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家族题目的社会史研究(2)
2017-09-16 06:24
导读: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刘驰的《从崔卢二氏的婚姻缔结看南北土族的地位变化》(《中国史 研究》1998年第2期)、叶妙娜《东晋南朝侨姓土族之婚媾——陈郡谢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刘驰的《从崔卢二氏的婚姻缔结看南北土族的地位变化》(《中国史
研究》1998年第2期)、叶妙娜《东晋南朝侨姓土族之婚媾——陈郡谢氏个案研究》(《
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王连儒《东晋陈郡谢氏婚姻考略》(《中国史研究》1995年
第4期)等。
田昌五、马志冰《论十六国时代坞堡组织的构成》(《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对魏晋南北朝坞堡累壁以宗族乡党为基础、坞堡主要是由东汉至魏晋地方大族中孕育出
来的传统看法提出质疑,以为十六国时期的坞堡组织可分为少数民族与汉族两种,两者
的居民构成和组织方式具有很大差别,汉族坞堡大多为流民所建。坞堡主身分复杂,有
流民帅、乞活帅等,只有少数坞堡为地方大族所置。
除此之外,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川胜义雄等人在70年代大力提倡的六朝时代“家族
共同体”的理论,近年来也被全面先容到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近年来直接涉及“
家族共同体”题目的论文在中国尚未几见。
5、关于唐代的家族题目:与魏晋南北朝家族个案研究的***相比较,唐代的家族研
究似乎较受冷落,除一些文章涉及到敦煌氏族志外,无论是通论还是个案研究都比较少
见。值得留意的是台湾学者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年
),收录了《中古家族之变动》、《中古山东大族著房之研究》、《从士族籍贯的迁移
看唐代士族的中心化》、《隋唐政权的兰陵萧氏》、《敦煌唐代氏族谱残卷之分析》等
多篇论文,通过大量正史与碑志材料的汇总与分析,重点探讨了山东大族在唐代的发展
演变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6、关于宋代大家庭的研究:唐代剑《论宋代大家庭的社会职能》(《社会科学》,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1993年第7期)为通论性文章。这一阶段的个案研究有漆侠的《宋元时期浦阳郑氏家庭之
研究》(《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文集》,同朋社,1989年)、《“江州义门
”与陈氏家法》(《宋史研究论文集》1987年年会编刊,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
许怀林《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等。
7、关于明清家族研究:通论性的文章有李文治《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
权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许华安的《清代宗族势力的膨胀及其
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冯尔康《清代宗族制的特点》等。
随着徽州文书的发现和整理,以徽州文书为线索探讨明清宗族结构,成为史学界研
究的热门所在。唐力行的《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通过对徽州族谱的统计、分析和比较后指出,明代后期,徽州的家庭和宗族结构发生了
较大变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式,而徽商的兴起,在这一变化过程中起了关键
性的作用。陈柯云的《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安徽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针对明
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宗族关系日趋松弛的观点提出质疑,以为族产在明清时期从
未中断,不过从明中叶以后,部分众存族产逐渐转化为祠产形式的族产,从而形成众存
族产和祠产交叉并行、一消一长的局面。朴元浩(韩国)《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
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以为:明清时期宗族制度最明显的特征是
同族结合范围的扩大,同时与区域社会关系的进一步深化。这种扩大和强化了的宗族组
织成为风靡清朝乡村社会的条件。遐龄仙《明初徽州族长的经济地位——以休宁县朱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右为例》(《江淮论坛》,1994年第4期)通过对徽州文书中族长朱胜右材料的分析,指
出:大族的族长不一定由富户担任,一般自耕农亦可,朱胜右甚至只是佃户。这种情况
在明初徽州地区具有代表性。
关于清代家族题目,常建华连续发表《清代族正制度考论》(《社会科学辑刊》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