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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历史

2014-06-22 01:01
导读:历史学论文论文,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历史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的这篇文章不错: 【作者简介】王震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作者简介】王震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 100732)
【内容提要】近年来新出土的《容成氏》等战国竹书,在增加和扩充史料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它们依然是有其局限性的,重建上古史还得靠以考古学为基础的多学科的结合。而考古学本身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它也需要借鉴人类学的理论以及技术的、经济的、环境的、人口学的等等知识。将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学理论相结合是研究的趋势和方向,但理论贵在创新。因而,结合中国考古新发现,从中国的材料出发,创建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理论,才是最上乘的文明和国家起源研究。依据近年来对山西襄汾陶寺和河南新密古城寨的考古发现,将早期文明与初始国家出现的时间,划定在龙山文化时代,应该说是有着充分事实依据的。与此相关,将中国古代的国家形态划分为邦国—王国—帝国,要比称之为古国—方国—帝国,更约定俗成更合理1些。
【摘 要 题】历史理论
【关 键 词】先秦文献/酋邦/社会分层/聚落形态/邦国/王国
【正 文】
    1、新出土的先秦文献资料的价值与局限
研究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问题,在资料上主要可分为两大类:1是物质文化资料,即通过考古发掘所获得的遗迹、遗物、遗址之类的资料;另1是文献资料。文献资料中,又可分为传世的古籍文献资料与出土的竹简帛书、铜器铭文之类的出土文字资料。应该说,无论是考古资料还是文献资料,都有其重要价值,也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近年来,新出土了1些文献资料,如20世纪90年代,从战国时代楚墓出土的《唐虞之道》、《子羔》、《容成氏》3种竹书材料,以及属于西周中期的青铜器“公盨”的铭文,都提供1些古史传说方面的资料。《唐虞之道》是湖北省荆门市博物馆1993年清理被盗掘的郭店1号楚墓时所获大批竹书中的1篇,通篇讲尧舜禅让之道。《子羔》和《容成氏》是上海博物馆1994年从香港古玩市场上收购来的大批楚国竹书中的两篇。《子羔》篇采用子羔与孔子1问1答的形式,借孔子之口叙述了禹、契、后稷“3王”降生的神话以及尚贤、禅让的传说等内容。《容成氏》篇幅较长,它是战国人所写的1篇比较有系统的上古史,从渺茫难稽的容成氏、尊卢氏、赫胥氏等远古“王天下”者讲起,历述尧、舜、禹之时的社会状况,1直说到武王伐纣,篇中也有1些尚贤和禅让的内容。《公盨铭》是北京的保利博物馆2002年收购的1件西周中期的青铜器,器内铸有98个字的铭文,铭文开头就说天命禹平治水土,铭文中也讲到“为政以德”方面的内容。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上述这些新出土的文献资料都可以与传世的先秦文献对照起来,加以解读和研究。例如裘锡圭先生的《新出土先秦文献与古史传说》1文[1],就使用上述4种出土文献,对“古史辨”派主将顾颉刚先生在禹的传说、各族是否同源的古帝王世系和禅让传说这3个方面的有关见解进行了检验,对顾先生1些具体观点的得失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分析,是1篇难得的佳作。也有学者将上述新出土资料与传世文献结合起来,对远古部落社会的特征、社会的演变、社会复杂化的进程以及早期国家与文明的起源等问题,进行了各自的研究。这些研究都是必要的,对学术的发展也都有积极的推进作用。通过有关的研究,这些新出土文献的价值也得以充分地展现。史料的新发现或史料的扩充,每每带来研究的新进展。然而,我们可否仅以这些出土文献(或者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相结合)为主干脉络,来重新构筑我国的远古历史,来重写中国的早期国家与文明起源的历史?在回答这1问题之前,还是先让我们看1下作为文献(不论是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的局限性。
