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金融体系理论界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比较普
2013-05-01 18:26
导读:
研究金融体系理论界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比较普遍的方法,即基于机构观察金融体系的所谓机构观,另一种是由兹维·博迪(Z、ri BocHe)和罗伯特·默顿(Robert C.Merton)等提出的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来分析和研究金融与经济关系的功能观。金融功能观具有很强的理论性nl。自从金融功能观提出以后,国内也有部分研究将金融功能观引入到对金融体系建设中来。朱宝宪(2001)心1、贺晓波(2003)b1、徐良平(2004)、沈荣生(2005)、罗来武,刘玉乎(2004)tel、姚耀军(2006)"’、李喜梅(2006)哺、蔡四平(2007)旧1等人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这些关于金融功能观的代表性研究主要是介绍金融功能观的概念,没有详细分析其理论框架体系,部分研究简单地认为应该用金融功能观指导我国金融改革,过去我国基于机构观的金融改革已经走到了尽头,运用现代金融理论中的功能观来指导金融服务体系的设计与创新是唯一的选择。这些研究结论似乎显得比较武断,因为任何一个理论的出现都有它的时代背景,要运用于实践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金融功能观理论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如果不顾一个的实际情况盲目运用金融功能观指导金融体系改革是不实际的。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方面我国不具备金融功能观理论上应该具备的条件,另一方面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有自身的一些实际特殊情况。在理解金融功能观提出的背景的基础上,充分认识该理论的适用性条件,对指导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金融功能观的理论渊源和基本内容
在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过程中,经济学一直很关心金融中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金融功能观也是经济学家对金融中介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结果。
关于金融中介的重要性始于费雪的研究,认为金融中介对经济发展具有正的作用,他的这一观点通过戈德史密斯的研究进一步得以肯定。早期的金融中介理论主要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Gurley和Shaw(1960)、Benson和Smith(1976)、Lend和Pyle(1977)。认为金融中介的出现节约了交易成本,缓解了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场体系越来越成熟,金融监管越来越规范,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也逐渐降低,因此从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出发的传统金融中介理论与现实发展相冲突。因为根据传统金融中介理论,在交易成本逐渐降低,信息不对称逐渐得以缓解的情况下,金融中介的作用会逐渐降低直至最后退出市场,但现实是金融中介却增加了,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在规模上急剧增长,新的中介类型如财务公司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现了,而且金融中介是金融期货和期权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重点发生了变化,对金融功能的研究重点从降低交易成本转移到风险管理上来,即中介是风险转移的推进器和处理日益复杂的金融工具及市场难题的推进器,因此,风险管理已成为金融中介行为的关键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有Allen(1997)和Santomem(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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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些金融中介理论的研究方法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给定一个金融机构,然后来讨论它能做什么,对经济发展有什么作用,把分析的中心放在现有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上,这被称为金融机构观,Merton和Bodie认为分析金融体系要依据功能观而不是机构观¨引。金融功能观试图以一种实践的观点来看待当时研究文献与实际的冲突,它给定金融中介所具有的经济功能,然后分析金融机构最好有什么样的结构。金融功能观首先问“金融体系需要提供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根据这些功能设计一种或多种最好的金融组织机构。金融功能观依赖两个基本假设: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因为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变化。这已明显地成为近些年来中介部门的一个特征,金融机构处在新建与消失、演进与变化的过程中,,尽管包装形式和交付使用的方法很不一样,但功能需求一直在持续;二是金融机构的功能比其组织结构更重要,只有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博迪和莫顿将金融功能概括为六项基本的功能,即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结算、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提供信息和解决激励问题。金融功能观的理论框架如所示。
二、金融功能观的适用性条件分析
自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以电脑和通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革命,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出现了以金融创新为主题的金融革命,金融服务日趋标准化,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差异越来越小,混业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金融功能观透过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本身背后着重强调金融功能,实际上是为混业经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支持,认为不应该再将不同金融功能“分配”给不同金融机构来执行,各金融机构都可以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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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功能观提出的时代背景和金融功能观本身的理论观点来看,金融功能观蕴涵着以下几个适用性条件。从方法论来讲,要合理科学运用金融功能观指导金融体系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的是金融为何具有这些功能、怎样才能具备这些功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恰恰在这些基本问题上金融功能观本身没有作出回答,目前也还没有进行专门研究。
1.经济条件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经济发展引导金融发展,经济发展是金融业出现和发展的基础,在“经济主导金融”的阶段,对具体金融机构的关注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很必要的,因为人们必须及时了解这些金融机构发挥了哪些作用,如果对经济发展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应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与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开始进入“金融引导经济”阶段,此时,金融业的发展逐渐摆脱对经济的依附而具有自己独立的运行规律,对经济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金融机构发展越来越多样化,某一金融功能也不再为某一具体金融机构所专有,一项金融功能可以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执行,同样,一种金融机构也可以同时执行几项金融功能。金融服务日趋标准化,金融功能获得了充分的发挥,金融越来越独立于经济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超脱于对具体金融机构的研究而展开对金融功能的研究。
