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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量法的思路是:先计算公路构筑物价值与预计总车流量的比值得出单位车流量折旧额,再用年度实际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相乘得到年折旧额。从公路经营企业的整个经营期内看,由于车流量与通行费收入呈上升趋势,因而按车流量计提折旧金额使得各期折旧费用与企业的通行费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符合配比原则。但问题是:预测总归是预测,实际与预期总是有差距的。如果对未来预测过于乐观,实际车流量低于预计车流量,企业的当期折旧就可能少计提,相当于挤占未来利润,或者无法通过折旧收回。
三、工作量法的动态调整
在实践中,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为代表的经营性公路企业比较普遍地采用了根据车流量的工作量法对公路经营权计提折旧。针对前述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的差异,上市公司基本是按照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具体做法是:公路公司每隔3-5年审核各收费公路在经营期限内预测总车流量与实际车流量之差异,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产生重大差异时,本公司将委任独立的专业研究机构对未来交通流量进行研究,并根据重新预测的总车流量调整以后年度的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折旧额,以确保累计折旧与经营期满后等于公路计构筑物的原价。
显然,像深高速、五洲交通这样鉴于预测车流量和实际车流量的差异,定期对各收费公路经营期限内的预测车流量进行审核,并且委任专业交通研究机构对所属各收费公路未来交通车流量进行研究,然后根据重新预测的总车流量调整以后年度的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折旧额的做法,更符合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但这种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是针对同一事项的会计估计频繁变更的会计问题,即上市公司需定期支付给独立的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相应的调研咨询费用,它加重了公司的会计成本,不符合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原则;此外,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给上市公司利用折旧调节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因为在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的“独立性”不能确保的情况下,存在二者之间进行合谋以操纵利润的可能。
由此可见,要从一开始就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客观,对高速公路类上市公司来说,不仅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而且还要求有关专业交通研究机构对未来车流量出具的预测数据准确可靠。从目前来看,这一类中介业务远不及业务化程度高。从事预测的机构大多为公路行业主管部门下属部门,而公路类上市公司大多为地方交通部门改制而来,一方面,由于和公路类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预测很难做到完全公允;另一方面,由于该市场仍存在一定的管制,专业交通研究机构更多的是通过权力安排,而非通过业务水平的竞争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这些都影响了独立、客观预测数据的得出。
随着交通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的日益扩大,进行OD、制作车流量预测报告等都需要专门性中介机构的出现。从现实来讲,进入这一行业的技术壁垒、资本壁垒并不高,目前其主要障碍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性垄断。当然,政府也有必要规定该中介服务业的从业标准与资格,建立专业性机构。然而,政府在发展这一市场中介服务业的过程中,其作用主要应体现在提供框架与制度结构上,而不是体现在直接控制经营业务上。当前,这一中介行业的日益发展也需要建立起独立的、自律的产业组织,去自行处置诸如资格认证、标准与定价等问题,以加强这些服务业内的竞争,同时提高对境外进入者的开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