《容成氏》、《唐虞之道》、《子羔》既然是战国竹简,它们与同为战国时成书的《尚书·尧典》等的性质也差不多。也就是说,可以把《容成氏》、《尧典》等看成战国时期关于上古史所流传的不同“版本”的传说,与传世文献相比,是1种大同小异。只是,《尧典》等传世文献,经过战国末乃至秦汉时期的进1步整理,使得文字和用词更规范1些而已。但不论是《尧典》还是《容成氏》,它们都既包含战国时的思想、观念、制度等等,也包含从战国之前传下来的内容。《公盨铭》也有同样的问题。“公盨”是西周中期的铜器,它把史书对于大禹治水的传说的记载至少提前到了西周中期,但它毕竟不是大禹或夏代时的记载,在《公盨铭》中也应含有西周时期的思想、观念、制度等。问题的关键是现在学术界还没有1个好的办法和标准来分辨,其中哪些内容是在写成这些时受当时制度、观念、思想影响而新出现的,哪些内容是由更古老时期传下来的。当然,也许有人认为根本不需要做这类分辨工作。可是,不作辨析,就会形成用战国人的史观来描绘今日的所谓古代国家起源问题。这样研究问题,自以为是信史,可别人不1定认为就是信史。实际上我们对于古史传说多处于既信又不能全信的境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此外,也有1些学者由于受《尚书·尧典》、《大戴礼记》中的《5帝德》、《帝系》以及《史记·5帝本纪》中的大1统史学观念的影响,每每把尧、舜、禹、皋陶、伯夷、4岳、共工、商契、后稷等描述或论述成1个朝廷中的不同的职掌,即他们都曾同朝为官。而早在810年前,顾颉刚先生就提出“打破民族出于1元的观念,打破地域向来1统的观念”。现在的民族学和考古学研究也表明,夏代以前的远古社会是族落林立,并不存在类似统1朝廷的政治实体。诚然,在1些学者的用词和表述中,并未使用“朝廷”、“王朝”这样的词汇和概念,使用的是“部落联盟”这样的词汇和概念;但把尧、舜、禹、皋陶、伯夷、4岳、共工、商契、后稷等描述或论述成“同朝为官”的情形,给人的还是大1统王朝的感觉。
面对上述局限,当前利用先秦文献(既包括出土文献也包括传世文献)研究上古历史文化的学者中,较为严谨的做法是:1方面相信其中的1些素材确实是上古流传下来的,但同时也不能不考虑其中所含有的战国时的思想、制度、组织结构等因素,甚至不能不注意到《尧典》等文献把原本属于不同系的部族民族组合安排在1个朝廷的情形——大1统的古史体系,所以利用时每每要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取舍。现在的难度是取舍的标准是什么?这在学术界还没有1定的看法,甚至还有些混乱。我们反对在传说史料的运用上采取合己则取不合则隐的态度,我们也反对只是根据自己文章中的观点的需要,说《容成氏》或《尧典》中的某1条材料符合社会发展史的什么原理,就把它作为取舍的标准。殊不知,所谓社会发展史原理也是根据某些民族的情况归纳出来的,并非绝对的、1成不变的,更何况我们要说明的是具体的中国上古的历史文化而非1般的社会发展史。所以,1般的做法是把《容成氏》、《尧典》之类的史料与其他书中的史料相互印证、相互配合使用。尽管这样,也只是相对好1些。因为仅仅依赖文献,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这里就涉及到考古与文献结合的问题。在将2者结合时,也应该是在对文献和考古材料分别有1个系统研究、系统梳理基础上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也只能是以考古学为骨干,以文献为血肉、为辅助。骨干建立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是最根本性的东西;血肉使具体的历史丰富多彩,是辅助性的东西。总之,历史学的发展,使得要想重建上古社会的历史,它至少需要与考古学、人类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相结合才有可能完成这1重任。今天若单纯以文献(不论是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来建立上古史体系,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商代以前的上古史研究的基础应该说主要是考古学。所以,对于文明起源的研究,考古学的实践是最基本性的。也正因为如此,夏鼐先生在讲到中国文明起源时,也是根据考古学的发现,从小屯的殷墟文化讲起,通过郑州2里岗商文化、偃师2里头文化,1直上溯到新石器文化。


    2、酋邦理论、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学理论相结合与理论创新是研究的趋势和方向
考古学是通过古代人类的实物遗存来进行研究的,所以它是有确凿根据的,也不受历史记载的约束。而且,考古学的文化编年是以地层的先后叠压或打破关系为基础的。所以,考古学所反映的社会文化方面的变化,是可以寻找出其逻辑与历史的统1的。然而,考古学又是阐释性的,遗迹遗物本身是不会说话的,它需要人们利用技术的、经济的、环境的、人口学的等等知识对人类生存活动的方式作出符合上古实际的解释。所以,考古学也是有局限性的。对于考古学在研究国家起源这1课题上的局限性,德国原总统罗曼·赫尔佐克(Roman Herzog)在其《古代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1书中曾指出:国家的早期阶段,特别是其萌芽状态,只能求之于考古遗存。但是,考古学“这门科学可以引出关于早期历史上各民族的文化发展、迁徙、关于各种贸易关系、各居民点的建立和扩大等方面的结论。而那些地下没有保存下来的东西,尤其是那些根本就不能进入地下的东西,对这门科学来说就意味着丧失净尽了”。这里特别是指人的思想和人的社会生活,还有制度、宗教、国家和语言,“1律无法从地下挖出来”。他称这1点为“人类认识的界限”。由此,他强调了理论的推测或思辨的重要意义,认为“没有主观推测或思辨也就没有科学”。[2](p1~2,6,62) 确实,由于遗迹遗物本身不能说话,罗曼·赫尔佐克所说的这些也不无道理。不过,在当代聚落考古学充分发展的今天,那些保存较好、内涵丰富、发掘较科学较完整的聚落遗址,它所给我们提供的有关社会生活的信息还是多方面的,也是丰富复杂的。我们不但可以从聚落的分布、选址、聚落内外动植物的遗留等方面看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可以从聚落内部的布局、结构、房屋及其储藏设施的组合、生产和生活用品等方面,看到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生产、分配、消费、对外交往,以及权力关系等方面的情况。