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选举区制与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2)
2014-04-13 01:00
导读:在地方是在县一级实现直接民权;在中央一级则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行使间接的直接民权。然而,要实现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这一设想,
在地方是在县一级实现直接民权;在中央一级则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行使间接的“直接民权”。然而,要实现由各县选举一人组织国民大会这一设想,代表选举就必须采用小选举区制,因为只有采用小选举区制才能使每个选区选举一个代表。因此,作为继承孙中山衣钵的国民党政府在“五五宪草”中最终确立了采用小选举区制选举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以便实现孙中山的“直接民权”思想。
总之,从国民大会的方案中可以发现,孙中山这一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使人民能够通过国民大会实现“直接民权”,因此,通过小选举区制选出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就成为人民实现其“直接民权”的必要步骤。
(二)它符合世界选举制度发展趋势
许多西方主要国家在开始实行民主选举时都采用了小选举区制,后来有的国家采用大选举区制;但是,小选举区制的优点使其依然保留。因此,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开始采用小选举区制是符合世界选举制度发展趋势的。
首先;当时许多西方主要国家采用了小选举区制。在一战时英、法两国下院选举都采用小选举区制。英国在1918年的新选举法之下,各郡市的选举仍为小选举区制,只是大学选举区有的实行大选举区制,法国自1919年至1927年曾经采用大选举区制;但在1927年又恢复了小选举区制。美国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向来都是小选举区制。德国“采一人一区之小选举区制,凡为选举区396。”鉴于以上情况,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采用小选举区制,有利于吸取西方主要国家实行小选举区制的经验,也符合世界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
其次,小选举区制的优点使其在西方主要国家长期存在。主张小选举区制者的理论认为小选举区制有两种优点:①能使选民对于希望当选者的才力较易判断,如果选举区过大,则希望当选者较多,选民因而不易判断;②能使本区选民,对于本区选民较易加以监视与监督,因为本区既然只有一个代表,该代表对于本区选民的委托,便不易把责任推卸给其他代表。因此,虽然有些国家在一战后实行了大选举区制,但小选举区制依然存在,如前面提到的英法。中国实行民主选举的时间较短,人民的选举意识比较淡薄,选举应力求简单易行,因此,采用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在当时是比较合适的。
总之,根据以上情况,在中国选举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先行操作简便的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等到将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行大选举区制,或者某种更完善的选举制度,这是符合世界选举制度发展趋势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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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它经过了严密的立法程序
采用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经过了严密的立法程序,显见其合理性,这主要体现在“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上。
首先,由立法院确立宪法起草程序与各项原则。立法院接受宪法起草任务后,便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孙科自兼委员长。每周开会一次,委员长主持,必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才能议决。议决起草程序后,又议决分4组研究原则,国大代表选举归第三组研究。经过讨论议定后,在关于国民大会的原则中确立了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采用小选举区制——“国民大会由每县或其同等区域选举一人组织之。”
其次,发表宪法草案初稿及修正。议定原则后开始起草宪法。孙科召集初稿起草人草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主稿人初步草案),当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宪法草案初稿后,随即公开发表,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征求意见。此稿对代表选举原则略有改动:“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选举一人县市同等区域以法律定之”。初稿发表后,孙科指派36人为审查委员,审查结果提交全体审查委员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