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中应保留“两罚制”(1)(2)
2013-06-16 01:04
导读: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将更难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时,除当场处罚外,通常会对车辆的有关营运证件进行暂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将更难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到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时,除当场处罚外,通常会对车辆的有关营运证件进行暂扣,在事实调查清楚并履行法定程序以后,才能正式作出处罚决定。驾驶员因害怕承担责任,往往会向车主结清薪水后借故离开,等车主知道车辆证件被查扣前去处理时,也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违反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暂扣他的证件为由要求交还证件,这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就会陷入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如果交还证件,行政处罚决定将无法执行,如果不交还证件,可能因被指责违法行政而导致行政复议或诉讼。
再次,伪造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将更为泛滥。
“交通部7号令”确立我国的营业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以后,对全面提高营业性驾驶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推行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在全国各地运输市场上都出现了大量的伪造从业资格证,有的甚至泛滥成灾。如安徽某县运政稽查大队,仅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查获伪造从业资格证三百余本。摒弃“两罚制”以后,为了应付检查,为了避免只针对驾驶员的严厉处罚,同时为了省钱省时,营业性运输的从业人员肯定为铤而走险,想方设法伪造有关证件。另外,由于驾驶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对于营运车主不再重要,车主对驾驶员的有关证件的查验将必然
放松,从而使伪造的证件更容易进行道路运输管理领域。
四、建议。
综上所述,在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处罚中,尤其是在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中,应该保留“两罚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可以依法设立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建议在交通正在制定的某些部门规章中,在有关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的法律责任条款中,重新使用“两罚制”的制度。另外,在道路运输管理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若涉及营运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各自责任的,也可尝试推广使用“两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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