此外,宗教祭祀遗迹、墓葬等也可以提供1些当时的祭祀、信仰乃至人们的宇宙观等方面的信息。当然,有相当部分的认识只能是间接的。所以,合理地推测和思辨依然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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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推测、思辨和对考古资料的解释中,往往形成1些理论模式,也会借鉴1些原有的理论模式,其中借鉴人类学的理论模式是最为明显的。例如,1百多年前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提出的“血婚制家族”、“伙婚制家族”、“偶婚制家族”、“专偶制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等理论模式,就在考古学界产生过广泛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类学家提出的“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也对考古学界有着自己的影响。现在,在我国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国家(或称早期国家)起源过程,也可以说是对中国古代社会复杂化进程的研究中,其表现出来的状态是:有些学者恪守1百多年前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说和“军事民主制”说;也有的学者运用和发挥了酋邦理论模式;而我自己则提出了“由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发展为社会初步分层的中心聚落形态,再发展为都邑国家形态”这样的“聚落形态演进3阶段”说[3]。
今天看来,摩尔根的部落联盟和军事民主制的理论模式,其局限性是明显的。正如我们已经所指出的那样,部落联盟作为1种军事攻防的权宜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和民族学材料中都曾存在过,但它并不代表某1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的分层结构。军事民主制表述了原始社会某些时候的权力色彩、权力性格,它强调的只是战争和民主两个方面,其他方面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所以,采用部落联盟理论,远不如采用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后者更能说明社会由史前走向国家文明过程中的结构特征以及不平等的演化轨迹。
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是20世纪人类学和社会政治学研究中1项重要成就。它通过人类学中具体的民族实例,给我们展现了阶级社会之前的分层社会的1种具体情景,呈现了由史前向文明和国家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组织结构的某些形态。所以,我们当然可以将酋邦制视作某些民族或地区由部落向国家演进过程中的1种形式和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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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酋邦理论来研究中国古代国家起源时,我们还必须注意酋邦理论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例如,作为早期的最著名的酋邦理论家塞维斯(Elman R. Service)认为,酋长进行生计资料的再分配是酋邦制最重要的特征。而实际上进1步的研究发现这1现象并不10分普遍,夏威夷的酋长就很少有生计资料再分配功能,而是只对贵族使用的礼仪品进行再分配。所以,到20世纪8910年代,在俄尔勒(Timothy Earle)的酋邦定义中,就没有所谓生计资料的再分配1说。 再如酋邦的形态,在塞维斯时对酋邦没有作类型上的区分。到后来,俄尔勒不但提出了“复杂酋邦”的概念,还进1步区分为:简单型、复杂型、等级型、非等级型、神权型、军事型、热带雨林型等,可见酋邦的形态类型的差别是相当大的。究竟什么类型的酋邦、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走向国家,是需要具体研究的。
在近20年来的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我国学者讨论较多的是酋邦理论,而对于弗里德(Morton H. Fried)的分层学说却关注得不够。其实,在欧美有关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塞维斯(Elman R. Service)的酋邦理论和弗里德的分层学说都是著名的,而且2者是互为表里的。塞维斯的酋邦理论是依据社会组织形态把社会划分为游团论(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国家(state)等4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4个进化阶段。[4] 弗里德的社会分层理论是依据社会分层结构把社会划分为平等社会(egalitarian society)—阶等社会(rank society)—分层社会(stratified)—国家(state)4种类型及其依次演进的4个进化阶段。[5] 对于塞维斯和弗里德的这两种划分,1些学者将它们作了相互的对应,其对应关系是[6]: 塞维斯 游团 部落 酋邦 国家