2.制度条件
从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看出,金融功能不断扩展和提升的过程,同时也是金融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金融功能的演化必须借助于金融形态的变迁,而且无论从历史还是从逻辑上看,金融功能的演化都可以看成是货币金融功能分工和外化的结果,就影响金融形态产生和演化的因素来说,金融形态的产生和演化取决于分工专业化、信息和交易费用、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经济增长的水平等基本因素,其演化的现实条件在于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种制度、法规不够完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中介服务功能。在金融发展的衍生阶段,各种监管制度、法规日趋完善,市场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随着金融服务规模的扩张,交易成本不断降低,金融服务逐渐为市场认同并实现标准化,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都可以提供该金融产品交易,因此,金融观认为,重要的不是哪种金融机构,而是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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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观经济主体条件
金融功能扩展和延伸的过程,同时也是经济逐渐成长的过程,要实现一定的金融功能,离不开企业、居民等微观经济主体的配合,他们的金融努力程度会直接影响金融功能能否实现。一定的金融功能要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努力。金融功能观突出对金融功能的研究,在开展金融机构、金融体系改革时,不能局限于在金融机构、金融体系内部进行改革,首先应该确定该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的功能,然后再围绕这一功能开展相应的改革工作。这种观点是假设企业、居民的金融努力程度很高,甚至是完全金融努力的,在实现某种金融功能时,微观经济主体是完全理性的,会无条件支持金融机构、金融体系改革。
4.政府监管、制度条件
从金融功能观提出的时代背景来看,随着
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树立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越来越不合时宜,金融创新使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逐渐变得有名无实,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绕过政府管制取得了飞速发展。此时,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金融功能观主张减少政府干预,政府对金融机构、金融体系的影响应该体现在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作为金融创新的支持者,作为监管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者,作为与外国金融机构谈判的协商者,作为宏观经济的干预者。由此可见,金融功能观假定政府不对具体金融事务进行干预,重点进行金融监管。
三、我国尚不完全具备金融功能观的适用性条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金融功能观仍然是以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研究背景和条件的,中国作为处于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不完全具备金融功能观的适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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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关系来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经济增长方式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逐步发展起来,完备金融体系初步形成。但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尚处于“经济主导金融”向“金融引导经济”转型时期,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业中仍然占主体地位,从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关系来看,不同金融机构提供不同的服务,各项金融服务还没有被金融市场标准化提供。在我国起主导作用的是金融的中介服务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金融的风险调节和其他衍生功能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在这种转型时期,不能忽视对金融机构的关注,在实际金融改革中对金融功能进行定位时,也应该考虑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
2.我国制度体系尚未完善
关于我国的制度条件可以从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两方面来进行说明。(1)我国实施市场化制度改革以来,各项制度不断形成和完善,完善的金融体系逐渐形成。我国的产权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入了产权改革阶段,各项金融法规逐步出台和实施,为金融机构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基础,政府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逐步完善,由以前的直接控制转向宏观调控。各项制度的完善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强化了市场竞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制度还存在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之处,我国金融机构与各级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真正市场利益导向的独立经济主体尚未形成,金融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滞后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2)从人们的风险态度来看,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其风险态度也不相同,进而表现出相异的金融行为和功能效应。我国自古以来属于“中原”地带,气候宜人、土地肥沃,自然条件很好,人口密集,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深刻,崇尚“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有“小富即安”的心理,崇尚“祖宗之法不可变”,讲究“中庸之道”、“不偏不倚”,不敢冒风险,缺乏创新意识,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利益最大化追求的经济主体,等价“交换”的市场理念以及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存在诸多的不适应性,甚至对市场经济发展有一种内在的抵制心理,企业、居民金融意识薄弱,金融努力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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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域金融差异大
我国目前区域经济、金融存在很大差异,这是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个客观事实。(1)无论是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是人均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很大,而且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2)各区域金融机构发展也存在很大差异,东部地区不仅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所在地,而且1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数量也要多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我国绝大部分的外资银行分行也设在东部地区(如表1所示)。(3)东部地区也是我国股票交易市场所在地,企业、居民的金融意识、金融观念要比中西部地区浓厚,对金融发展参与积极性要高于中西部地区。
