风俗多已同化,大多加入到了所在地区的学校,而没有单独设校。尤为难能可贵的是,大量的女性加入到了就学的行列中:在儿童中,女生占1/4,而在成人夜学教育班,女生则要占到3/5的比例。这里还应该强调的是,新桂系政权实施的“特种教育”本质上是以少数民族文化落后为出发点的,带有歧视少数民族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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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最为外显的特征之一,其他族体往往首先根据其独特的风俗习惯来判断其民族属性,因此一个政权的风俗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新桂系政权把广西境内的少数民族视作风俗习惯落后的“特种部族”,因此它始终推行“风俗改良”,强制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早在1931年,新桂系政权就颁布了《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对婚嫁、丧祭、生寿、游神、歌圩等风俗习惯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婚嫁即规定:“女子出嫁后须常住夫家,从前不落夫家或逃婚陋习应禁绝之。”同时,并成立了省县市各级改良风俗委员会,来推动这一工作。两年后,又修正公布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成为新桂系政权推行“风俗改良”的总的规范。根据该法规,广西各少数民族需要改装易服,摒弃本民族传统服饰;不得早婚和不落夫家,并不准聚集歌圩唱和;不得迎神建醮,奉祀淫祠及送鬼还愿㈣。除了上述总的法律规范以外,新桂系政权还颁布了许多专门性的禁令、政令,如1932年,新桂系政权颁布训令,提出“各县乡村禁约实有重行恢复厘定实施之必要”,后来形成了《广西各县订定及执行乡村禁约须知》这一专门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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