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
2017-09-14 04:41
导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看,也是党和政府的根本职责 ,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而且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看,也是党和政府的根本职责
,不仅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而且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
需要研究和解决几个重要题目
在本世纪末,我国要建立适用于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前要把握和解
决好以下题目:
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
则:一是保障基本生活。现阶段社会救济只能保障贫困人口最低层次的需要,使之不
受饿不受冻。这样做,既受制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是为了抑制因社会救济标
准过高可能带来的负作用,有利于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二是政府责任与社会责
任相结合。公民因各种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请求政府给予物质帮助,这是公
民的基本权利;而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
员和组织社会气力对社会救济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协力。三是城乡有别。现阶段我国
城乡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城市与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有所区别。农村要从
实际出发,在救济对象、救济方式、资金来源等方面符合农村实际。四是同一规范与
分散决策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作为一项在全国实施的制度,在基本原则、保障对象
、实施范围、操纵程序、治理体制上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然而,我国幅员辽
阔,人口众多,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考虑到
各地差异,坚持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分级治理,分层决策,不搞一刀切。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贫困者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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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水平,因而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实事求是,符合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
平的实际,要本着既要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勤奋工作和
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调查研究、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公道确定。在具体操纵上要留意
把握三点:一是保障标准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起步阶段就低不就高,贫困地区不
要向发达地区盲目攀比;二是对优抚对象、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职员予以适当倾斜
;三是要实行动态治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和进步标准。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来源。经费题目是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核心问
题,目前一些地方筹集经费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由地方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
,所需经费列进财政预算。另一种办法是各方出力,财政保底。即传统救济对象和家
庭无在职职员的困难户由民政部分负责;家庭有在职职员的,首先由所在单位负责补
助,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当地上级主管部分调剂解决,主管部分仍解决不了的由财
政兜底。上述办法中,第一种方式是比较理想的。这种方式将过往由企业负责救济的
对象纳进社会保障范围。后一种方式作为一个过渡模式也是可行的,今后应逐步加以
完善。农村的做法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适用于城乡全体居民的一项保障
制度。凡家庭收进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都属于保障对象。当前主要是以
下四类职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失
业保险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进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家庭中
有在职职员,但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进仍低于当地最低生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是因天灾人祸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居(村)民。此外,还有一
些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保障对象。第一类属于传统的救济对象,后三类属于新增的社
会救济对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进,后三类救济对象会有所增加,逐步成为最低
生活保障的主体。当然,扩大救济范围和保障对象,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