弗里德 平等社会 阶等社会 分层社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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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2者的对应,塞维斯本人的意见是弗里德的“平等社会”等同于塞维斯的“游团和部落”社会;“阶等社会”大体等同于“酋邦”社会;“分层社会”是国家产生以后才出现的社会。而弗里德自己则认为“分层社会”是介于“阶等社会”与国家之间的1种社会,它先于国家而出现,或者说几乎与国家1同出现。[7] 弗里德所说的阶等社会中的阶等,实属1种身分地位上的等差。这种等差每每又与血统世系联系在1起,从而发展出1种等级制的亲族制度,使得社会的每个成员与某个祖先的关系远近,成为阶等的重要的衡量因素。在现实中,酋长之所以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也是因其与祖先亦即神灵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缘故。酋长往往是神灵特别是祖先神与该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中介,作为始祖嫡系后裔的酋长,因为祖先的崇高地位,而往往获得特殊待遇,本身被视为神圣,死后灵魂归化为神。但弗里德又认为这些阶等本身与经济生活是分开来的,它与经济意义上的分层或者说经济权力或者特权全然没有关系。在占有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方面,阶等社会与平等社会没有什么大的不同,实行的都是平等主义的方式[8]。这种阶等社会的进1步发展,就是分层社会。分层社会指的是相同性别与相同年龄的社会成员,却不具有对于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源的平等的占有和使用机会的社会。也就是说,这种社会分层是与经济上的不平等联系在1起的,它类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阶级或阶层,但在国家产生之前它还不存在强制性的权力。在这里,笔者想指出的是,酋邦理论与社会分层理论2者完全可以相互配合运用;但在配合运用时,更应该将分层理论与上世纪8910年代的酋邦理论进行配合,而不是与610年代的酋邦理论相结合。如将酋邦分为简单型与复杂型两个类型两个阶段,这样,分层理论中的“阶等社会”就应该与“简单酋邦”相对应;而分层理论中属于史前的“分层社会”就可以与“复杂酋邦”相对应。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说到这里,就这两个人类学理论与考古学研究相结合而言,社会分层理论比酋邦理论更容易与考古材料相结合。因为社会分层理论可以通过考古发掘出的墓葬、居住建筑物的等级规格等1系列材料得到说明和证明;而酋邦理论所涉及到的社会的血缘组织结构和组织与管理的方式等,若通过考古学上来证明,远不如社会分层理论那么直接。此外,近年来,学者们在考察史前社会复杂化进程时,有的通过对聚落遗址的等级层次的划分,诸如将某1遗址群中的各个遗址划分为3级或4级,以此来说明社会组织结构和管理上的级别等次,这应该说是将酋邦理论运用于考古学的很好的方向。但由于每每在1个遗址群的这些考古资料中,有相当多数量的并非发掘所得,属于考古调查资料。所以,即使同是某1文化(如仰韶文化或龙山文化),而这1文化的年代跨度若历经上千年或好几百年的话(如仰韶文化就有上千年的发展历程,被分为早中晚3期;龙山文化也有数百年的发展历程,也被分为早中晚3期),同1文化也并非属于同1时期的遗址。若不是同时期的遗址,那么推论它们之间的等级与管理上的等次已无意义。若属于同时期的遗址,要说明它们之间的管理、权力等方面的等次关系,还需要首先论证它们之间有相互隶属关系或别的什么关系才行。然而,要论证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址之间有无隶属关系或别的什么关系,以目前发掘所得资料的特质是有难度的。要解决问题,还需要考古学者、人类学者、研究文明和国家起源的学者,乃至于自然科学的学者们相互合作,共同努力。
10年前我将聚落考古学与社会形态学相结合,提出文明与国家起源过程中“聚落形态演进3阶段”的理论模式,也是吸收和借鉴了酋邦理论与社会分层理论。在聚落形态3阶段的理论模式中没有使用“酋邦”这1术语概念,1个原因是我认为酋邦理论本身也是有局限性的[3](p167~173);另1原因是我们所面对的主要是考古资料,聚落考古学的进展如何是问题的关键,因而从聚落形态的角度着眼也许更能贴近上古实际。摸索和总结近20多年来我国学界对中国古代国家与文明起源问题研究的状况,我以为用不用酋邦这1概念不是问题的实质,但借鉴酋邦和社会分层理论,并将酋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与聚落形态理论结合起来,将是未来研究的趋势和方向。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理论贵在创新,贵在从实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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