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阶段策略研究(2)
2013-08-26 01:06
导读:手段是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和劝返。由于卸载的货物品种繁多,在强行卸载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必须考虑货物的堆放场所以及货物是否安全、是否腐烂
手段是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和劝返。由于卸载的货物品种繁多,在强行卸载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必须考虑货物的堆放场所以及货物是否安全、是否腐烂变质等问题,同时卸载以及卸载货物的处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执法人员不仅要反复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等,还需要有耐心去作思想工作,并且需要驾驶人员密切配合,因此操作难度较大。
计重收费办法计算复杂,透明度低。根据目前试行省份及部“意见”规定的计重收费办法的核心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随超限超载程度而变动,超限加重收费标准。由于实行计重收费前货车采取分车型收费,计算通行费较为方便,司机便于验算,因此引发的矛盾多在车型判别分类上,此类问题即使发生错误纠正也较为方便。计重收费后往往导致司机根本无法计算,收费只能以计算为准,但实际收费过程中并不能保证货车司机对它的绝对信任。
(四)巩固“治超”成果难度增加
现行的治超模式重心是在路上查、堵,把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治超站,一旦治超站稍有
放松,极易出现反弹,这也是目前治超面临的难题之一,治超成果难以巩固。主要体现在:
短期集中联合执法,七部门(或九部门)合作是可以实现的,但难以长期坚持。而且这种执法必须每天24小时不间断,一旦出现盲区,经营者就会找到漏洞,视机超限超载上路。
治超工作对一线员工的忍耐性和细心性也是一种考验,整天面对形形色色的司乘人员和车辆,工作的全部就是查检和测量,技术含量不高,再加上目前对人员提升和考核的政策还处于研究状态。使工作人员难以看到个人的长远发展空间,所以长期在这一岗位上工作,一线员工难免觉得乏味和枯燥,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难以长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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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路货运“治超”的回顾和目前现状分析 纵观我国公路货运治超历史,可以划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治超起动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交通部于1989年底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规定》停止执行。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各省随即掀起又一次大规模“治超”高潮。第二阶段:集中治理阶段(从2000年至今),2000年4月,经过完善的新《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施行,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公安部门也从2001年5月开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治理活动。2004年6月全国七部委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2006年以后全国许多省市结合计重收费,逐步运用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治理超限超载。经过两个阶段20多年的治理,效果显著。据不完全,目前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率已经控制在3‰以内,有的省份甚至达到1‰以内。
经过以上两个阶段、特别是第二阶段的治理,我们应该看到:一是大规模、普遍性、严重超限超载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二是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政策、措施到位,治理程序操作规范,治超执法人员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逐步掌握了超限超载出现的地域及其规律性,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序;三是超限超载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正在向隐蔽性、边缘化方向发展,如换卡、分载、合载、故意造成路堵,混水摸鱼逃费、故意制造设备故障、利用夜晚光线不好,采取各种办法超载、逃费等;四是经过几年的摸索,货车驾驶员也摸索执法规律、寻找执法漏洞,如找车托、找熟人、找关系;熟悉执法时间、执法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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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已经从集中治理阶段向常规治理阶段过渡,这一过渡时期的策略选择对治超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三、国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纵观欧美
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手段,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在此以美国为例,1999年美国联邦公路管理局(FHWA)对各州超载1814.4 kg违规车辆罚款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可以将其治超策略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将小额罚款与高密度执法检查策略相结合,该类执法特点是执法频度高,但处罚力度不大,因而执法较高;第二类是将高密度的执法检查与高额罚款策略相结合。这类执法适用于超载现象比较严重的时期,一般不会长期坚持;第三类是将小额罚款与小密度的执法检查策略相结合,该类执法频度不高,处罚力度也不大,适用于超载现象不很严重的地区;第四类是将低密度的执法检查与高额罚款策略相结合,该类执法正好和第一类相反,执法频度不高,但处罚力度大,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由于执法密度不高,驾驶员可能存在侥幸逃脱,但一旦被发现,则施以重罚,这类执法人员少、成本低。此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加大车辆超载执法检查密度和增加罚款额度对制止超载行为有类似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