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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迎接信息高速公路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自1993年9月起,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建设信息高
速公路的热潮,现已逐渐涉及到发展中国家。我国从1993年12月起,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
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
(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
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
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
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
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
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
“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
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
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
识产权工作小组(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
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
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
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
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
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教授为主席的
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
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
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
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
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
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
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
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
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
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
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
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
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
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
其中第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
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
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