4.缺乏市场化利益导向的微观经济主体基础
目前我国缺乏市场化利益导向的微观经济主体基础。(1)从我国企业的情况来看,产权改革的滞后使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现象依然存在,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比较低下。(2)我国居民资产、负债单一,金融努力程度不高,缺乏金融风险、收益意识,总量性货币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指示”作用。从金融保险业对第三产业的贡献率和金融保险业对GDP的贡献率这两个反映金融努力程度的指标来看,发达国家这两个指标一般为30%和8%,从2005年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如表2所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除北京、上海的金融发展较快以外,绝大部分地区包括东部地区金融业发展依然滞后。(3)我国金融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国有金融机构,受政府管制程度较高,金融机构行为“政府”导向现象普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变化不完全按照“三性”原则进行,金融机构行为调整是否符合货币政策的需要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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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理运用金融功能观指导我国金融改革
我国金融改革需要在金融功能观指导下进行一次革命,实现从围绕机构变化与调整转向实现基本的金融服务功能的一次变革。
1.对我国金融功能进行合理定位
自从1993年默顿和博迪提出金融功能观以来,对金融功能的研究引起了很大的重视,引发了对于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机构观”与“功能观”的众多研究,这些研究将金融功能观引入了对金融体系建设的研究,构建功能观的金融体系需要解决一个首要和关键性的问题,这就是如何在目前对我国金融功能进行合理定位,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功能观农村金融体系的实际效果。对我国金融功能进行定位,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条件、制度条件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特别要考虑到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不同区域间存在的经济、金融差异和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国情。在我国中西部地区,重点发挥金融的中介服务和资源配置功能,在东部发达地区,在强化金融的中介服务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金融的风险调节和其他衍生功能。在对我国金融功能定位时,切忌搞“一刀切”。
2.开展金融功能导向的金融制度改革
金融功能观要实现从围绕机构变化与调整向实现金融服务功能转变的一次变革。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使命就是要建立一个能更有效地履行其功能的金融制度。金融业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在对传统的金融机构分类上加以修补,而是要根据市场运作的需要去整合或创立新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及金融工具创新等来履行金融功能。我国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点应放到如何引进市场机制、如何配置与分散金融风险上来。改革内容包括建立完善高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金融市场,将有限资金快速、高效转移到使用效益高的地方,重点在于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机制,而不必模仿西方国家,一一建立西方国家已有的各种金融机构。我国金融业改革,不在于以一种运作方式代替另一种运作方式,也不在于以一种机构代替另一种机构,要根据金融体系运作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等进行功能性的分化或功能性的整合,以便寻找到能高效发挥各种金融功能的最佳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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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我国微观经济主体金融努力程度
金融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企业、居民等微观经济主体的响应和配合,即与他们的金融努力程度分不开,目前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企业、居民等微观主体金融努力程度较低,金融意识不够,金融观念淡薄,金融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对金融发展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例如我国票据市场之所以得不到长足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居民信用观念不够,不愿甚至不敢接受票据交易,或者只是将票据作为一种债务清偿工具和支付手段,没有真正将其视为货币市场流通工具和资产工具。因此,应该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加快金融创新力度,提高我国企业、居民等经济主体的金融努力程度,鼓励他们敢于通过资产多元化追逐利润,调整企业、居民等的资产负债结构,改变居民金融资产过于集中银行储蓄的局面,增强居民收支活动的利率敏感性。
4.强化金融业市场竞争。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根据金融功能观,通过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的竞争,逐渐改变国有银行业的垄断局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直实施严格的准人限制,虽然先后成立了一批新兴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但至今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四大国有银行在资产、产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所占据的绝对支配地位。(1)应该在国有银行发展以外增加银行业务提供者的数目,即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准人限制,让更多数量的银行进入信贷市场,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局面,因为只有当信贷提供者与信贷需求者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苛求于另外一方时,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才会达到某种最优配置状态。(2)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不必局限于某一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提供某一金融服务,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我国金融改革不仅在于如何调整传统的金融产品项目,而且还在于如何从实际经济活动的需要出发创新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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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监管向功能性监管方向发展
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有效的监管,与按照金融功能来构建金融体系相适应,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也理应以金融体系所应实现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逐渐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根据金融体系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监管当局把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这将为我国金融刨新产品的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