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选举区制与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3)
2014-04-13 01:00
导读:定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全案内容诸多修正,较前更有进步。此案中对代表选举又有改动: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代表一人。 最后
定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审查修正案》。全案“内容诸多修正,较前更有进步”。此案中对代表选举又有改动:“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选出代表一人”。
最后,议决、修正、宣布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审查修正案公布后,立法院将宪法草案审查修正案提出讨论,拟具新草案,经过立法院三读后通过,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此草案通过后,国民党中央审查修正完毕后,立法院三读通过,由国民政府于1936年5月5日明令宣布,即“五五宪草”。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的方式是“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至此,最终确立了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方式为小选举区制。
二、小选举区制选举国大代表的危害性
采用小选举区制选举1946年国大代表有合理性,但也有危害性,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这种小选举区制对于代表分配不太公平。因为划分选举区,都必须依照行政区域为界。如英国的县市,法国的郡,日本的府县。国民政府时期也是县与市。采用小选举区制,有时会造成选举区域的居民人口数远远不能达到一定的比例标准,也不得不许其选出一名代表。1946年国大代表选举是每县市及同等区域选出代表一人,众所周知,中国的县市大小、人口有的相差极大,甚至数十倍,但同样都只能选一名国大代表。因此,“人民之选举者,同是一票。而价值及相倍徙,其不平莫甚焉。”
(二)运动作弊比较容易。小选举区制由于人口较少,有选举权者相对较少,运动作弊就比较容易。在国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很多舞弊行为与此有关。
(三)可能导致一党专政。小选举区制的实行对本已是一党政体的国民党来说,结果是强化了其一党专政,从而引起其它党派的强烈不满,导致政府合法性危机加深,并且引起了革命战争,最终使国民党政权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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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学理上分析这个问题。西方一般民主国家在实行小选举区制的过程中发现,各个选民,在实际上因其所属的党籍不同,选举机会仍然不平等。因为在实行小选举区制的时候,计算中选的方法是多数选举制,所谓多数选举制,是指各选区应出的议员(代表)名额,为各该选区内得票比较最多的政党完全占取。换句话说,在多数选举制之下,各选举区的代表权,完全属于各该选举区域内的多数党。凡采用小选举区制者,自然都是多数选举制,因为各选区既然只能选出一人,那么当选人员自然只能属于得票过半数或得票比较最多之人——即多数党。所以,一个政党如果获得了多数票便当选,其它政党虽然也获得了一定量的选票,但无济于事,这些选票全部成为废票。这样选举使有些选民感到不公平,同是一票,价值却不一样,造成形式上平等的选举权实际上却不平等。“以多数压少数,既为立宪政治之大忌。”不管是多数压少数,还是少数压多数,主要的问题是将国家中多数党外的其它党派或无党派部分人士拒之于政界之外,而不能参政议政。这个弊端会使部分人“怠视公务,而减杀其爱国之热诚,否则郁积其不平之气,久而必泄,遂生革命之祸。二者必居其一于是。”
其次,从实际情况看,当时国民党是执政党,是第一大党。共产党处于地下状态,其它党派被宣布为非法,实际上是一党专政。共产党和其它党派的成员因为“非法”丧失了选举资格,无法成为国大代表,实行小选举区制,无疑是国民党的代表最多。从实际选举结果看,国民党代表占80%多。这样代表全国人民意愿的国民大会就为国民党一手把持,因此小选举区制的使用会更加强化本来已是一党专政的国民党政权。但引起其它政党的不满,国民党政权合法性产生危机,并且引起了革命战争,国民党政权最终垮台。
三、小结
现代的选举离不开政党的参与。因为在一个民族国家中,有效的政党具备的首要功能就是:“代表互为冲突的利益,动员选民参加政治选举,并给民主政府赋予合法性。”¨但是一党制和多党制实行小选举区制的过程却是极为不同的。在前者,执政党直接或问接控制着候选人的产生;在后者,候选人原则上自由产生,数量不限,所有政党的候选人都由选民根据其偏好投票选择获得多数选票的获胜。因此,一党专制因排斥其它政党的参与或存在而丧失其合法性。所以,一个政权想要保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只有允许其它党派通过选举参与其政权。虽然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不一定是最好的政治,也不一定适合于每一个国家,但“如果能够让多个不同的政党相互制衡,并通过公平竞争产生政府,那么整个国家就可能从‘偏’走向‘正’。现代西方的政治实践表明,在相互认同,容许共存的基本文化前提下,多党和平竞争的自由民主秩序是可以实现的。公正的实现最终不是通过对政党的禁止,而恰恰是通过允许各类党派的自由与全面之发展。”因此,对1946年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实行小选举区制的利弊分析,会给后人提供很好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