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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上)-生物科学毕业论文(4)

2013-05-24 01:22
导读:1.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 传统民商法、经济法上对水资源的利用着重于获得经济效益,而没有将环境利用和社会利用包括在内。利用水资源的社会功能属

  1.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

  传统民商法、经济法上对水资源的利用着重于获得经济效益,而没有将环境利用和社会利用包括在内。利用水资源的社会功能属于社会公益权的范畴,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包括防火、抢险、救灾、治病疗养、卫生、体育、文化、科研、教育、划界、国防、军事等社会公益性权利,这种水资源使用权的收益往往表现为社会效益(很难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2.水产品所有权

  单位或个人通过行使取水权而取回的水量,单位或个人用容器接收的雨水,单位和个人通过买卖交易等活动获得的已经与原有水体分离的水,可以视为单位或私人所有水产品或私人物品;这时形成水产品或水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权。有些人将水产品的所有权当作水资源所有权或水资源使用权,这是造成水资源权或水权概念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水产品是一种商品,因此对水产品而言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水产品的所有权而不是水产品的使用权。水产品与水资源的最大区别是:水资源所有权或水资源使用权是对水的来源(水体)的占有、利用、收益或处分,获得了水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就获得了源源不断地供应水的能力;水产品所有权是对一定质和量的水的占有、利用、收益或处分,获得水产品所有权只是获得一定质和量的水。

  3.水资源产权

  水资源产权是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水权的界定,即将水资源作为一种财产、一种产业,主要指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法国水法》第1条规定:“水是国家共同资产的一部分。”许多国家将水资源即水体规定为水产业。根据西班牙《水法》(1985年),西班牙国有水产业包括:内陆水(地表水和可恢复的地下水);连续的或不连续的自然河流的河床;湖泊和池塘的基底,公共河道上的地表水库的库盆;地下含水层。根据《日本河川法》(1995年)的规定:江河属国家产业。

  根据马克思所定义和解释的产权,有如下几点含义:一是产权等同于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权利[8];二是产权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有别于所有制;三是指具有私人间的排他性的、可进行市场交易的、资本属性的权利;四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权利;五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在罗马法中,产权被解释为几种权利的集合,即所有权(在法律限定下对某种财产的使用权)、侵犯权(穿过他人土地权)、收益权、使用他人资产权、典当权。注意,罗马法特意将所有权定义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法国民法明确规定:“财产权就是以法律所允许的最独断的方式处理物品的权利。”产权包括三个要点:一是产权必须是法律严格规定并允许的;二是产权是对物的权利;三是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在满足两条的前提下具有绝对性。产权不仅包括收益权,而且是包括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并且所有者可独断任意行使。[9]在西方学者中,有的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牛津法律大辞典》[10]认为: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佩杰威齐(S.Pejovich)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并把所有权解释为包括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束。P.阿贝尔认为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更为宽泛、包含一切关于财产权能在内的范畴。他认为,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其他权利的权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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